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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13条 申请的审查、登记证书的签发或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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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设计登记性的认定;登记——申请人依第1310条以适当形式提出登记申请,且支付第1316条规定的费用后,设计管理人应决定该设计申请是否与表面看来应受本章保护的设计有关;如果认定有关,则应对该设计进行登记。依据本款进行的登记并应予以公布。登记之日为公开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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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登记的拒绝;复议——设计管理机构认定设计的登记申请与表面看来不受本章保护的设计有关,则应当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的通知,并说明拒绝的理由。拒绝通知发出后3个月内,申请人可以书面请求对申请进行复议;经过复议,设计管理人可同意登记设计或者向申请人发出最终拒绝登记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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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对注册登记提出撤销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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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章规定,认为其因注册登记受到或将要受到损害的个人,在缴付预定费用后,以设计不受保护为由,依据本章可以随时向管理者提出异议并说明申请撤销理由。在收到撤销登记申请后,管理者应向设计的所有权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作为专利局的办公记录,设计的所有权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可向专利局提出抗辩,并提交注册申请有效的依据。管理者也有权通过监管设立条件,使双方可以出席陈词以印证各自观点。在双方提出抗辩的期限已至时,如果管理者确定,依据本章撤销登记申请的规定证实设计不受保护,管理者应将注册登记从记录单上删除。根据本款规定,撤销应被公示,管理者的最终裁定也应通知异议申请人和原登记记录上记载的所有权人。根据本款产生的撤销程序费用应由不利方承担或双方分担,管理者有权计算和收取此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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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14条 专利设计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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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设计证书应由专利局盖章,以美国政府的名义签发,且应登记在专利局官方名册上。证书上应注明设计作品的名称、提交申请的日期、登记日期,如果在提交申请的日期之前设计已被公布的,也应注明设计公布的日期,还应包括设计图纸或其他标志性图案的复印件。如果申请中有关于设计的要点说明,此说明也应附在专利证书上。专利设计证书作为登记事实的初步证据,任何法院都应予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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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15条 公告和索引的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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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设计管理人出版物——设计管理人应出版登记的设计以及撤销的设计的清单和索引,还可以出版设计的图纸或其他图形以供出售或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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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已登记设计的图形的归档——设计管理人应建立和维持保设计的图纸或其他图形的档案。在符合设计管理人规定的条件下,档案应向公众开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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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16条 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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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管理人应以细则确定依本章申请设计登和接受与实施本章有关的其他服务所要交付的合理费用,确定收费标准时应考虑提供此类服务的成本和政府档案的公益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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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17条 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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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执行本章,设计管理人可以制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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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18条 档案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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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缴纳规定的费用后,任何人均可以从设计管理人处获得任何官方档案的认证副本。该副本与原件具有相同的证据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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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19条 证书中错误的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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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管理人得通过盖印更证书更正登记证书中因该处的过失所造成的任何错误;在支付所规定的费用后,亦可更正该处善意而非过失造成的任何书写错误或印刷错误。此后,该登记连同更正证书一起,与犹如以此种更正形式签发原始文本具有相同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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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20条 所有权和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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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设计的所有权——受本章保护的设计的所有权属于设计人、已故设计人、法律上无行为能力的人的法定代理人、设计系设计人在正常雇佣范围内创作的,设计人为其创作设计的雇主、设计人或雇主的权利受让人。拥有设计所有权的人视为设计的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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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所有权的转让——已登记的设计、已提出登记申请或者可能提出登记申请的设计的所有权,经所有权人签署书面文件,可以转让、抵押或者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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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转让的誓词或确认——依据1312条作出的誓词或确认应是为签署(b)款规定的转让或抵押的初步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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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转让的登记——依(b)款进行的转让或抵押,对此后支付了对价的买受人或抵押权人无效,但自转让或抵押合同签署日起3个月内,或者在此后购买日或抵押日之前已在设计管理人处登记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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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21条 侵权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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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一般规定——依本章签发登记证书之后,设计的所有人有权对任何侵害设计的行为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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