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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05条 掩膜作品的专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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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本章保护的掩膜作品的所有人有实施或者允许他人实施下述行为的专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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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光、电子或其他方法复制该掩膜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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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进口或者分销含有该掩膜作品的半导体芯片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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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指使或者故意使他人实施第(1)项或第(2)项所指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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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06条 专有权的限制:返向工程、首次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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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虽有第905条之规定,下列行为不视为侵害掩膜作品所有人的专有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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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他人仅为教学、分析或者评价掩膜作品中所体现的概念、技术或者掩膜作品所使用的电路、逻辑流程或元件布局而复制该掩膜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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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他人为将第(1)项所述之分析或评价的结果用于制作待分销的独创掩膜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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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虽有第905条第(2)项之规定,由掩膜作品所有人或者其授权的任何人制造的特定半导体芯片产品的所有人可以不经该掩膜作品所有人许可而进口、分销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或使用,但不得复制该特定半导体芯片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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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07条 非故意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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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虽有本章之其他规定,侵权半导体芯片产品的善意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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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其不知道半导体芯片产品所含之掩膜作品受保护前所进口或者发行的该半导体芯片产品元件,不承担本章规定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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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知道该半导体芯片产品所含之掩膜作品受保护后,仅对进口或者分销的每一该侵权半导体芯片产品元件,承担支付合理使用费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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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款第(2)项所指使用费的数额应由民事侵权诉讼中的法庭裁定,但双方当事人以自愿协商、调解或者有拘束力的仲裁方式解决问题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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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款第(1)项所指善意买受人的责任免除及(a)款第(2)项所指有关善意买受人的责任限制,应扩大到直接或间接向善意买受人买受侵权半导体芯片产品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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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款、(b)款及(c)款规定仅适用于善意买受人不知道半导体芯片产品所含之掩膜作品受保护前所购买的侵权半导体芯片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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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08条 保护请求的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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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掩膜作品的所有人可以向版权局长申请掩膜作品保护登记。掩膜作品自其在世界上任何地区首次被商业利用之日起两年内未依本章规定申请保护登记的,该掩膜作品不受本章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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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版权局长负责本章规定的行政职能和职责。第708条除外,本篇第七章有关版权局的一般责任、组织、权限、行为、档案以及出版物的规定适用于本章,但版权局长在将第七章之规定适用于本章时可作必要之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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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掩膜作品登记的申请,应以版权局长规定的表格提出。表格可以要求申请人填写版权局长认为载有掩膜作品的制作或识别特征、掩膜作品受本章保护的存在或期限,或掩膜作品所有权的任何信息。申请还应附有依(d)款确定的费用及鉴别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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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版权局长应制定条例,以确定依本章规定申请掩膜作品保护登记所应缴纳的合理费用,以及为实施本章或者行使本章规定的权利所提供的其他服务费用,在确定上述费用时应考虑提供服务的开支、公共档案的效益以及本篇规定的法定费用。版权局长还应规定与登记申请一并交存的鉴别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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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版权局长依本章规定审查登记申请之后,认为申请登记之掩膜作品符合本章规定之保护条件的,应对保护请求进行登记,并应向申请人颁发盖有版权局印章的保护请求登记证书。保护请求登记的生效日期为版权局全部收到申请书、鉴别资料及费用之日,上述内容由版权局长决定或者由对登记申请享有管辖权的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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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在本章规定的侵权诉讼中,掩膜作品的登记证书应构成:(1)证书中所记载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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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接受证书的申请人已符合本章有关请求登记的规定及依本章制定的实施细则的初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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