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2805823e+09
1702805823 第一次世界大战失败后制定的魏玛宪法不利于政府稳定,未能获得有效的施行。
1702805824
1702805825 (二)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
1702805826
1702805827 第二次世界大战再次战败以后,德国被盟军分为四个军事管辖区。1948年,美、英、法三国占领区的各州政府提议制定宪法。在宁静的琪米斯湖畔,宪法学家起草了以该湖命名的《基本法》草案。次年,议会理事会讨论并修改了草案,并在超过2/3州议会通过后生效。同年,前苏联所占领的地区也通过了一部宪法。从此,东西德开始了长达四十年的分裂。1990年的《统一条约》使德国重归统一。原西德的宪政体制也被扩展到前东德。统一之后,《基本法》经过少量修改,被适用于整个德国,并“对全体德国人民有效”,从而成为统一德国的宪法。
1702805828
1702805829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西德制定了《基本法》,德国统一后也被适用于前东德。
1702805830
1702805831
1702805832
1702805833
1702805834 图2.6 德国自由宪政的诞生地——法兰克福的保罗教堂
1702805835
1702805836 1848年,在这里通过了从未生效的自由主义宪法。
1702805837
1702805838 《基本法》共146条,分为11章。第一章包括前19条,从正负两个方向定义了公民基本权利及其限制。第二章共18条,定义了国体的基本特性、联邦(Federation)和州(Laender)政府之间的权力关系、地方自治与政党原则。第三章与第四章共16条,分别规定了代表全民的联邦众议院(Bundestag)和代表各州的联邦参议院(Bundesrat)之组成、选举和议事程序。第五章与第六章共16条,分别规定了联邦总统和以总理(Chancellor)为首的联邦内阁的资历、选举、任期、权力范围和相互关系。第七章与第八章共22条,进一步处理联邦和各州的立法与执法权限。第七章界定了联邦与州政府的立法权力范围,分别列举了联邦的专有(Exclusive)立法权和联邦与州共有(Concur-rent)的立法权;第八章则规定了各州执行联邦法律、联邦直接执行及其与州政府共同执行之任务,从而形成了联邦立法、各州执法的纵向分工。最后,第九章共13条,规定了法院的结构和独立地位,并定义了联邦宪政法院的组成、选择与管辖权。
1702805839
1702805840 值得特别指出的是,《基本法》特别建立了宪政法院以保证宪法的实施。作为大陆法系国家,德国一直采用专门法院系统来审查不同实体领域的诉讼。《基本法》制定后,又在原有专门法院的基础上增设了一个专门法院系统——宪政法院,由联邦(最高)、各州(上诉)和地区(基层)宪政法院组成。德国综合了美国与法国的经验,授权宪政法院同时审查由公民提出的具体争议和有关政府机构提出的抽象法律争议,并撤销和《基本法》相抵触的立法条款。在战后半个多世纪的发展过程中,宪政法院制定了丰富的案例法,使《基本法》的文字与精神充分落实到社会与政治生活中,《基本法》因此而获得了公民的普遍尊重。
1702805841
1702805842 《基本法》建立联邦宪政法院,从而获得有效实施。
1702805843
1702805844 宪法学导论:原理与应用(第三版) [:1702804348]
1702805845 五、走向一个欧洲联邦?
1702805846
1702805847 在欧洲,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结束标志着和平战胜了暴力,自由民主战胜了独裁专制,因而整个西欧迎来了宪政的黄金时期。法国逐渐步入了稳定的宪政民主,前法西斯国家——德国、奥地利、意大利——也从独裁专政转向建构在自由民主之上的宪政体制。但和美国的联邦制不同,欧洲近代以来一直由独立国家组成,而国家之间的分裂与对立给欧洲带来了巨大的创伤。为了防止悲剧再次发生,西欧国家尝试在更大的范围内实行宪政。法国在这方面发挥领导作用。鉴于欧洲长期分裂的历史,欧洲宪政不可能像美国那样顺利与“整齐”,不可能通过一次“费城会议”就使各独立国家放弃其最重要的主权,而成为类似于州的实体。因此,欧洲宪政注定是一个渐进、曲折的过程,且“欧洲宪法”本身也注定是一堆复杂与分裂的规则,沿着一条漫长而不确定的道路走向整合。
1702805848
1702805849 欧洲层面的宪政过程比美洲更为曲折。
1702805850
1702805851 欧洲范围内的“基本法”分为两大类:经济与人权,而两者所涵盖的国家范围又不一样。
1702805852
1702805853 (一)《欧洲共同体条约》与欧洲联盟
1702805854
1702805855 在经济领域内,欧洲宪政建立在三项共同体条约基础之上。1951年,为了防止德国重新武装后重蹈纳粹专政的覆辙,法国、西德、意大利、荷兰、比利时与卢森堡六国在巴黎签订条约,建立“欧洲煤钢共同体”。1957年,六国又在罗马签订了“欧洲原子能共同体”和“欧洲经济共同体”两项条约。以经济共同体为核心,这三项重要条约形成了“欧洲共同体”(European Community)的法律基础。它们定义了共同体立法、执法与司法机构的权力范围,规定在此范围内采取的法律措施具有最高效力,并必须在各成员国内获得统一适用。1965年,各成员国通过了《合并条约》,使三项条约具有统一的政府机构,即欧洲理事会、执行委员会、欧洲法院和欧洲议会。
1702805856
1702805857 三项基本条约建立了欧洲共同体,以后范围不断扩大。
1702805858
1702805859 此后,共同体的范围不断扩大,且整合程度亦不断深化。1986年,各成员国通过了《单一欧洲法案》,要求形成欧洲范围的统一“内部市场”(internal market)。1992年,欧洲部长理事会在荷兰的马斯特里特(Masstricht)制定了《欧洲联盟条约》,对原有的共同体条约作了根本性修正,并提出了建立“经济与金融联盟”的具体日程。根据日程计划,共同体已建立了欧洲中央银行,并于2002年开始采取统一的欧洲货币单位(ECU,简称“欧元”)。目前,共同体已经具有25个成员国,并有不断扩大的趋势。2004年,共同体实现了历史上最大的“东扩”,一次增加了10个成员国,其中绝大多数为东欧国家。
1702805860
1702805861 (二)《欧洲人权公约》
1702805862
1702805863 欧洲人权领域也和经济领域一样获得同步进展。1950年,欧洲14个国家在罗马签署了《欧洲人权公约》(European Convention of Human Rights)。该条约于1953年生效,目前涵盖了41个国家,其中包括最近增加的俄罗斯和东欧国家。因此,《人权公约》的覆盖面比共同体条约更为广泛。公约共五章、66条。其中第1条首先声明:“成员国政府应对其管辖范围内的每个人,保证本公约第一部分所定义的权利和自由。”第一章(第2—18条)规定了人的生命权利、言论和信仰自由、人身自由以及基本的刑事程序保障;第二章(第19条)建立了“欧洲人权委员会”和“欧洲人权法院”(European Commission and Court of Human Rights);第三章(第20—37条)和第四章(第38—56条)分别处理人权委员会和法院的结构和职能;最后,第五章(第57—66条)包括了一些普遍适用的条款。作为公约本身的补充,各成员国还在以后陆续通过了修正草案(Protocol)。
1702805864
1702805865 为了保障《欧洲人权公约》的实施,公约建立了自己独立的司法机构——人权委员会和人权法院,其人员由各成员国委派组成。公民可以申诉成员国侵犯了公约所提供的人权保障,并把争议提交给人权委员会进行筛选。对于被提交给人权法院审理的案件,法院有权作出具有约束力的决定。虽然人权法院本身无权撤销成员国法院的决定,并缺乏机制去强制实施法院判决,公约第53条规定成员国有义务遵从人权法院的决定,且公约所保护的基本权利越来越受到各成员国的普遍尊重。近年来,人权法院所决定的案件数量不断上升,因而对于欧洲宪政在人权领域内的整合正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1702805866
1702805867 欧洲人权公约具有独立的司法机构。
1702805868
1702805869 可以看出,欧洲尚没有形成一部统一的联邦宪法,经济和人权领域的法律保障仍分别被不同的条约和机构所管辖。这种状况固然不能完全令人满意,但欧洲正在逐步整合之中。曾经有提议要合并欧洲法院和人权法院。尽管这一提议未能实现,但它体现了对统一的联邦欧洲之向往。目前,欧洲共同体正在试图制定一部“宪法”。2004年6月的欧洲首脑会议通过了《欧洲宪法条约》(Treaty Establishing a Constitution for Europe),并进入各成员国的批准过程。然而,宪法条约接连在法国与荷兰的全民公决过程中遭遇重挫,目前仍处于搁置状态。
1702805870
1702805871 然而,在经过1999年阿姆斯特丹条约、2003年《尼斯条约》的有限改革之后,2009年生效的《里斯本条约》制定了《基本权利与自由宪章》,其中95%的内容和《宪法条约》相似。2010年,欧盟整合了《欧洲联盟条约》、从经济共同体条约演化而来的《欧洲联盟运作方式条约》、《欧洲联盟基本权利宪章》。由此可见,欧盟职能不再局限于原先的经济合作,而且已扩张到人权保护领域,大有和欧洲人权法院接轨的趋势。
1702805872
[ 上一页 ]  [ :1.702805823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