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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申请及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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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本章生效之历年后的每一历年的头两个月,依第1006条有权享有使用费的每一请求接受使用费的有利害关系的版权当事人,应按照国会图书馆长依条例规定的形式和方式就前一历年收取的使用费向国会图书馆长提出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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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协商——无论反托拉斯法规定如何,就本条而言,第1006条(b)款规定的每一团体内的有利害关系的版权当事人之间可以就使用费的分配比例达成协议,可以将请求合并、共同提出或作为单个请求联合提出,也可以指定共同代理人——包括第1001条第(7)项(D)目所述之任何组织——代为协商或接受使用费;但依本条订立之任何协议不得改变第1006条(b)款规定的使用费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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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无争议情形下使用费的分配——在本条生效年后的每一年、(a)款规定的申请期间确定后30天内,国会图书馆长应确定第1006条(c)款所指的使用费的分配是否存在争议。国会图书馆长确定不存在争议的,应在扣除依本条支出的合理行政费用后30天内允许按依(a)款订立的使用费分配协议分配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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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争议的解决——国会图书馆长认定存有争议的,应依第八章之规定组成版权使用费仲裁庭决定使用费的分配。在仲裁程序未决期间,国会图书馆长应预留足以满足涉及争议的所有请求的金额不予分配,但应在可行之限度内允许分配未存有争议的金额。国会图书馆长应在允许分配使用费之前扣除其依本条规定支出的合理行政费用。第四节某些侵权诉讼的禁止、救济及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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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08条 禁止提起的某些侵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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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称因数码音频录音装置、数码音频录音介质、类似录音装置或类似之录音介质的生产、进口或分销,或者因消费者非营利性使用此种装置或介质制作数码音乐录音制品或类似的音乐录制品而侵犯版权之任何人,依本篇不得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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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09条 民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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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民事诉讼——因他人违反第1002条或第1003条规定而受到损失的任何有利害关系的版权当事人,可向适当之合众国地区法院对此人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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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其他民事诉讼——因他人违反本章而受到损害之任何人,可以就该违法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向适当之合众国地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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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法院的权力——在依(a)款提起的诉讼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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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以在其认为合理的条件下发出临时和永久禁令,以防止或者制止此种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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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违反第1002条的行为或者对因未交付第1003条要求的使用费所造成的损失,应判决(d)款规定的损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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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可自行决定是否允许合众国或其官员以外的任何当事人补偿或者接受所支出的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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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可自行决定判令败诉方支付胜诉方合理的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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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损失赔偿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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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第1002条或第1003条的损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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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实际损失赔偿——(i)在依(a)款提起的诉讼中,法院认定被告之行为违反了第1002条或第1003条,且原告方在最终判决作出之前要求损失赔偿的,应判决被告赔偿控诉方的实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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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违反第1003条的,实际损失赔偿应构成依第1004条本应支付和依第1005条本应交存的使用费。在此类案件中,法院可自行决定判决一笔不超过实际损失赔偿之50%的额外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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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违反第1002条的法定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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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装置——就违反第1002条(a)款或(c)款的每一行为所涉及的每一装置或接受第1002条(c)款禁止之服务的每一装置,法院认为公正的,可判令补偿原告方总额为不超过2 500美元的法定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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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数码音乐录音制品——就违反第1002条(d)款的每一行为所涉及的每一数码音乐录音制品,法院认为公正的,可判令补偿原告方总额为不超过25美元的法定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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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ii)传送——就违反第1002条(e)款规定的每次传送或传播,法院认为公正的,可判令补偿原告方总额为不超过10000美元的损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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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屡次违反——在任何案件中,如果法院认定某人在法院对其违反第1002条或第1003条的行为作出最终判决后三年内又违反各该条,法院认为公正的,可将依第(1)项可能判决的损失赔偿额提高两倍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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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非故意违反第1002条——在任何案件中,法院认定侵权人不知道也无理由知道其行为违反了第1002条的,可酌情决定将此人应付的损失赔偿减少至总数不低于250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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