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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6723 6.北伐胜利以前,民国时期的立宪经历了哪些过程?有什么共同特点?中国的立宪过程为什么如此艰难曲折?中国的第一次“总统大选”以及后来的曹锟贿选说明了什么?“联省自治”有什么积极意义和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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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6725 7.按照孙中山的设想,中国将分为哪几个阶段建立什么样的宪法?国民党政府所制定的宪法有哪些特征与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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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6727 8.1949年以后,中国共制定过哪几部宪法?为什么要对现行宪法进行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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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6729 9.宪法的制定与修正需要经过哪些程序?为什么有些宪法条款或许不应获得修正?什么是宪法的“不成文修正”?参见“德州禁止堕胎案”,你更倾向于宪法的成文修正还是不成文修正?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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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6734 宪法学导论:原理与应用(第三版) [:1702804360]
1702806735 宪法学导论:原理与应用(第三版) 第三章 宪政审查与宪法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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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6737 宪法效力及其保障机制是一个重要问题。这个问题不解决,宪法是“更高的法”就只是空中楼阁;再精美的体制设计,再华丽的“权利”、“自由”、“民主”之类的辞藻都只是空话,得不到法律的切实保障。综观西方宪政史,宪法效力是和司法审查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没有司法性质的机构对立法进行独立与中立的审查,宪法条文和精神之落实就完全取决于立法机构的意愿,法治也就不可能真正上升到宪政。因此,本书把这一问题提到前面讨论,因为司法审查不仅是宪政程序的终结,更是宪政得以开展的制度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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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6739 宪法效力是和司法审查制度是否存在紧密联系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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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6741 这一章探讨宪政审查和宪法效力之间的关系,分为五节。第一节介绍了宪法审查在西方的起源。美国宪法并未明确规定法官有权审查立法行为,但1803年的著名案例“马伯里诉麦迪逊”首次建立了宪法审查制度,使美国宪法一开始就具备法律效力。第二节考虑了一个反例。在很长时间内,法国否定了马伯里决定的思维。结果,法国宪法在第五共和之前一直缺乏法律效力。第三节讨论了司法审查的模式,阐述了普通法院模式与专门法院模式、事前审查与事后审查、抽象审查与具体审查、官员提起争议与公民原告之间的相互关系。第四节介绍了宪法解释的方法及其与普通法律解释的异同。对于采纳宪法审查机制的国家而言,宪法解释的方法尤其重要,因为它往往决定了司法自由裁量权的范围。第五节探讨了宪法审查与民主政治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在民主国家特别重要,因为从事宪法审查的法官一般不是直接由选民产生的,但却对立法的合宪性具有决定权,从而可能和人民代表所行使的权力发生冲突。这是为什么虽然马伯里决定早已确立了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法官的作用却仍然不断受到争议。不独美国如此,所有具备宪法审查的宪政国家都面对着同样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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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6743 评注 司法审查与宪政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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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6745 “司法审查”(judicial review)一般是指法院或司法性质的机构对政府行为的审查,主要包括立法与行政行为的审查。“宪政审查”(constitutional review,或称“宪法审查”)是指法院或专门成立的审查机构,基于宪法对立法行为的审查。在这个意义上,“司法审查”是一个更广泛的概念,包括了行政法审查与宪法审查。但在本书中,如未特别指明,“司法审查”就是指的宪法审查。在国外尤其是普通法国家的学术文献中,这两个名词经常混用,但读者应该了解两者在更广义上的区别。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联邦德国,宪政审查和司法审查是两个意义不同于以上解释的专有名词。(见本章第三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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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6747 国内不少学者把宪政审查翻译为“违宪审查”。虽然这项制度的含义确实是审查立法的“合宪性”或“违宪性”,但“违宪审查”至少不是准确的直译,而且似乎也难以从字面上直接理解这项制度的含义。因此,这个词还是译为“宪政审查”或“宪法审查”更为适宜,意指一种依据宪法对政府立法行为的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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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6750 第一节 司法审查的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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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6752 宪政审查在西方有着漫长的思想渊源。从古雅典的斯多葛学派到阿奎那的中世纪经院哲学到霍布斯开创的近代自然法学派,西方主流思想一直坚持法律必须符合某种更高的理性。这种思想也影响了法院。早在1610年的“博纳姆医生案”,英国王座法院的库克大法官就曾宣布,一项违背自然正义(natural justice)的议会法案是无效的。但因为种种原因——尤其是受议会至上的民主思潮的影响,宪政审查作为一种法律制度一直没有发展出来。直到1776年美国独立之后,各州开始制订州宪,情况才开始发生变化。在1780年的“刑事陪审人数案”,[32]新泽西州的法律规定刑事陪审团由6人(而非12人)组成。州的最高法院判决这项法案因违反了州宪而无效。这可能是北美法院第一次宣布立法违宪的案例。然而,宪政审查作为一项制度的建立还必须等待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33]在这个历史性的案例中,马歇尔首席大法官(C.J.Marshall)代表联邦最高法院宣布国会的一项立法条款违宪。既然这个案例被公认为世界宪政主义的起源,因而有必要在此作一番较详细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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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6754 宪政审查在英美源远流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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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6758 案例 库克法官与“博纳姆医生案”[34]——真正的世界宪政第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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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6760 库克大法官(Edward Coke,1552—1634)是杰出的英国法学家,曾在伊丽莎白女王时期任下院议长和司法部长,后来被詹姆斯一世任命为王座法院(King’s Bench)的首席大法官。他曾经亲口警告过自高自大、喜好弄权的国王:“国王高于任何人,但低于上帝和法律。”库克一生著述甚丰,曾出版4卷本的《英国法大全》和13卷案例汇编,至今仍被美国法院所引用。有学者甚至认为,库克的案例汇编对英国遵循先例规则的形成作出了首要贡献。“博纳姆医生案”是他一生判决过的最著名案例。(Plucknett,1926)他在该案中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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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6762 在许多案例中,普通法将控制议会法案,且有时判决它们完全无效;当议会法案违反了普遍权利或理性,或不可能被实施,那么普通法就将控制它并判决这类法案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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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6769 图3.1 库克大法官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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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6771 库克法官所判的“博纳姆医生案”可以说是世界宪政主义的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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