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2803130
1702803131
(3)半导体芯片产品持久或者稳定地含载掩膜作品,致使在不短的时间内可通过此产品感知或复制该掩膜作品的,该掩膜作品视为“固定”在半导体芯片产品上。
1702803132
1702803133
(4)“发行”指销售、租赁、托管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或许诺销售、租赁、托管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
1702803134
1702803135
(5)掩膜作品的“商业利用”指为商业目的而公开发行含有掩膜作品的半导体芯片产品,但该术语仅包括作品固定在半导体芯片产品上之后,以书面形式提出的销售或者转让半导体芯片产品的要约。
1702803136
1702803137
(6)掩膜作品的“所有人”指掩膜作品的创作人,创作人已死亡或者在法律上丧失行为能力的,指其法定代理人;创作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依第903条(b)款转让本章规定的全部权利的,指该权利的受让人;作品为雇佣作品的,所有人为雇佣该掩膜作品作者的雇主,或该雇主依第903条(b)款转让本章规定的全部权利的受让人。
1702803138
1702803139
(7)“善意买受人”指善意购买半导体芯片产品而不知道半导体芯片产品享有保护的购买人。
1702803140
1702803141
(8)“知道保护”指事实上知道或有充分理由相信掩膜作品受本章保护。
1702803142
1702803143
(9)“侵权半导体芯片产品”指违反本章赋予掩膜作品所有人的专有权而制作、进口或者分销的半导体芯片产品。
1702803144
1702803145
(b)就本章而言,分销或者进口以半导体芯片产品为元件的产品的,视为分销或者进口该半导体芯片产品。
1702803146
1702803147
第902条 保护客体
1702803148
1702803149
(a)(1)受(b)款规定之限制,由或者经掩膜作品所有人许可而固定在半导体芯片产品上的掩膜作品,受本章保护,如果(A)在掩膜作品依第908条登记之日,或者在世界上任何地区首次被商业利用之日,以在先者为准,该掩膜作品的所有人系(i)合众国国民或居民,(ii)与合众国共同参加保护掩膜作品条约的外国国民、居民或主权当局,(iii)无国籍人,无论其居住在何地;(B)该掩膜作品首先在合众国被商业利用;(C)该掩膜作品属于总统依第(2)项规定所发表之声明的范围。
1702803150
1702803151
(2)无论何时,如总统认为某外国(A)在实质相同的条件下,或者(B)在与本章规定实质相同的条件下将对其国民、居民以及在该国首先被商业利用的掩膜作品的保护扩大到所有人为合众国国民或居民的掩膜作品,则总统得依本章发表声明,将本章规定的保护扩大到(i)依第908条登记之日,或者在世界上任何地区首先被商业利用之日,以在先者为准,其所有人为该国国民、居民或主权当局的掩膜作品,(ii)首先在该国被商业利用的掩膜作品。总统可以修订、中止或者撤销任何此类声明或者对依此类声明扩大的保护施加任何条件或限制。
1702803152
1702803153
(b)下列掩膜作品不受本章保护:
1702803154
1702803155
(1)缺少独创性的作品;
1702803156
1702803157
(2)由陈腐、平庸或者为半导体工业所熟知的,或者虽有变化,但其组合从整体上看缺少独创性的设计构成的作品。
1702803158
1702803159
(c)本章对掩膜作品的保护不得扩大到任何思想、程序、方法、系统、运算方式、概念、原理或发现,无论作品以何种形式对其进行描述、解释、说明或者体现。
1702803160
1702803161
第903条 所有权、转让、许可与备案
1702803162
1702803163
(a)受本章保护之掩膜作品的专有权属于该掩膜作品的所有人。
1702803164
1702803165
(b)掩膜作品专有权的所有人可依本人或者其适当授权之代理人签署的书面文件转让所有此类权利,或者许可所有或部分此类权利。此类权利可依法律的实施而转让或者许可,可依遗嘱遗赠,也可依法继承。
1702803166
1702803167
(c)(1)提交备案的文件载有本人的亲笔签名,或者附有宣誓书或官方证书,证明其为原签署文件之真实副本的,有关掩膜作品的任何文件均可向版权局备案。版权局长收到文件和第908条(d)款规定之费用后,应将文件备案,并与备案证书一起退还。任何转让或者许可经依本项备案后应推定所有的人均已了解备案文件所陈述之有关转让或者许可的事实。
1702803168
1702803169
(2)在任何情形下,掩膜作品专有权的转让相互冲突时,后一转让具有有价值的对价,并且不知有前一转让的,前一转让无效,但前一转让依第(1)项规定于转让文件签署之日起三个月内备案(但无论如何备案之日不得迟于后一转让的前一日)的除外。
1702803170
1702803171
(d)合众国政府官员或雇员在其职务范围内所完成的掩膜作品不受本章保护,但不得妨碍合众国政府接受或者持有依(b)款规定转让给它的掩膜作品的专有权。
1702803172
1702803173
第904条 保护期限
1702803174
1702803175
(a)掩膜作品自依第908条规定登记之日起,或者自作品在世界上任何地区首先被商业利用之日起,以在先者为准,享有本章规定的保护。
1702803176
1702803177
(b)受(c)款及本章有关条款之限制,本章对掩膜作品的保护期自(a)款规定的保护开始之日起十年后截止。
1702803178
1702803179
(c)本条规定的所有保护期均截止于届满年的12月31日。
[
上一页 ]
[ :1.70280313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