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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7173 图3.3 集中与分散审查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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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7175 (一)美国的“具体争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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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7177 美国联邦宪法第三章把联邦法院的司法权力扩展到所有起因于宪法、合众国法律或条约等案件,但联邦法院并不能审理所有进入法院的案件:只有对在宪法与法律意义上具备“可审查性”(justiciability)的案件,法院才能行使司法管辖权。法院审查权力的局限主要体现于宪法第3条的“具体争议”(cases and controversies)要求。顾名思义,要符合这一要求,争议必须不仅是实在而非虚拟的,而且是具体而非抽象的。法院能够审理的争议必须具有确定原告和被告,原告具备合适诉讼资格并遭受现存的实际与法律损害,而且法院决定具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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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7179 美国联邦法院的司法权力局限于具体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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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7181 (二)德国的混合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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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7183 如果美国宪法只允许法院审查具体争议,而法国的事前审查模式注定宪政院的审查只能是抽象审查,那么德国《基本法》则同时兼容了两种性质的审查。首先,《基本法》授权宪政法院受理公民提出的宪法申诉,而公民申诉必须是具体的。《基本法》第94条第4a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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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7185 德国宪政法院可以进行具体和抽象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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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7187 对“任何人因宣称其基本权利之一……受到公共权力之侵犯而作出的违宪申诉”,联邦宪政法院第一庭皆有权决定。通过司法审查,法院可以宣布立法、执法或司法决定,因违反《基本法》所保障的公民基本权利而无效,并要求相应政府机构作出合适改正。第一庭对法律的审查权力,还包括各州宪政法院或其他法院所提交的“具体审查”(concrete review)。第100条第1款规定:“如果法院的决定取决于某项法律的有效性,且法院认为该法律违宪,那么法院即应中止审判程序;且如果认为州法违反了本州宪法,那么法院应交由该州对宪政争议具有管辖权的州法院而获得决定;如果认为法律违反了《基本法》,那么法院应交由联邦宪政法院以获得决定。在[法院]认为州法抵触了本《基本法》或联邦法律的案件中,本章亦同样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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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7189 抽象审查主要是宪政法院第二庭的管辖范围。根据第93条第1款的规定,在联邦政府的机构之间、联邦和州政府之间以及政党因被宣布为违宪而引起的争议中,第二庭负责解释《基本法》有关条款的含义。第2款规定,第二庭还有权“应联邦内阁、州政府或联邦众议院的1/3成员之提请,对有关联邦与各州法律是否在形式或实质上符合本《基本法》、州法是否符合联邦法律的不同意见或质疑”作出决定。因此,在收到有关政府机构的申请时,宪政法院有权对法律作出具体或抽象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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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7191 宪法学导论:原理与应用(第三版) [:1702804372]
1702807192 四、诉讼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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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7194 如本书第一章所述,宪法诉讼的被告一般只能是政府机构,因而这里仅考虑诉讼原告问题。和审查性质与审查程序直接相关的一个问题,是究竟谁可以提起宪法争议。事前审查还包含着一个限制,即在法律生效之前,由于它尚未影响任何具体公民的权益,因而普通公民一般不能作为挑战立法的原告。事实上,如以上法国宪法第41条和第61条所示,只有特定的政府官员才能把问题提交宪政院审查,普通公民至今缺乏这项权利。在美国和德国,由于对立法的审查是事后而非事前,已经影响了具体人的权益,因而普通公民可以直接挑战。如上所述,和美国类似,德国联邦宪政法院可以审查直接由公民提出的宪政申诉。德国为此专门区分了“宪政审查”与“司法审查”:前者涉及政府机构之间的争议,因而只能由政府机构提出;后者涉及政府机构与公民之间的争议,因而只能由公民提出(为什么?)。事实上,这也是第一庭与第二庭的职能划分:第一庭处理由公民提出的司法审查,第二庭则主要负责处理宪政审查。对于公民提出的宪法争议,提出挑战的个人一般必须具备适当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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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7196 事前审查的诉讼一般只允许特定政府官员作为原告,事后审查的诉讼可允许普通公民作为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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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7198 (一)美国的诉讼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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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7200 美国宪法中的“具体争议”要求也包含了原告资格。除了案件必须是具体的(而不是抽象地针对立法本身)之外,诉讼既不能“太早”,也不能“太晚”;它必须恰到时机,才能符合“具体争议”。首先,争议必须“成熟”(ripe)。如果某一州的法律禁止某类政治竞选活动、或要求解雇宣扬暴力推翻政府的教师或强令政府职员永不支持共产主义,那么在这类法律得到实施并给个人造成实际伤害或迫切危险之前,公民一般不能以违反宪法个人权利为由而提出挑战。原告也不能提出已经“过时”(moot)的争议。显然,如果立法已经纠正了被宣称为违宪的法律或对法律造成的个人损害给予补偿,原告亦不能再以法律违宪为由起诉。如果法律造成的损害已经过去,那么除非该法有可能在以后给原告继续造成损害,原告一般不得宣称该法违宪。最后,原告必须承受实际和法律损害,具备合适的诉讼资格(standing)。例如一般说来,原告不能以联邦纳税人的身份,笼统地基于宪法修正案来挑战政府的某项开支计划。再如,要利用“法律正当程序”挑战有损环境保护的政府政策,原告还必须证明政策对自身利益的实际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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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7202 美国的宪法诉讼要求争议必须成熟且未过时,而原告承受了实际与法律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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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7204 (二)法国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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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7206 如上所述,在法国,提起宪政申诉的权利至今仍未能“下放”到普通公民。事实上,究竟何人有权提交,乃是制宪大会辩论最长久的问题。政府草案开始仅允许“四巨头”提交:共和国总统、总理及参众两院的议长。司法部长和政府委员一致反对把这项权利授予公民。直到1974年以前,议会少数一直不能提交立法,提交权力的行使限于政府“四巨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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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7208 1974年,新当政的德斯坦政府引入宪法修正,增加了第61条第2款,致使提交权利扩展到参议院或众议院的60名议员。从此,议会少数派获得了在宪政院挑战议会法案合宪性的机会。此前,对于众议院强加于参议院而通过的法案,只有参院议长才能提交法案。现在,参议院少数派无须说服其议长,即可自行筹集60人签名并提交宪政院审查,也可联合其他党派而提交审查。这项改革产生了巨大影响,并显著增强了宪政院在法国政治中的作用。在1974年后,基于第61条第2款提交的法案数量剧增;20世纪80年代的宪政院决定占以往总数的60%以上,且其中超过3/4的受审查立法遭到推翻,87.5%法案的条款被要求作出修正。绝大多数对法案的挑战来自少数派,且挑战基础不再限于第34条的机构分权原则,而是越来越多地基于基本权利等实体理由。结果,宪政院的职能获得显著扩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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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7210 1974年的宪法修正扩展了提交宪法审查的议员范围,使议会少数派获得了挑战法案合宪性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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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7212 2008年,在第五共和宪法颁布半个世纪之际,法国全面修改宪法,打破了公民个人不能提出宪法诉讼的传统禁忌。新增宪法第61-1条规定:“如果在法庭诉讼过程中有人主张立法规定侵犯了宪法保障的权利和自由,事情可以由国政院或最高法院提交给宪政院在确定的时间内决定。”在经过2008年和2009年两次修改后,[53]《宪政院组织法》专门加入“关于合宪性前提问题的初步决定”一章,于2010年3月1日生效。为了落实“合宪性前提问题”(question prioritaire constitionnalite,简称QPC)的审查,议会还制定了《宪法第61-1条适用组织法》,授权公民在民事、刑事或行政诉讼中挑战已经生效的相关法律的合宪性。下级法院并不直接审理宪法问题,而是将其转交最高民法院或国政院,由其在三个月内决定是否有必要提交宪政院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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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7214 因此,无论是分散式还是集中式,宪政审查的宗旨都是一样的,即审查立法的合宪性。对于这个目的而言,法国独特的宪政审查模式甚至比美国更为有效。几乎所有重要或有争议的议会法案都在生效前经过宪政院的审查,且被撤销的法案超过了提交的半数;(Bell,1992:Ch.1)相比之下,从新政以后,美国很少有联邦法律被最高法院撤销。在这个意义上,法国已完全进入了“马伯里决定”所开拓的宪政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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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7219 图3.4 审查模式、审查程序、审查范围和诉讼原告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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