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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8257 上级法院与检察院对下级法院与检察院具有监督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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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8259 第五,在最基层的组织单位——村民委员会,也能找到上级影响的痕迹。《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4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另一方面,“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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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8261 评注 地方自治——联邦制与单一制的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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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8263 与此相对比,联邦制下的地方自治在某些方面和单一制正好相反。首先,不同层次的代议制机构一般是独立的,中央、各州和地方议会的议员都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其次,不同层次的政府一般自行负责实施其制定的法律规范,但某些联邦制国家(如德国)也由地方政府执行联邦法律。再次,不同层次的法律规范都具有独立地位,一般不能受到上级政府撤销;在某些三权分立国家,议会并不能撤销其授权制定的行政规章。如果不同等级的法律规范发生冲突,冲突通常在法院获得解决。最后,由于不同层次的政府具有自己的选民基础,从而具备一定的独立性,一般不直接受制于上级政府的监督。但在像德国这样的联邦国家,地方政府在执行联邦法律的过程中受到联邦政府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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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8265 在联邦制,不同层次的代议制机构一般是独立的,各级议会的议员都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各级政府对所属选民而不是上级政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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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8267 值得指出的是,单一制并不必然导致上下级从属关系。法国在1982年以后的发展经验表明,中央政府可以主动放权,使地方政府获得更大的自主权,甚至其自主程度并不亚于联邦各州以下的地方政府。中央集权国家和联邦或邦联国家的主要不同之处,在于其地方自治的程度没有宪法保障,因而完全取决于中央政府的意愿,可以随时被立法所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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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8269 单一制并不必然导致上下级从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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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8271 和其他国家不同,中国宪法中的“自治”是和民族区域联系在一起的。1952年,中央人民政府的政务院曾发布《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1954年和1982年宪法也都规定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1984年又颁布了《民族区域自治法》。1982年宪法第4条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第三章第六节规定了“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第112条)民族区域自治的一个主要体现是由少数民族自己担任政府领导。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以及政府首长应由本地少数民族的公民担任。(第113、11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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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8273 中国宪法中的“自治”突出地体现于民族区域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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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8275 民族区域自治的另一个体现是地方自行制定政策和立法并管理地方财政及其他事务的权力。自治地方“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根据本地方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政策。”(第115条)自治地方的人大“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上一级人大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第116条)自治机关还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第117条)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是“一级财政”,即国家财政的组成部分。国务院按照优待民族自治地方的原则,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和支出的项目。自治机关在国家计划的指导下,自主地安排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第118条)自主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第119条)并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第12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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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8277 目前,中国已先后建立了140多个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西藏、内蒙古、新疆(维吾尔族)、宁夏(回族)以及广西(壮族)5个自治区、31个自治州、104个自治县,涵盖了44个少数民族、近6000万人口(全国少数民族人口的85%以上)、约610万平方公里(全国总面积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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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8281 思考 中国宪法对民族区域制度的规定主要是为了保护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你认为是否有必要规定少数民族公民担任自治地方的领导?如果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政府首长由地方选民选举产生,这个问题是否应该自行解决?如果在有汉人杂居的自治地方硬行规定少数民族担任政府领导,是否侵犯了汉族公民选举与被选举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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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8283 民族区域制度是否有助于国家统一?如何解决地方自治和经济发展两种不同需要之间的矛盾?民族区域自治是否会限制这些地区的经济开发?和中国相反,美国采取的是各种族“大熔炉”政策。如果采取这种政策,如何保障不同民族或种族“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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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8285 (四)单一制下的多元化——香港与澳门特别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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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8287 根据“一国两制”的构想,中国分别于1997年和1999年收回香港与澳门主权。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于1997年7月1日开始实施。1993年3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了《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于1999年12月20日起实施。两部基本法的第11条都规定,“特别行政区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会、经济制度,有关保障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关政策,均以本法的规定为依据。”“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均不得同本法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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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8289 香港和澳门基本法在特别行政区享有最高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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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8293 探讨 基本法与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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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8295 香港与澳门基本法是统治这两个特别行政区的最高法。特别行政区的政治、经济与社会制度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都以基本法的规定为最终“依据”;特别行政区制定与适用的法律,都不得与基本法相抵触。基本法没有提到宪法,而特别行政区的政治、经济与法律制度无疑和宪法规定的一般地方政府制度具有明显差异。但既然香港与澳门是中国的一部分,且两部基本法只是全国人大所制定的普通立法(抑或作为“基本法”,它们并不是那么“普通”的法律?),一个尖锐的问题是:基本法是不是“违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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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8297 对这个问题的技术性回答是,1982年宪法已经预料到这种情形的出现,并通过第31条授权全国人大实现“一国两制”的设想:“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尽管宪法第五条规定,“一切法律……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似乎应包括基本法和特别行政区所实施的其他法律,但宪法本身已明确把特别行政区制度委托全国人大按实际需要加以规定,或者说明确允许人大所制定的基本法偏离宪法所规定的基本制度与原则,因而基本法以及根据其所制定的特区法律可被视为合宪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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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8299 中国宪法明确允许全国人大所制定的基本法偏离宪法本身所规定的基本制度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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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8301 不论如何,这个例子表明中国虽然表面上是“单一制”,但由于地区之间的巨大差异——经济制度、政治文化和法律体系的差异,在中国搞“一刀切”是不可能的。事实上,特别行政区所具有的某些自治权——主要实施本地法律(而非全国性法律)的权利、司法终审权、货币发行权及财政独立——甚至超过了联邦各州乃至邦联的成员国。宪法第31条把不同制度的地区融入同一个国家体制,可以说是一个世界罕见的创举。我们希望,这对于一个国家的制度改革、交流与进化是有益的。特别行政区以及其他各类制度不仅应被保证允许存在,而且应主动加入到国家法律体系的交流与对话之中;在此过程中,中央和地方可以相互借鉴在对方被证明行之有效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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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8305 思考 宪法第33条还规定:中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你和香港与澳门居民都是中国“公民”,但适用的法律制度却不一样。这是否表明基本法侵犯了宪法的平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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