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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4680 法律既可以施与权利,也可以施加义务,且对某些人施加义务有时就是对其他人施与权利。但从自由主义的假定出发,人原来并不受法律约束,只是为了某些超越的社会利益——如人身与财产安全,人们才组建国家并接受其所制定的法律的统治。且由于法律不得是任意的,而是必须符合更高的理性,因而法律只是禁止少数确实对社会产生危害的行为;对于法律未曾禁止的绝大多数行为,公民仍然拥有“我行我素”的自由,是谓“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况且每个人都被认为有能力最适当地谋取自己的合法利益,因而国家也不需要主动为公民提供好处。因此,传统的法律一般都限于规定义务,而不是授予权利。当然,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福利社会在西方兴起,授益性的法律也逐渐增多。但到目前为止,义务性仍然是法律中的规则,授益性是其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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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4682 传统的法律一般限于规定公民的义务,而不是授予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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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4684 (六)法律的效力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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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4686 最后,有必要提一下不同等级的法律,因为本书所指的“法律”是广义的,不限于议会立法。如上所述,法律的目的是和国家政治形态一致的。在程序上,现代民主社会的法律就是多数人选举的议会代表中的多数所制定的具有实际约束力的规则。但广义上的“法”不仅包括议会——尤其不仅限于像中国全国人大那样的中央议会——所制定的立法,而是所有国家机构制定的具有约束力的规范,包括地方议会所制定的法律或法规,行政机构所制定法规、法令或规章,甚至司法机构所作出的判例决定。只是在民主国家,由于人民代表在国家机构中具有最高的合法性,因而他们所制定的法律规范具有更高的效力,约束着其他机构——尤其是未经人民直接选举产生的行政与司法机构——所制定的规范。因此,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构成了在逻辑上和谐一致的等级秩序,其中宪法具有最高地位,其次是议会所制定的“立法”(legislation,这个名称是专属于议会法律的),最后是按等级排列的国家机构所制定的各类规章或“规范性文件”(所谓的“红头文件”)。最后这一类法律文件数量最多,且和立法一样对公民的日常生活产生重要影响。因此,尽管它们在国家法律体系中效力等级最低,但并不能排除它们是国家法律的一部分。这些法律不能抵触更高等级的法律规范,否则就不能形成一个统一的国家法律秩序。如果我们把国家的法律秩序比作一个“金字塔”,那么宪法处于这个塔的顶峰,并通过不同等级的法律规范获得具体化;“红头文件”则处于金字塔的底部,但仍然属于国家法律秩序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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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4688 不同性质的法律规范具有不同的等级效力。在民主国家,议会代表所制定的法律规范具有更高的效力,一般约束着其他机构所制定的规范,从而形成一个统一的法律秩序。宪法具有最高等级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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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4695 图1.2 法律效力的等级简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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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4697 本图更适用于比较简单的单一制。对于联邦制或中国的复杂单一制,见本书第四章。但无论对于哪一种体制,中央宪法都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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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4699 综上所述,在法治国家,法律是由国家机构制定的具有强制效力的普适性规范,其目的是为社会的公共利益服务——至少是为了多数人的利益服务。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必须是统一与完整的,且不同层次的法律规范应形成一个清楚和谐的等级秩序。在民主国家,由人民直接选举的议会比其他政府机构具有更高的合法性,因而其所制定的立法比其他的法律规范具有更高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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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4701 宪法学导论:原理与应用(第三版) [:1702804323]
1702804702 二、宪法与宪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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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4704 现代议会制定的法律很多,如何处理这些法律之间可能发生的冲突?解决冲突的一种方式就是让它们统一于宪法的价值之中。我们都知道,宪法是最高的“法”;如果把国家的法律体系比作一个金字塔,宪法就处于这个法律金字塔的顶峰,控制着整个法律体系的意义。宪法之下的任何法律规范都必须符合宪法。当然,所有的法律都应该是按照宪法的文字或“精神”制定的,但由于宪法文字或精神并不总是那么清楚或具体,因而立法错误不是不可能发生。纠正议会立法的错误构成了宪法的独特任务。在这个意义上,宪法是“法律的法律”,是衡量所有其他法律的法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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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4706 宪法(学)的任务是纠正议会立法的错误,并解决法律和法律之间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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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4708 所谓“宪政”(constitutionalism),是指一种使政治运作法律化的理念或理想状态,它要求政府所有权力的行使都被纳入宪法的轨道并受宪法的制约。简单地说,宪法与宪政的关系就和法律与法治的关系一样:认真对待法律,使之真正成为约束公民行为的规则,社会就实现了法治;认真对待宪法,把宪法真正作为“法”——“更高的法”,并控制所有的政府权力——包括立法权力,国家就实现了宪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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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4710 宪法与宪政的关系和法律与法治的关系一样:法治要求公民行为受到法律规定的有效约束,宪政则要求政府所有权力的行使都被纳入宪法的轨道并受宪法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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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4712 归根结底,宪法与宪政是一回事。在“有宪法而无宪政”的国家里,宪法其实配不上“法”的称号。当然,宪法并不是普通的法,而是“更高的法”,控制着所有其他法律规范的意义;但只有宪法首先成为真正的“法”,国家才能进入宪政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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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4714 评注 “宪法”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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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4716 在近代意义上的“宪法”,译自英文的“Constitution”。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的定义,宪法是“整体权力来自被统治者的政府宪章”,是“民族或国家的基本组织法,用以确立其政府的特性与观念,对政府的内部运作规定其所必须服从的基本原则,组织政府并调节、分配及限制其不同部门的职能,并规定主权行使的范围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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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4718 宪法分为“成文”与“不成文”宪法。法院一般只适用成文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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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4720 在《现代宪法》一书中,韦尔区分了“成文”(written)与“不成文”(unwritten)宪法:“在有关任何政治事务的日常讨论中,‘宪法’一词通常被用于两种意义。首先,它被用来描绘一国政府的整套体制,即建立并调节或统治政府的规则之汇总。这些规则部分具备法律效力,因为普通法庭承认并运用它们;另一些规则却并不带有法律效力,而是采取成例、常识、习俗、常规的形式;虽然法院并不承认它们是法律,它们对政府的调控却和那些被严格称为法律的规则同样有效。”(Wheare,19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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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4722 本书讨论的焦点是韦尔教授所说的“成文宪法”,因而和普通法律一样对于法院具有约束力。事实上,即使“不成文宪法”也有法律约束力,只是法院不轻易适用它们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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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4724 (一)宪法是“更高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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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4726 宪法是“更高的法”(higher law,有时译为“高级法”),这句话包含两层意思。宪法首先是“法”;其次,它才可能是“更高的法”,或“基本法”或“根本大法”。这两层意思确实紧密交织在一起:论证了宪法是“法”,自然也就论证了宪法是“更高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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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4728 并不是所有的国家都承认它需要一部宪法——英国至今还很难说是否有一部宪法,尽管《欧洲联盟条约》以及它自己于1998年通过的《人权法》有时被认为提供了一部“宪法”;也不是所有的国家都明确承认宪法的法律效力——宪法这部“根本大法”是否具备以上所说的法律效力,直到目前在中国尚有疑问,尽管最近似乎是在向肯定的方向发展。但这个问题本身并不新。早在二百年前的里程碑判例中,美国联邦首席大法官马歇尔(C.J.Marshall)已经对它作了相当透彻的论证。不仅如此,这个案例还确立了普通法院对议会立法的司法审查制度。(详见本书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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