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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7248 中国可能更适合欧洲大陆的专门审查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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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7252 思考 你是否同意上述观点?尽管普通法体制离中国的现行制度相距甚远,你认为它是否具有任何值得借鉴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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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7256 案例 “洛阳玉米种子案”——人大职权与司法独立 [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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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7258 2001年,汝阳县种子公司委托伊川县种子公司代为繁育杂交玉米种子20万斤。后来,伊川县种子公司将种子按市场价转卖他人,因而未能向汝阳县种子公司如期履约。2003年,汝阳县种子公司诉至洛阳中院,要求赔偿。双方就赔偿价格和适用法律发生了争议。原告主张适用《种子法》,以“市场价”计算,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70万余元。被告则主张适用《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其中第36条规定农作物种子必须由政府定价,而以“政府指导价”计算,被告只需要赔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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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7260 由助理审判员李慧娟担任审判长的合议庭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近60万元。法院认为,自从《种子法》于2000年12月实施后,原来由政府垄断和限价经营的农作物种子全部转为市场调节。尽管《种子法》对农作物种子的价格没有具体规定,但其立法精神是种子价格应由市场调节,这也是《价格法》早已确立的原则。判决书中指出:“《种子法》实施后,玉米种子的价格已由市场调节,《条例》作为法律阶位较低的地方性法规,其与《种子法》相冲突的条款自然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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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7262 由于涉及法律适用的问题,合议庭将审理意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会上并没有人提出异议。不料,这一似乎不起眼的判决却触怒了制定条例的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主任会议认为,洛阳中院判决的“实质是对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的违法审查,违背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侵犯了权力机关的职权,……是严重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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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7264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分别向省高级法院和洛阳市人大常委会发出上述“通报”,要求省高院对洛阳中院的“严重违法行为作出认真、严肃的处理”,并请洛阳市人大常委会“纠正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违法行为,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依法作出处理,通报洛阳市有关单位”。根据省、市人大常委提出的处理要求,洛阳中院党组于11月7日作出书面决定,分别撤销李慧娟的审判长职务和当时受委托签发判决书的一位副庭长的职务,并免去李慧娟的助理审判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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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7266 判决“闯了大祸”之后,洛阳中院的不少领导和同事埋怨李慧娟,认为她完全可以在判决中直接适用《种子法》,而无须对《条例》进行评价。但她却认为:“最高法院一直强调要在民商事审判活动中加强裁判文书的说理,而这个案件双方争执的焦点,就是《种子法》和《条例》到底该用哪一个,这直接涉及当事人的权利,必须在判决书中充分阐述适用法律的理由,决不能武断地用‘本院不予采纳’来敷衍。《条例》的有关条款因为与上位法相抵触而自然无效,是《立法法》规定的,我们不过是根据《立法法》,在判决书中表明不适用《条例》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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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7268 洛阳中院的判决是不是对《种子法》的正确解释,在此是一个次要的问题。更为根本的是判决之后发生的一系列事件及其宪法含义。首先,假定河南省的《条例》确实和《种子法》发生冲突,你认为法官应该怎么判?究竟应该由谁来解决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立法打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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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7270 其次,即使假定洛阳中院错判了,它是否违背了宪法规定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侵犯了权力机关的职权”,并构成“严重违法行为”?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是否有权力要求洛阳市人大常委会“纠正”法院的“违法行为”,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依法作出处理”?是否有权要求省高院对洛阳中院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理”?省高院和市人大是否有权处理中级法院的错误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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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7272 另外一个问题是,假定这确实是一份公然违法并需要受到惩罚的判决,究竟谁应该承担责任。毕竟,承办案件的法官并没有擅自作出这项判决,判决书是经过审判委员会集体讨论并通过的,因而应该承担责任的似乎是审委会,因为如果它不同意,这份判决并不能生效。因此,承办案件的李慧娟认为“这是一个怪圈,法官对自己承办的案件没有决定权,而案件一旦出了问题,承办案件的法官就成了一切错误的罪魁祸首。这种体制挫伤的不仅是法官的工作积极性,而且也会导致法官失去责任感,导致司法的不公正。”你是否同意她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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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7276 动态 中国宪法审查制度的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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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7278 尽管1982年宪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中国实行“依法治国”、建立“法治国家”,国家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且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进一步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但由于中国长期以来缺乏有效的法律规范审查制度,宪法所表达的良好愿望往往只是停留在纸面上,而没有获得切实的贯彻和实施。不仅下位法违反上位法的现象普遍存在,而且宪法所保障的公民权利也时而受到中央与地方法规、规章以及大大小小的规范性文件之侵犯。为了解决这些问题,2000年实施的《立法法》规定了一套立法审查制度。(详见本书第四章第三节)但由于没有规定专职的审查机构,《立法法》所规定的审查机制难以得到落实。200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法律工作委员会(“法工委”)下设了“法规审查备案室”,专门处理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等法律规范的违宪与违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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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7280 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了《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并通过了《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程序》。[55]如果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认为法规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可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上述机关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法规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也可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由法制工作委员会(“法工委”)负责接收、登记,并进行研究;必要时,报秘书长批准后,送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另外,如果专门委员会认为备案的法规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可以主动进行审查,会同法工委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如果法工委认为备案的法规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需要主动进行审查,也可以提出书面建议,报秘书长同意后送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关于纠正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法规,具体程序如下:一是与制定机关进行沟通协商;二是通过有关专门委员会提出书面审查意见,要求制定机关纠正;三是经过上述工作,制定机关仍不纠正的,通过常委会审议决定,撤销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法规。最后,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制定的司法解释应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国务院等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司法解释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均可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或审查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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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7282 迄今为止,全国人大常委会尚未正式行使宪法解释的权力,国家机构也尚未向其提出审查请求,但是一些公民已尝试采用《立法法》规定的立法审查机制。2003年孙志刚案件发生后,三名法学博士曾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审查国务院收容遣送条例的合宪性。(详见本书第八章第四节)2004年12月,以史洪学为首的七位沈阳农民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了一份违宪审查建议书,请求对国土资源部《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以及国务院的批复(131号文件)进行违宪审查。这些农民因对沈阳某村征用土地的补偿标准过低提出异议,最终于2004年8月在北京一中院起诉国土资源部,请求法院撤销国土资源部批准征地的批复。一审判决农民败诉,认为国土资源部依据国务院131号文件,并无超越法定职权的行为。但七位农民认为,《土地管理法》规定基本农田和超过一定面积的土地征用只能由国务院批准,且根据国务院自己制定的实施条例,批准征地的行为应该是公开的。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131号文件将征地的批复权交给国土资源部,从而导致诸多征地行为的相对人无法行使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救济权利。[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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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7284 2005年8月,江西省赣州市居民杨涛和北京居民王金贵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提请审查国务院的《婚姻登记条例》及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修正的《母婴保健条例》。[57]2005年6月,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修正了其《母婴保健条例》中有关“婚前医学检查”的事项,保留了原条例中规定的“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接受婚前医学检查和婚前健康教育,凭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等内容。此次立法行为被理解为“恢复强制婚检”,而国务院在2003年8月颁行的《婚姻登记条例》第5条规定了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需要提交的有关证件,其中并没有包括需要提交“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的要求(即所谓“自愿婚检”)。两公民认为,地方性法规与行政法规在这一问题的规定上显然存在抵触。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在1994年10月颁布的《母婴保健法》第12条明确规定,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者医学鉴定证明。因此,行政法规在“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的问题上也和法律规定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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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7288 思考 上述申请并没有引发任何正式的宪法解释决定。为什么全国人大常委会至今没有行使宪法解释权?这对于立法审查制度具有什么含义?你认为法规备案审查制度有什么意义?还存在什么局限性?注意《立法法》本身并没有将司法解释纳入立法审查范围,(详见本书第四章第三节和第五章第四节)这是否表明《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违反了《立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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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7290 宪法学导论:原理与应用(第三版) [:1702804374]
1702807291 第四节 宪法解释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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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7293 既然宪法是“法”,那么宪法条款就必须和普通法律一样获得解释。因此,宪法解释也适用普通法律的解释方法。当然,宪法有其不同于普通法律的特殊性,因而在解释过程中有时需要不同处理,但这并不能否定宪法和普通法律之间的共性。在解释方法上,宪法也同样适用普通法律的四种解释方法:文字(textual)、结构(contextual)、历史(historical)和目的(teleological),现分别介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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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7295 宪法解释有四种方法:文字、结构、历史、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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