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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5394 9.试论述宪政基本价值与原则。它们和人格尊严之间具有什么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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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5400 宪法学导论:原理与应用(第三版) 第二章 宪政制度及其思想渊源的形成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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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5402 本章实际上是第一章的继续。要知道“宪法是什么”,就不能不了解宪法的过去、现状与未来。这一章探讨宪法的思想渊源以及成文宪法的形成和发展过程,分为四节。第一节介绍了宪法概念在东西方的起源,以及社会契约论对宪政思想的贡献。思想和制度是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宪政思想推动宪政制度的诞生与嬗变,宪政制度则促发宪政思想的形成和改进。第二节讨论了成文宪法在美国、法国、德国和欧洲联盟的发展。作为对比,第三节探讨了中国宪法从清末民初开始的历史进程。从以上讨论可见,宪法文字与精神处于不断进化的动态过程中。在成文宪法国家里,宪法进化主要是通过制宪与修宪过程完成的。第四节介绍了宪法的制定与修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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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5405 第一节 宪法的思想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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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5407 虽然宪政是近代西方的制度,严格意义上的宪法也是近代西方革命的产物,但有关宪法的思想却早已存在,且并不局限于西方。无论是作为思想还是制度,近代宪法是和契约观念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最早的“宪法”——1215年的英国《大宪章》就是贵族与国王之间达成的一项契约,构成了英国宪政传统的起点。以后,社会契约论获得了系统发展,成为宪法的理论基础。最后,美国制宪者发展了独特的宪政理论,并制定了近代世界第一部成文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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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5409 近代宪法和社会契约论有紧密联系。作为最早的“宪法”,英国《大宪章》就是贵族与国王之间达成的一项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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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5411 宪法学导论:原理与应用(第三版) [:1702804339]
1702805412 一、“宪法”一词的来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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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5414 (一)古代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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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5416 在哲学意义上,亚里士多德(Aristotle)把宪法(希腊语politeia)视为整个城邦的政治秩序。在《雅典政制》(The Athenian Constitution)一书中,他和其门徒探讨了雅典政治从君主、贵族到民主制度的循环嬗变。在人类有历史记载的民主开端——雅典民主时期,人们并不认为政府和个人之间存在着不可调谐之矛盾。国家只是一种特殊的社团而已:它是所有公民为追求幸福而形成的一种“公共”(Public)组织,即包括一切有限社团的普遍社团。宪法即为规定这种普遍社团的组织结构之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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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5418 “宪”这个字在中国古典中出现得很早。中国最早的经典《尚书》曾数次提到“宪”,《墨子》、《管子》等其他经典都多次出现过这个字,如“先王之书,所以出国家、布施百姓者,宪也……是故古之圣王,发宪出令,设以为赏罚以劝贤沮暴。”(《墨子·非命上》)“君乃出令,布宪于国。五乡之师,五属大夫,皆受宪于太史……首宪既布,然后可以行宪。”(《管子·立政》)《国语》中有“赏善罚奸,国之宪法。”《汉书》中有“作宪垂法,为无穷之规。”这里的“宪”,都是法度、典章的意思,但又比一般的法更为基本和永久。孔颖达在《尚书正义》中对“宪”作了如下解释:“宪,法也,言圣王法天以立教于下。”因此,“宪”常带有先祖成规之意,不论成文与否,皆不得轻易改变。当然,这里的“宪”并不是现代意义上保障公民权利的宪法,而是维护社会统治的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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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5420 “宪”在传统上是指比一般的法更为基本和永久的法度或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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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5422 (二)现代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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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5424 虽然古希腊哲学家很早就阐述了政体变换的机制,且早在雅典民主与罗马共和时期就出现了权力平衡和利益代表的体制设计,基于秩序和谐的传统政治理论一直持续到中世纪结束。那时发展起来的自然法理念和基督教有关个人意志自由之教义,虽然对国家权力有所制约,却并未从根本上挑战政治哲学的传统观念。相对于国家而言,个人仍然缺乏被承认为不可侵犯的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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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5426 只是到16世纪与17世纪,部分由于宗教势力的衰微和新兴商业阶层与封建贵族之间的利益冲突,西欧出现了中央统一政府的需要,由此兴起了霍布斯(Thomas Hobbes)等提倡的绝对君主学说。但与此相对应,反对无限君权的权限说亦从此崛起。尤其在洛克(John Locke)于1689年发表的《政府论下篇》之后,西方人对政府与个人关系的认识发生了显著转变,一直到今天,政府权力被视为个人权利的对立面。宪法也被赋予新的意义,它被认为是一部限制政府权力、保障个人权利的法律文件。因此在职能上,现代宪法的作用主要表现于对政府权力所施加的有效限制。弗瑞奇教授指出:“权力限制的全部总和构成了特定社团的‘宪法’”;“除非程序限制得以确立并有效运行,真正的立宪政府并不存在。”(Friedrich,1941:131,173)由此可见,宪法概念在近代发生了根本性的转折。现代宪法不仅规定了政府结构及其运作程序,而且定义了政府不得超越的权力范围以及不得侵犯的个人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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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5428 洛克之后,西方人将政府权力视为个人权利的对立面。宪法被认为是限制政府权力,保障个人权利的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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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5430 (三)宪法概念的东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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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5432 一般认为,中国近代的“宪法”一词是从日本引进的。在19世纪60年代的明治维新时期,日本开始介绍西方的“Constitution”,但译法不甚统一。留法学者箕作麟祥首先将以往汉语中使用的“国宪”译为近代意义的“宪法”,后来成为日本和中国的标准法律用语(龚刃韧,1993:5)。1882年,伊藤博文出访欧洲各国了解立宪实情,回到日本后正式使用了“宪法”一词。1889年,日本颁布了“帝国宪法”,自此确定了宪法专指国家的根本大法,并以后为中国所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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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5434 在19世纪80年代,中国改良主义思想家郑观应在《盛世危言》中首次使用“宪法”一词。在1898年的戊戌变法中,维新人士也要求清廷实行君主立宪,“立宪法、开议院、伸民权”。1908年,清政府颁布《钦定宪法大纲》,从此确定了“宪法”是汉语中专指国家基本法的法律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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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5437 二、契约与宪法——英国《大宪章》及其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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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5439 现代宪法是和契约联系在一起的。契约(contract)是规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而在近代西方世界,这种契约关系是在不同社会利益的公开斗争(甚至战争)中逐渐形成的。虽然契约关系并不一定是绝对平等的,但双方能够形成法律上的互惠关系本身表明一定程度的地位平等。法律地位平等的前提是双方实力的相对平等,而社会利益的公开较量也表明实力对比的相对平衡;否则,在权力严重失衡的情况下,只可能产生绝对的服从与压制,除了叛乱以外不可能有真正的斗争与妥协。在欧洲中世纪的三个社会阶层——国王、贵族(包括教会)与平民(包括农奴)中,最低阶层人数最多但几乎没有任何权利,而国王与贵族之间则是封主与封臣的契约关系。这种关系虽不平等,但封主仍然负有一定的法律义务,封臣则拥有一定的法律权利。至少封建国王的力量不如中央集权专制那么强大,因而不能够要求贵族无条件地臣服。因此,近代的权利与义务关系首先出现在封建贵族与君主之间。事实上,产生于中世纪的第一部宪法性文件——1215年的英国《大宪章》(Magna Carta,有时也称“自由大宪章”),就是一部英国贵族迫使约翰王(King John)接受的封建权利宪章。虽然这部宪章主要限于保护封建贵族的权利,但作为世界上的第一部限制王权的“权利法案”,它仍然具有伟大的进步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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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5441 中世纪以后,社会契约论兴起。现代宪法成为一部限制政府权力、保障个人权利的法律文件,不仅规定了政府结构及其运作程序,而且定义了政府不得超越的权力范围以及不得侵犯的个人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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