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280493e+09
1702804930 (二)宪法是授权性的
1702804931
1702804932 从宪法结构的讨论中可以注意到,各国宪法仅对公民提供基本权利之保障、对政府施加尊重权利之义务,而一般不对公民施加法律义务。中国宪法在这一点上是例外,但即使如此,宪法义务也和一般法律规定不同,对违反义务的行为并不提供任何具体的制裁。总的来说,宪法首先是一部保障权利的“法”——这是宪法和普通法律之间最大的区别。我们看到,普通法律的特点是其义务性(当然也有少数例外);法律是为了社会的统治而制定的,规定义务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防止那些对社会造成危害的个人或组织行为,以实现良好的社会秩序和安全保障。宪法则恰好相反:它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了规定个人义务——因为那是普通法律的事情,而正是为了防止法律对公民自由的过分控制;在这个意义上,宪法是“控制法律的法律”。
1702804933
1702804934 普通法律主要是规定公民义务,宪法则主要是保障公民权利。
1702804935
1702804936
1702804937
1702804938 宪法是“控制法律的法律”。
1702804939
1702804940 这样,公法与私法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具有各自的职能:一般私法的目的是调控私人之间或个人与社会之间的权利与义务,行政法保证政府官员在调控、监督与实施过程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宪法则保证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具有“法”所应有的理性与目的。由于法律所保障的社会秩序最终还是为了社会中每个人的自由生活,宪法的独特任务是将法律义务保持在公民基本权利所允许的范围之内。
1702804941
1702804942 公法目的的本身也说明宪法为什么是授权性的,而不宜规定公民义务。从历史上看,公法是人类对公共权力进行理性反思的产物。人类早期从朦胧中感觉到政府与法律的必要性,并在部落权力的相互斗争中产生了最初的国家。只是到后来,在政府与社会的斗争与互动过程中,人类才认识到国家的合法性在于它能够满足社会的基本需要;国家是一种公共权力,因而必须为了某种“公共利益”服务。然而,公共权力总是为某些私人占有,因而容易为了私人目的而被滥用。尤其是因为公共权力远大于任何私人力量,从而造成了公共权力和私人权利之间的“不平衡”,而公民个人不可能光靠自己的力量防范政府的侵犯。要恢复权利与权力的“平衡”,就必须在政府内部设置必要的制约机制,并允许公民利用政府的力量以维护自己的权利。因此,为了防止政府官员以违法形式侵犯公民的法律权利,法治国家普遍建立了行政诉讼机制,允许公民在法院挑战其认为违法的行政行为。(参见罗豪才等,1993)同样地,为了防止立法权力的滥用(包括“多数人的暴政”),宪政国家最终建立了宪法诉讼机制,允许公民在法院挑战其认为违宪的立法行为。两种公法诉讼机制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实现公共权力与私人权利的平衡,而实现这一目的之手段必然是对公共权力施加义务、对私人公民或社会组织赋予权利。
1702804943
1702804944 公法是人类对公共权力进行理性反思的产物,其主要目的是为了限制公共权力,以求恢复公共权力和私人权利之间的平衡。
1702804945
1702804946 权利与义务最终是通过诉讼确立的,而对权利与义务的规定应该与诉讼制度相一致。要说宪法诉讼允许国家基于公民义务而在法院起诉公民,就和行政诉讼允许行政机构起诉公民一样没有意义,且违背公法诉讼制度的初衷。如果在诉讼中不允许实施,那么条文就不应该规定。不要忘记,宪法是一部“法”,其中所有的条款都应该具有法律效力,并且这类法律效力只有在宪法诉讼中方能体现出来。既然宪法是保障权利的法,既然宪法诉讼不应该允许公民因违反其义务而被起诉,宪法就不宜规定公民义务。在这个意义上,公民以其个人身份不可能违宪——因为和行政法一样,宪法也不是被用来“官告民”(或“民告民”),而是应该被用来“民告官”的。这当然不是说官不可以告民——刑法就是“官告民”的典型例子。只要不违反公民的基本权利,法律总是可以授权政府起诉它认为违反某些基本义务的公民,但政府不可能利用宪法去这么做。
1702804947
1702804948 探讨 权利的冲突与界限——如何对待宪法中的公民义务条款?
1702804949
1702804950 中国宪法规定了一些公民义务条款,其中某些条款纯粹是义务性的(如第51—56条),某些条款则同时规定了权利和义务(如第46、49条)。这反映了中国历来比较强调义务的文化传统,因而具有一定的“中国特色”,甚至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如上所述,宪法不宜纯粹规定公民义务,因为这将体现不出宪法不同于普通法律的作用,况且宪法义务因笼统并缺乏制裁措施而难以实施。因此,纯粹的公民义务应保留给普通法律加以规定,宪法的首要任务是规定并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受国家机构的侵犯。在这个意义上,宪法确实是以公民权利为“本位”。(见张文显,1999)
1702804951
1702804952 宪法不宜纯粹规定公民义务,纯粹的公民义务应保留给普通法律加以规定。
1702804953
1702804954 然而,这并不是说宪法权利与自由是无限的;否则,不同公民的权利必然会发生冲突。例如一个人的言论自由可能和他人的名誉权发生冲突,因此人并没有绝对的言论自由,而是必须和他人的权利相平衡。或者我们也可以说,一个人在行使其权利的同时,也有尊重他人权利的义务。固然,界定不同公民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主要是私法的任务,但某些权利(如言论自由或人格尊严)是如此重要,以致宪法必须直接决定私人权利之间的平衡。在这个意义上,宪法可以规定公民权利的限制。
1702804955
1702804956 宪法权利与自由不是无限的,不同公民的权利可能会发生冲突。宪法可以规定公民权利的限制,以实现私人权利之间的平衡。
1702804957
1702804958 尽管如此,对宪法权利的限制仍然不宜以义务性规定的方式出现,因为限制宪法权利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保障所有人的权利。由于社会生活的基本事实就是人与人之间的权利经常会发生冲突,对权利的限制是为了所有人的权利可以和谐共存。但如果因此而规定公民义务将容易产生误导,并把宪法降低到和私法同样的地位。(为什么?)界定权利是为了实现一种平衡,但严格地说,这其实并不是某个人的权利与义务之平衡,而是不同人的权利与权利之间的平衡。因此,为了彰显宪法的首要目的,宪法应仍然仅限于规定权利,并在不同的宪法权利发生冲突时界定权利的范围。
1702804959
1702804960 (三)宪法是一部保障每个人权利的“社会契约”
1702804961
1702804962 宪法不仅是一部普通的权利文件,而且是一部保护所有人权利的基本文件,是每一个理性人都能同意接受的“社会契约”(social contract)。宪法的制定与修正程序也反映了这一点:普通法律只需要经过多数人民代表的同意,宪法的制定与修改则需要经过超多数同意;换言之,少数人的反对就足以阻止宪法修正。因此,一般的法律强调社会秩序和多数人的利益,宪法则还要保障少数人甚至个别人的权利。这并不是说宪法不保护多数人的利益,而是由于宪法必须理性地保护每一个人的权利,因而不仅需要考虑到多数,而且还要保护少数人的基本利益不受社会强势力量的侵犯。
1702804963
1702804964 宪法是一部保护所有人权利的基本文件,是每一个理性人都能同意接受的“社会契约”。宪法制定与修改的特别程序也表明,宪法的基本宗旨是保护个人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
1702804965
1702804966 这个思想来自于西方16世纪发展起来的社会契约论。建立这种理论的目的是为国家提供合法性依据和标准:处于无政府状态的原始人为什么要组成国家?什么样的国家才符合人类建立国家的基本目的?社会契约论有好几个变种,(详见本书第二章)但它们大都假设人在原始自然状态有种种不利之处,而建立国家的目的是为了改善所有人的生存环境。国家的建立不是靠武力与强制,而是所有人自愿在彼此之间达成一个基本契约,以保证不侵犯他人基本权利的承诺来换取他人对自身权利的承认,并建立国家来履行这个契约。和强调多数人幸福的功利主义不同,社会契约论强调国家的基本体制必须能被每个理性人所接受——否则,理性的个人就不会同意形成社会契约来组建国家,或者说用契约论的标准来评判,侵犯个人的政府行为是不合法的。因此,功利主义注重社会效率,契约论则强调社会公正;普通的法律注重社会整体效果,宪法则把关注与保护的重心转移到个体的权利。
1702804967
1702804968 普通法律注重社会效率,宪法则更强调社会公正。
1702804969
1702804970 (四)宪法是“基本法”
1702804971
1702804972 作为一部“基本法”,宪法所保护的不是一般的公民权利,而是对公民生活产生重要影响的关系到人性本质的“基本权利”。对于一般的公民权利或义务之规定,乃是普通法律的任务;当然,普通立法也可以甚至应该规定基本权利(尤其是这类权利还可能受到其他私人的侵犯),但这无论如何是宪法的主要任务。从各国宪法的权利条款来看,所谓“基本权利”,主要是指关系到公民的人身、财产与精神方面的权利。鉴于西方文艺复兴和新教革命的文化背景,西方宪法对宗教信仰、言论与新闻自由、结社自由以及政治参与的权利极为重视。对基本人身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正当刑事程序和公民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对财产权的保护则限于要求对公民财产的征收必须给予适当补偿。在传统上,基本权利都是消极权利。但进入福利社会之后,某些国家的宪法还赋予公民要求政府提供最低生活保障的“积极”权利。
1702804973
1702804974 宪法所保护的是对公民生活产生重要影响的“基本权利”。
1702804975
1702804976 在政治体制和国家的设置方面,宪法显然同样是基本的。宪法一般只规定政治或经济体制的性质,中央与地方权力的基本划分(如单一制还是联邦制),最高国家机构的种类、设置、产生及其权力范围及其作用方式等重要方面。对于下级机构、地方机构以及权力分配的细节,一般由专门的组织法另行规定。
1702804977
1702804978 (五)宪法是相对稳定的
1702804979
[ 上一页 ]  [ :1.70280493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