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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6120 宋教仁事件表明宪法规则已发生根本破裂,国民党和袁世凯的合作无法维持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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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6122 思考 “宋教仁案”的法律解决及政治解决之失败说明了什么?比较本书第五章中的“合众国诉尼克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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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6126 1913年10月4日,由两院联合组成的宪法会议制定并直接公布了《大总统选举法》。总统的产生采取国会选举,而非公民直选。总统只能连任一次。按照正常选举,正副总统的当选者均需获得高额选票。第一和第二次投票在所有候选人中进行,当选者必须获得3/4以上的得票率。但如果两次选举均无人当选,那么最后一次在两名胜出者之间进行“决选”,获半数以上票数者当选。两天以后,袁世凯就迫不及待地根据该法规定,在数万“志愿公民”的帮助下当选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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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6128 评注 中国第一次“总统大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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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6130 1913年10月6日,中国举行了历史上的首次“总统大选”。选举从上午8点开始,一直到晚上10点结束。当时,有自称“公民”的军警便衣数万人,犹如军队一般整齐严肃,包围选举场所数十周,迫使议员们选出“众望所归”的大总统,否则不许离开议院一步。两院议员愤恨,多投废票,因而直到第三次投票才根据选举法但书所规定的过半数投票人选出总统。在最初两次投票中,袁世凯虽然得票最多,但都不满3/4多数的要求。第三次投票是在得票相对较多的袁世凯和黎元洪之间进行决选。议员们不得不忍饥终日,直到袁氏得票过半为止。此时,数万“公民”才高呼大总统“万岁”,扬长而去。次日选副总统,没有“公民”的这般“支持”,而黎在第一次投票即以超过3/4多数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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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6132 中国第一次“总统大选”不但反映了执政者的宪法素质问题,也反映了选举制度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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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6134 这就是中国第一次“大选”了。它和后来的曹锟贿选形式相反,但实质相同。袁氏其实也已经用金钱收买议员,只是仍放心不下,故又导演了武力干政之丑剧。这些军阀武夫当然是可恨的,它使中国当时的宪法设计沦为笑柄。但现象的发生确实也反映出选举制度本身的问题。思考一下,如果大选结果不是由国会议员在一个地点决定,而是由(有资格的)全体选民在全国各地的选举地点决定的,你认为过程与结果是否会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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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6136 就任大总统后,袁氏有恃无恐,一再干涉威逼国会,但均未得逞。他先是不堪《临时约法》的束缚,咨请国会立即修订《临时约法》,以增加大总统的权力,免除任期限制以及国会对其任免官员、缔结条约、宣战及媾和权力之约束。国会认为宪法正在制定过程中,因而没有修订约法之必要。后来,袁氏又咨请宪法会议,要求获得宪法的公布权,而国会则以草案尚未完成、无开议机会而未予答复。最后,袁氏要求派遣委员列席宪法会议及起草委员会。8名委员在宪法起草委员会开会时突然来到,声称受大总统委任前来陈述意见。委员会则按照宪法会议规则,仅允许国会议员旁听,其他人没有旁听权,更没有发言权,因而予以拒绝。袁世凯恼羞成怒,于次日通电各省都督与民政长官,指使其以国会监督妨碍“行政独立”为由,非议草案内容,并威胁解散国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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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6138 袁世凯干预国会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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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6140 由于国民党和袁世凯势力之间已经发展到剑拔弩张的地步,宪法起草委员会匆忙结束了起草过程,在一个月内完成了三读程序,于10月底发布了《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即“天坛宪草”)。草案第1条规定:“中华民国永远为统一民主国。”草案拒绝采取总统制,而采纳了责任内阁制,但行政机关具有颁布紧急命令与财政紧急处分的权力。由于“天坛宪草”事实上是1923年宪法的模本,其具体规定留待以下详述。其仓促制定的过程表明它仍然是新旧两派权力斗争的产物,体现了民主在武力包围下的狭小空间和险恶境地。它进一步证明,在权大于法的文化环境下,通过宪法来制衡权力的努力是徒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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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6142 “天坛宪草”仓促制定,目的还是为了制约总统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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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6144 草案颁布后3日,袁世凯在各地文武官员的怂恿支持下,悍然下令解散国民党并取消国民党议员的资格。国民党与袁世凯的政治合作至此完全破裂,国会亦因不足法定人数而不能开会。对于这种毫无法律依据的所谓命令,即使以前拥护袁世凯的进步党亦同表愤慨。参众两院的残余议员向政府提出严厉质询,但国务院以质询权属于议会而非议员为由,拒不答复不足法定人数的议员质询,并为袁氏行径辩护:“大总统于危急存亡之秋,为拯溺救焚之计……事关国家治乱,何能执常例以相绳?”副总统黎元洪更会同各省文武长官,电请袁氏遣返残余议员。在经过政治会议复议之后,袁氏即通令停止两院议员职务,于是国会正式被毁。随后,政府取消了许多“颠覆性”的政治团体,查禁了带有“煽动性”的报纸杂志,中国又回到清末时代。国会与总统、民主与独裁之间的较量以后者胜利告终,而辛亥革命以来所取得的宪政成就亦不久为袁氏所抛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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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6146 袁世凯解散国会,取消国民党员的议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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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6148 思考 《临时约法》虽然规定总统有权“依法律宣告戒严”(第36条),但并没有规定普遍的紧急状态权力,更没有规定总统有解散政党和议会的权力。参照本书第五章“钢铁公司占领案”,你认为总统是否应该具备这类权力?和孙中山一样,袁世凯政府认为总统集权制更适合中国的“国情国势”。其《布告增修约法提议决议情形》(布告第一号)称:“虽易帝国为民国,然一般人民心理,仍责望于政府者独重,而责望于议会者轻。使为国之元首而无权,即有权而不能完全无缺,责政权无由集中,群情因之涣散,恐为大乱所由生。”[20]另外,中国地大人多,地区之间文化差异显著,容易导致各自为政,且革命之后政局动荡,因而需要一个强势总统。你是否同意这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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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6152 以上争端纯粹发生于国会和总统之间,法院完全没有介入。你认为法院是否应该介入调停?法院介入是否对解决争端有任何帮助?总统解散政党与国会的行为是否属于法院不应涉足的“政治问题”?参见本书第三、五、六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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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6154 (三)独裁的胜利:《中华民国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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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6156 摧残国会前夕,袁世凯已把原来的行政会议改为政治会议,主要由总统、国务总理、中央各部委员及各省所派委员组成。1914年1月,政治会议迎合袁氏旨意,声称有必要修改《临时约法》,并制定《约法会议组织条例》。按该条例规定,约法会议的议员必须符合四种资格之一:曾任或现任高等官吏而“通达治术”者,出身举人以上而“夙著闻望”者,毕业于高等专门以上的学府而“研精科学”者,以及有万元以上财产而“热心公益”者。议员资格之严苛,堪称“世界之最”,而“通达治术”、“夙著闻望”之类的抽象限制又使政府能轻易操纵议员人选。况且即使当选以后,仍需被政府的审查会确定合格,方能出任议员。因此,约法会议的成员名义上是选举,实际上是政府指派,纯粹是总统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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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6158 有关条例规定严苛并易于操纵的议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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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6160 按照袁世凯提出的七项增修约法大纲,约法会议很快通过了《中华民国约法》,并于1914年5月1日由总统公布。这部所谓的“新约法”采用总统制,取消了《临时约法》中规定的责任内阁制及其对总统权力的限制。总统对外代表国家,统帅三军。总统有全权制定官制官规,任用国务员与外交使节,均无须经参议院同意。总统全权负责外交事务,宣战、媾和及缔约亦无须经参议院同意。总统及其咨询机关参政院有权起草正式宪法,国会以外的国民会议制定宪法,并由总统公布。总统有权召集或解散立法院,否决立法院议决的法案,并发布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的教令。总统还有紧急命令和财政紧急处分权。总而言之,“大总统”取得了至高无上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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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6162 新约法采取总统制,总统囊括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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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6164 按新约法规定,约法会议还决定了参政院和立法院的组织法。作为政治会议的延续,参政院完全由总统委任。立法院的选举资格则和约法会议本身同样苛刻,且实际上始终没有成立。袁世凯以总统命令宣布参政院代行立法院职能。1914年底,约法会议进一步修正《大总统选举法》,改总统任期为10年,且取消了连任限制。总统继任人亦由现任总统推荐给总统选举会,该会由参政院及立法院各选50人组成。因此,袁世凯实际上已经成为终身大总统,类似于法国的第一执政官拿破仑,且选举法没有限制总统的直系亲属不得成为继任人,因而总统简直就是可以子孙相传的皇位,所缺的只是一个名号和一顶皇冠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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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6166 总统任期延长,取消连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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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6168 但袁氏仍不满足。1915年,总统顾问、美国行政法学家古德诺(Frank Goodnow)在《亚西亚日报》上发表了“共和与君主论”一文,认为中国不宜采取民主国体,而应改为君主立宪;从中国的“历史习惯、社会经济之状况,与夫列强之关系观之,则中国之立宪,以君主制行之为易,以共和制行之较难也”。[21]杨度等人旋即设立筹安会,从“学理”上讨论君主立宪和民主立宪之得失,号召各省军政代表加入讨论,并受到政府暗中庇护。筹安会不久宣布君主立宪可行,主张变更国体。杨度更著“君宪救国论”,洋洋万余言,为君主立宪张目。后来参政院又收到请愿书,继而提请政府召集国民会议。不久,参政院通过《国民代表大会组织法》,规定由选出的国民代表大会投票决定。1915年12月11日,该院受各省国民大会之委托查阅近2000份表决,竟无一票反对,全数主张君主立宪,一致拥戴袁氏为帝!次日,袁世凯再三“推辞”后“不负众望”,下令承认帝制。12月23日,云南宣告独立,并组织护国军讨袁,各省纷纷响应。袁氏派赴前线的将领,受冯国璋和段祺瑞的密旨按兵不动,甚至一贯主张帝制的张勋都反对袁氏称帝。袁顿时四面楚歌,从原来一个军事强人沦落到人人喊打的孤家寡人。1916年3月22日,袁氏被迫取消帝制。但各省仍旧独立,并一致要求袁氏下台。6月6日,袁世凯积愤而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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