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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8520 “行政”、“执法”和“政府”概念都存在歧义,需要从上下文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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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8522 最后,“政府”(government)有两种意思。在广义上,它是指所有的国家机构;在这个意义上,它是“国家”(state)的代言人,代表国家行使公共权力。在狭义上,它指上述大政府概念中的一个分支——通常是其最高行政分支,例如英国的内阁或中国的中央与地方“人民政府”。本书中的“政府”主要是指第一个意思,因此“政府”既包括行政部门,也包括立法与司法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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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8524 英国的“议会至上”使它不可能采取美国以后所发展的司法审查制度——因为根据通常理解,假如议会立法受制于法官的合宪性审查,那么它就不可能“至高无上”了。(但参见本书第三章)因此,戴西在《宪法学导论》中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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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8526 “议会至上”和宪法审查制度不相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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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8528 英国法官从不宣称或运用任何权力来废除议会立法,而议会法律则可以不时取消法官的法律。简言之,法院制法从属于议会立法,只能在[议会]的同意下进行,并受到议会监督;且在大英帝国的任何部分,不存在任何人、集团、执法、立法或司法机构能基于法律违反了宪法或任何理由,宣布任何英国议会通过的法律无效,当然除非它被议会取消。(Dicey,19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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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8530 宪法学导论:原理与应用(第三版) [:1702804398]
1702808531 二、三权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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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8533 随着人类思想的进步与发展,“议会至上”与“立法至上”的理念受到了挑战,政府权力也逐渐由集中走向分立。到18世纪,伟大的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系统提出了立法、执法与司法的“三权分立”思想,并在美国和法国获得不同形式的实施。如果议会至上代表了民主主义的思维,三权分立则代表了自由主义思想,因为根据孟德斯鸠的原意,三权分立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政府侵犯公民的个人权利。除了防范其他机构对权利的侵犯之外,由于议员也会犯错误,议会也可能制定错误的法律,因而有必要受到其他权力的制衡,且这一思想渗透了美国的制宪过程。因此,从议会至上到三权分立的过渡,也是从法治(“立法至上”)到宪政(“宪法至上”)的过渡——议会制定的法律还必须符合“更高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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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8535 从议会至上到三权分立的过渡,也是从法治到宪政的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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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8539 评注 孟德斯鸠与三权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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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8541 横向分权的思想在洛克的《政府论下篇》已经出现,但三权分立制度及其对权利与自由的保障作用则还是首先由孟德斯鸠提出。孟氏早年曾游历英国,并对其议会分权制度留下深刻影响。受英国经验的启发,他进一步分析总结了政府权力的性质及其和个人自由之间的关系,并花费毕生经历,于1748年完成了鸿篇巨制《论法的精神》(严复原译为“法意”)。以下是该书的一段不朽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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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8543 《法的精神》系统提出了三权分立学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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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8545 当立法权与执法权联合在一人或单个行政机构手中时,自由就消失了,因为人们将害怕制造暴戾法律的同一个君主或元老院将以暴戾的方式执行它们。当司法权不和立法权或执法权分离时,自由也不复存在。如果它和立法权相结合,那么在公民的生命和自由之上的权力就将是任意的,因为法官也将是立法者;如果它和执法权相结合,法官就能具有压迫者的力量。如果同一个或一群人——贵族也好,平民也好——运用这三项权力:制定法律的权力、执行公共决议的权力、和判定罪行或个人争议的权力,那么一切都将丧失殆尽。(Montesquieu,1988: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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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8547 孟德斯鸠的思想对美国制宪者产生了巨大影响。由于美国制宪者的首要考虑是如何制衡政府权力,以更有效地保障公民权利,美国很自然地采取了三权分立模式。由于任何政府官员——包括立法者——都会滥用权力,因而不能信赖任何“至高无上”的权力,美国制宪者的考虑重点是如何分配政府三个部门的权力,以实现“以雄心制雄心”的设想。在《联邦党人文集》第51篇,麦迪逊精辟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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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8549 要形成一个以人管理人的政府,首先必须使政府能够统治,其次必须迫使政府自我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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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8551 假如人都是神,那么政府就没有必要存在了;如果能够以神来统治人,那么无论外部或内部的政府制约也就没必要存在了。要形成一个以人管理人的政府,其最大的困难在于,你首先必须使政府能够控制被统治者;其次必须迫使政府控制自己。对政府的首要控制乃是依赖人民,但经验早已教导人类辅助防御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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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8553 为了达到这个目的,美国实行了三权分立制度。和英国不同,美国的立法、执法和司法部门都具有直接的宪法基础,且根据孟德斯鸠的设想,三项最高权力相互平行,不存在任何一个“最高权力”,且在人事上完全独立、不可兼任。和英国首相不同,美国总统由选举院独立产生,和现在选民直接选举非常类似,因而具备独立的选民基础。国会不能因政策不合而罢免总统——尽管可以基于有限理由进行弹劾,总统也不能解散议会。事实上,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三权分立产生了“分裂政府”——国会和总统分别由两个不同的党派控制,而这在“议行合一”制度下是不可能的(下详),最后,司法机构一旦经过总统任命、参议院批准,就完全独立(和总统一样受制于国会弹劾)。在1803年的著名案例“马伯里诉麦迪逊”中,联邦最高法院确立了对立法的司法审查权,实现了对立法权的宪法控制。(详见本书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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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8555 三权分立的基本设想是三项最高权力相互平行,不存在任何一个“最高权力”,且在人事上完全独立、不可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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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8562 图5.2 孟德斯鸠头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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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8564 孟德斯鸠(Charles de Secondat,baron de La Brède et de Montesquieu,1689—1755),法国贵族,曾投入毕生精力写成巨著《论法的精神》,并和洛克一起被认为是美国宪法的思想缔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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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8568 评注 总统制、责任内阁制与双元首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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