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2807749
1702807750
1702807751
案例 “美国银行案”(下)
1702807752
1702807753
“美国银行案”的问题仅解决了一半。既然判决国会授权成立美国银行的法律是合宪的,那么马里兰州的议会是否还可以对它进行征税?对第二个问题,法院的回答是否定的。这并不是说联邦和各州权力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共存——譬如对个人的征税权显然是可以共存的,美国绝大多数州都对个人征收所得税,联邦也是如此,而没有人认为这两种权力存在着内在冲突。但如果联邦权力和各州权力发生了冲突,而我们已经解决了第一个问题——联邦权力是在宪法授权范围之内的,那么联邦最高原则就要求联邦的合宪措施超越各州限制。马歇尔法官指出:
1702807754
1702807755
[贯穿我们宪法的]原则,乃是宪法和根据它所制订的法律具有最高地位;它们控制各州的宪法和法律,而不能反受其控制。从这条公理可以导出其他推论……:第一,创建的权力包含着保持的权力;第二,如果由另一手把持,摧毁的权力将抵触创建与保持的权力;第三,当两者之间存在抵触时,最高权力必须控制,而不能让位于在其之下的权力。既然国会创立和维持银行的权力……已不再被认为有疑问,那么再显然不过,各州用以摧毁它的征税权力必须受到否定。
1702807756
1702807757
合宪的联邦权力高于州的任何权力。
1702807758
1702807759
马里兰州的论点是州法对联邦银行进行征税并不一定“摧毁”银行,联邦应该“信任”州议会不会滥用其立法权。马歇尔反驳了这种论点,并首次发展了民主责任制原则。他指出:
1702807760
1702807761
我们承认,向人民和其财产征税,乃是政府本身生存之必需,并且可在政府选择的最大程度,合法地施加在其适用对象上。对滥用权力的仅有保障,乃是政府自身的结构。在征税时,立法机构对其选民发生作用。这一般是防止横征暴敛的充分保障。因此,一州的人民授权他们的政府对他们自己和其财产征税,并由于政府的迫切需要可能是无限的,他们对这项权力的行使并未规定任何限制。他们的信心基于立法者的切身利益和选民对其代表的影响,以保护他们免遭这项权力的滥用。但联邦政府所采用的手段并不具有这项保障,同样理论也不能支持一州对联邦征税。这些手段并非授之于某特定州的人民或其立法机构的选民,而是授之于所有州的人民。它们为了所有人的利益,授之于所有人,并在理论上应服从仅属于所有人的政府……一州的主权扩展到其自身权力所允许存在的一切事物;但它是否扩展到国会为实施合众国人民的授权而采取的手段呢?我们认为它显然不能。联邦权力并非授之于一州的人民。它们授之于整个合众国的人民;联邦政府根据宪法所制订的法律,被宣布为具有最高地位。因此,一州的人民不能授予扩展到合众国的主权。
1702807762
1702807763
只有规定有关措施的机构受到利益受影响者的制衡,才可能信任该机构行使权力。
1702807764
1702807765
如下所述,这段话对美国的中央与地方关系具有重要影响。在本案,由于马里兰州不适当地影响了美国银行的运作,其征税措施必须被撤销。
1702807766
1702807767
1702807768
1702807769
思考 联合考虑“美国银行案”的两部分,在联邦制或其他有限政府国家,如何处理中央与地方权力的冲突?在处理时,你需要考虑哪两个问题?处理这两个问题的原则是什么?
1702807770
1702807772
三、联邦制下的中央与地方关系
1702807773
1702807774
如上所述,联邦制具有两套独立的政府制度和法律制度。联邦和各州都有自己的宪法及其所规定的政府组织,联邦和各州之间的关系基本上是纯粹的法律关系。联邦一般无权命令各州执行某项任务,各州也不能阻碍联邦的运行;如果联邦措施和各州措施发生冲突——例如联邦银行在各州运行,而州立法要求对其征税,那么最后将归结于授权这些措施的法律之间的冲突,而法律冲突的解决将取决于联邦宪法对中央与地方权力的界定——或更准确地说,法院对宪法界定的司法解释。因此,英国法学家戴西曾精辟指出,联邦制是和政府法治分不开的。(Dicey,1915:100,103;参见本书第一章)
1702807775
1702807776
联邦制使中央和地方关系法律化。
1702807777
1702807778
但在法律的执行方面,英美和欧洲大陆的联邦模式又存在不同之处。这主要表现在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模式(包括加拿大与澳大利亚,但不包括英国)基于民主责任制理论,联邦和各州职能几乎完全独立,而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模式则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分工:联邦更侧重于负责立法,而各州则负责执行联邦法律。
1702807779
1702807780
但在执法过程中,欧洲大陆的联邦国家依赖地方政府,在美国则在原则上完全独立。
1702807781
1702807782
1702807783
1702807784
1702807785
1702807786
1702807787
图4.3 联邦制和单一制的权力结构关系
1702807788
1702807789
在单一制下,地方最高长官(如省长)一般由更高一级的机构(如全国人大)任命产生,其权力关系见图4.1。在联邦制下,中央和地方政府在人事关系上完全独立,各自在宪法授权的范围内独立行使职权。因此,中央不可能依靠人事控制来命令地方政府来贯彻国家政策,而只有通过在宪法授权的范围内制定法律来调控全国性事务。在民主国家里,这表现为联邦和地方政府官员具有不同的选民基础,各级官员由他们必须对其负责的相应选民产生。
1702807790
1702807791
(一)英美模式
1702807792
1702807793
在以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模式中,联邦和各州具有自己的执法系统,独立执行本政府制定的法律。联邦要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环境保护法》,那么它就得成立环境保护局,并在各地设立分部以执行这项法律。联邦不得把执法任务强行摊派到各州政府头上。这一处理方式的理论依据是民主责任制原则,在上述“美国银行案”中已获得充分阐述。
1702807794
1702807795
马歇尔法官的意见具有如下重要含义。第一,政府权力和义务必须平衡。州政府的立法官员对本州人民制定法律并实行统治;反过来,他们受制于本州人民的周期性选举,从而对选民们负责。州的立法行为必须合理,而其合理性来自于议员对选民的责任;缺乏选民的民主控制,州政府官员就可能通过任何专制或任意的法律。第二,在民主责任制的政府系统中,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也是平衡的,因为是他们最终对统治自己的法律负责。这是民主“自治”的基本特点。如果选民们期望政府促进社会公益,那就必须舍得交税;选民交多少税,政府做多少“好事”;选民不指望政府做太多“好事”,就可以少纳税。纳税义务和对福利的期望相平衡,而这个平衡最终是由选民们自己决定的。
1702807796
1702807797
美国理论是,权利和义务必须对应同样主体,联邦和各州必须在各自职能范围内行使职权。
1702807798
[
上一页 ]
[ :1.702807749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