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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6352 在国共合作期间,国民党实行“联俄容共”政策,中执委常委和各部领导都有名义上参加国民党的中共党员,因而尚具有一定的代表性。1926年后,国民党内部决定排挤共产党,因而在二届二中全会上通过了一个“整理党务案”,规定其他党派在在高级党部的执行委员名额不得超过总数的1/3,不得担任中央机关部长。(张国福,1991:241—242)1927年,国共合作破裂,中执委完全成为代表国民党一党意志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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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6354 思考 你认为“党治”和法治有何区别?是否符合宪政精神?孙中山“待国治好,再去治他”的党治设想是否现实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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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6358 即使如此,国民党的一党专制还是受到一些客观条件的牵制。首先,国共合作破裂以后,共产党在城市和农村的斗争威胁着国民党独裁统治。在1936年“西安事变”以后,国共开始第二次合作,国民党的党治原则不得不有所松动。其次,日本对中国的侵略战争也削弱了国民党对国家的控制。最后,国内军阀势力尚未完全肃清,且国民党内部各派并不团结。当时,国民党内部主要分为三派:以汪精卫为首的左派,以胡汉民为首的右派,以及作为军事领袖的蒋介石。三个派系明争暗斗,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蒋介石所代表的独裁统治,因而在党内尚存在着有限的不同意见和声音。例如在1931年,蒋介石软禁胡汉民的行动造成严重的党内危机,并被一些国民党中央监察委员会成员指责为“非法”行为。5月,汪精卫联合反蒋人士在广州成立了与南京对抗的“国民政府”,并调动两广军阀在国共两党激战之际进入湖南。“九一八事件”以后,双方同意举行和谈,但南方派要求蒋辞去国民政府主席职务,取消三军总司令职位,且军人不得担任五院中任何一院的领导职务。受到党内左右两派夹攻和全国(尤其是青年学生)的声讨,蒋介石被迫在年底辞去所有职务。只是在日军完全占领东北,而改组后的国民党领导又束手无策的情况下,国民党内、民间团体甚至学生又请蒋复出。在这个意义上,蒋介石的经历类似于袁世凯,并最终依靠民族危机才得以维持其独裁统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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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6360 一党专制的程度受到当时客观条件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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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6362 (一)党治的开始:《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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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6364 1928年,北伐完成;除了东北奉系之外,基本清除了全国军阀势力。民国亦从“军政”转为“训政”时期。国民党曾就训政时期是否需要一部约法发生争论。胡汉民一派认为孙中山的遗教就是根本法,因而无须再制定约法。(王世杰、钱端升,1997:407)国民党大会的决议亦认定“总理遗教不特已成为中华民国所由创造之先天的宪法”,而且也是民国从训政到宪政时期的“根本法之原则”。但在孙中山去世后,国民党内部已成分裂态势。1930年,汪精卫等在北京成立中央党部扩大会议,与南京国民党及政府处于敌对状态。汪等七人组成起草委员会,开始起草约法。后因张学良率兵入关,北京党部迁移到太原,并于年底完成《中华民国约法草案》,是为“太原约法草案”。太原草案并未被正式采纳而成为法律,但促成了南京政府制定约法的努力,并为训政约法所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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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6366 北伐结束后,军政转变为训政,国民党内部分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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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6368 “太原约法草案”共210条,分为八章。草案模仿法国第三共和的基本法律,将“人权宣言”列为宪法首位。第一章25条,为孙中山的全部建国大纲。第二章为人民的权利与义务,并采用“直接保障主义”,即约法条文具有直接的保障效力,无须法律补充,且在宪法规定范围内的权利不受法律限制(第40条)。第三章规定了“国权”,对中央权力采取列举方式,凡不属于中央的权力均归地方。第四章规定了中央政府的组织结构,设立由7—11名委员组成的国民政府;进入宪政时期以后,转变为总统领导下的五院制。第五章规定了省、县两种地方制度,其中省设由县民选举的国民代表会和省监察分院,县设由选民所选举的县长、议会和监察委员会,各省有权制定自己的宪法。从第三章与第五章来看,“太原草案”的联邦制特征相当明显。第六章和第七章规定了教育和生计,包括范围广泛的免费基本教育。第八章规定了约法的解释与修改,中央监察院和最高法院联合组成的九人委员会具有解释权,中央党部和国民会议则由修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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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6370 “太原约法草案”对权利采取“直接保障主义”,并突出体现了联邦制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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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6372 “太原草案”虽然本身未成为法律,却推动了南京的制宪努力。1930年10月,蒋介石电请中央执行委员会召集会议,以决定约法的制定问题。胡汉民仍坚持孙中山的全部遗教就是宪法,因而坚决反对制定约法。1931年2月底,胡、蒋就是否应该制定约法问题发生激烈争论,胡一度受到软禁。3月,蒋介石等在执行委员会临时会议上再次提议并获通过,成立了11人约法起草委员会。5月,中央执行与监察委员会临时全体会议通过了草案,提交国民会议表决。根据1931年的《国民会议代表选举法》,国民代表520人,由农、工、商、教育及国民党五类职业团体选举产生。国民党的执监委员、国民政府委员及五院长官也都出席,因而国民党完全控制了国民会议。三读程序很快通过,并于6月颁布了训政时期约法。和“太原草案”相比,训政时期约法显得较为粗糙,且相当集中地突出了国民党的独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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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6374 训政时期约法借鉴了“太原约法草案”,但更突出了国民党的独裁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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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6376 约法共89条,分为8章。第一章为“总纲”,规定了领土、主权、国民、国体等事宜。“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国民全体”(第2条),“中华民国永远为统一共和国。”(第3条)第二章为“人民之权利与义务”。除了宗教信仰外,约法采取了“法律保障主义”,而不是“太原宪草”的“直接保障主义”;换言之,如果没有具体法律的保障,约法关于权利的条文便没有效力,且政府可以通过法律限制权利。第三章为“训政纲领”,照录1928年的国民党训政纲领;在训政时期,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国民大会行使中央统治权”。第四与第五章分别为“国民生计”与“国民教育”。第六章为“中央与地方之权限”,对中央与地方权力采取均权主义态度,但具体则留待法律进一步规定。第七章“政府之组织”分为中央与地方制度两节。中央制度完全以1930年的《国民政府组织法》为依据。“国民政府总揽中华民国之治权”,“统帅陆海空军”,“行使宣战媾和及缔结条约之权。”(第65—67条)但其下设一主席及委员若干人,均由“国民党中央委员会选任”,因而政府由党产生并对党负责。国民政府体现了“五权宪法”思想,设行政、立法、司法、监察、考试五院及各部会,各院及部会首长由主席提请国民政府任免,因而这种委员会制实际上更接近于总统制。地方制度规定各县设自治筹备会,宪政开始后省长由国民代表大会选举,其余细节则留待法律规定。第八章“附则”规定了约法的解释方法和宪法制定程序。约法第84条规定:“凡法律与本约法抵触者无效”,但第85条又规定,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行使约法的解释权。既然约法是由党解释的,党权自然高于一切;基于党权所制定的法令,自然也不可能和约法相抵触。因此,约法相当明显地体现出训政时期的党治主义。蒋介石自己在1931年的国民会议的《政治总报告》中清楚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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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6378 训政时期约法对权利采取了“法律保障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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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6380 约法由国民党解释,党权高于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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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6384 国民政府从表面上好像是总揽中华民国之治权,一切宣战媾和缔结条约以及预算决算都由国府掌理,其实这些问题一定先由中国国民党中执委会交给中央政治会议决定原则,待中政会议把原则决定后,才能由国府各院部会去公布施行。所以中国国民党和国民政府的关系不是隔断的,一切权力全操于中国国民党,由中国国民党决定以后,才交国民政府去施行,没有一件事可以经国民政府自由去行动。(张国福,1991:308—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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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6386 探讨 从训政到宪政——通过专制实现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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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6388 根据孙中山的军政、训政和宪政的“三序”理论,训政是实现宪政的必要阶段。国民党之所以坚持训政为不可逾越之阶段,其公开理由和梁启超等清末维新派类同,即中国当时制度未立、“民智未开”,尚不具备实行民主宪政之条件。匆忙实行宪政,则徒具形式而已,并没有实质意义。国民党右派领袖胡汉民曾表示:“我人不但不反对宪政,且必全力以实行宪政;唯我人对于宪政,不重在施行之迟早,而重在其真伪。”(引自荆知仁,1984:402)国民党当局坚持,要实行宪政,就必须由一个“党治”下的政府建立必要的政治和社会制度,教育并带领人民逐渐走向民主自治。因此,国民党虽然允许设置“民意机关”,但认为训政是绝对不可放弃的。这种观点假设,执政党作为一种“先进”的力量,具备超凡的良好意愿和能力,始终不渝地追求一个远大目标,甚至当这个目标和其切身利益相冲突也能克己奉公,为了宪政而放弃自己在一党专制中所形成的政权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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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6390 国民党认为中国尚不具备宪政条件,因而必须通过党治实行训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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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6392 虽然关于宪政条件的理论不无道理,但通过训政而实现宪政的前提则是大可商榷的。这种观点把宪政作为一个超越的目标,然后推理既然这个光明目标可望而不可即,因而首先必须经过一段黑暗的专制统治。然而,这种理论并没有指出中国如何从黑暗走向光明,亦不可能保证训政一定能朝光明的方向发展。虽然《训政时期约法》规定了建立宪政的条件,然后国民党决议又按“孙文学说”以6年(1935年)为期限,但如果到期条件还不满足,又该怎么办?事实上,1928年以后,由于种种原因,国民党在推动宪政方面建树甚微。有人认为训政时期的成绩甚至比不上清末预备立宪阶段。这样,在6年期限内实行宪政势必成为空谈,而等待宪政条件的完全满足则有遥遥无期之虞。最根本的是,执政党之作为“先锋党”的假设是否能够成立,本身是值得怀疑的。即使一开始有一个崇高的目标,政党在取得政权以后也会发生“异化”,成为和原先目标相背离的保守势力。这样就落入了一个两难境地:宪政确实需要强有力的政治与社会力量推动,但宪政动力本身又是实行宪政的根本障碍;要实现自由,首先必须经过专制,但如何保证这是一种为了自由的专制,而不是为专制而专制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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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6394 训政学说具有理论和实践上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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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6396 1931年“九一八事件”以后,国民党曾召开“国难会议”,讨论国家的前途问题。虽然国民党预定了团结抵抗、救灾绥靖等讨论内容,会上还是出现了诸多对党治和宪政的不同观点。一类见解持民粹主义观点,事实上与国民党的方针不谋而合,认为中国的当务之急并不是实行宪政,而是积极建设并创造民治的条件。例如梁漱溟认为国家应把乡村建设作为重点,从乡村的教育、经济和社会等基层建设入手,提高农民素质、改善农村生活;否则,奢谈宪政,华而不实,而根据中国当时的条件,宪政根本不可能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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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6398 另一类论点是胡适所代表的自由主义,多发表于其主编的周刊《独立评论》。这种论点虽不直接反对国民党的统治,但要求尽早结束训政、实行民治,因为民主本身是一种生活和体会过程,是培养民主能力的最有效方法,舍此无其他良方。当时引起普遍共鸣的一个逻辑,是“未有先学养子而后嫁者也”;要学游泳就必须先下水,要学弹琴先要有琴可弹,光是“纸上谈兵”是不行的。(胡适,1932)同样,中国只有在宪政过程中才能实行宪政,宪政过程本身就是培养人民宪政素质的最好训练,而由少数人把持的政权是永远不可能让人民获得真正的政治训练的,然后人民政治素质的不成熟又为专制提供了借口,从而形成恶性循环。因此,国民党应该抛弃党治,把政权建立在更稳固的宪法基础上。丁文江(1932)也主张在承认国民党统治的前提下打开政治出路,建议国民政府尊重人民的思想和言论自由,并停止利用国库支出为国民党各级党部提供费用。虽然这类建议未能立即获得采用,但它们对推动国民党的制宪进程仍然发挥了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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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6400 《独立评论》所代表的观点认为,民主本身是培养民主能力的最有效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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