打字猴:1.70280289e+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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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2891 (ii)参加程序的申请应在依(i)段公告程序开始后30日内提出,但是,如果有实质性合理理由,且不会损害已提出申请的参加人,版权使用费法官可以在直至程序参加人应提出书面直接陈述之日前90天的任何时间内接受迟延参加申请。虽有前句之规定,其申请在公告程序开始30天后才提出的申请人,无权反对在第(3)项规定的自愿协商期间达成的和解。对于此种申请人提出的反对意见,版权使用费法官亦不得给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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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2893 (B)参加程序的申请——参加程序的申请应说明申请人对程序对象的权益。具有相同权益的当事人可以提出一项共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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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2895 (2)参加程序的一般规定——受第(4)项规定之限制,个人只有在以下情形下始得参加本章程序,包括提交案件简介和其他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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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2897 (A)此人已经依照第(1)项(依照第(1)项(B)目独自或者与他人共同)提出了参加程序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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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2899 (B)版权使用费法官未裁定参加申请形式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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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2901 (C)版权使用费法官未主动或者经程序的其他参加人请求,裁定此人对程序不具有重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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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2903 (D)参加以下任意程序的申请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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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2905 (i)确定使用费的程序,150美元申请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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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2907 (ii)确定使用费分配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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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2909 (I)150美元申请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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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2911 (II)申请人(个人或集体)谋求分配的使用费不超过1000美元的声明,此时分配给申请人的使用费金额不得超过1000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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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2913 (3)自愿协商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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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2915 (A)程序的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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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2917 (i)使用费标准的调整程序——参加程序的申请提出日之后,版权使用费法官应及时向所有程序的参加人提供一份参加人名单,并应在参加人之间启动自愿协商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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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2919 (ii)使用费分配程序——参加确定分配使用费的程序的申请提出日之后,版权使用费法官应立即向所有参加人提供一份参加人名单,参加人之间的自愿协商期间由版权使用费法官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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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2921 (B)程序的时限——依(A)目发起的自愿协商期间,为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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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2923 (C)后继程序的裁定——自愿协商程序结束时,尚需要本章其他程序的,版权使用费法官应裁定第(4)项和第(5)项是否,以及在多大范围内可适用于当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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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2925 (4)使用费分配程序中的小额请求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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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2927 (A)一般规定——本章确定使用费的程序中争议的请求金额为1000美元或者更少的,版权使用费法官应依据参加人提交的书面直接陈述、异议参加人的答复以及每一方的再答复裁判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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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2929 (B)恶意抬高请求金额——版权使用费法官认定参加人恶意主张的金额超过10000美元以规避版权使用费法官依(A)目程序作出裁判的,可以处以参加人不超过实际分配的金额与参加人所主张的金额之间的差额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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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2931 (5)书面程序——版权使用费官在本章程序中,得主动或者经当事方请求,决定根据参加人提交的书面直接陈述、异议参加人的回复,以及每一参加人的一份再回复,裁断问题。版权使用费法官在作出只进行书面审理的裁定之前,应向程序的所有参加人提供评论裁定的机会。本项规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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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2933 (A)应适用于不存在真正的重大事实问题,无需证据审理,且所有程序参加人均书面同意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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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2935 (B)可以适用于版权使用费法官认为适当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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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2937 (6)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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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2939 (A)一般规定——版权使用费法官得颁布履行本篇赋予的职能的规章。版权使用费法官颁布的所有规章应经国会图书馆长批准。版权使用费法官或临时版权使用费法官(酌情而定),应在《2004年版权使用费与分配改革法》制定后首次被任命后120天内,颁布调整本章程序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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