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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统制是三权分立区别于“议行合一”制度的一个特征,因为它要求三项权力具有同等的独立地位,因而行政首脑具有自己的选民基础,而不需要依靠议会的信任而存在。虽然国会对总统可以通过弹劾而实现某种控制,且总统有义务执行国会通过的法律,但总统仍然在外交内政事务中具有相当大的自主权;如果两者在重大政策上发生意见分歧,那么总统和国会都分别对其选民负责,国会并没有权力直接控制总统。且在成熟的三权分立体制下,弹劾是一种不应经常行使的非常权力。因此,和责任内阁制相比,三权分立提高了行政首脑相对于立法机构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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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责任内阁制相比,三权分立提高了行政首脑相对于立法机构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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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总统制和责任内阁制之间存在着一种混合体制,即双元首脑制。这种制度综合了总统制和责任内阁制两种特征,既有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总统,又有内阁决定并向内阁负责的总理。总统和总理都负责国家的行政事务,因而形成了一种“双元首脑”制度。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的德国和法国第五共和采取了这种体制。这种制度的关键是处理双元首脑之间的关系。一般来说,总统至少在名义上高于总理。总统是国家的象征,一般负责外交,总理则专务内政,但具体分工取决于各国宪法的规定。例如德国的外交事务仍由总理负责,总统类似于“虚君”;第五共和的法国总统则享有很大的实权,不仅负责外交,而且对内政也有很广泛的决定权,包括对总理的任免权。(下详)因此,取决于总统和总理之间的权力分配,有的双元首脑制更接近于总统制,有的则更接近于责任内阁制。对于总统和总理都有实权的国家(如法国),由于两者的产生基础不同(选民和议会),因而也存在着出现分裂政府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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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元首脑”制度既有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总统,又有内阁决定并向内阁负责的总理。由于两者的产生基础不同(选民和议会),因而存在着出现分裂政府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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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三权分立制度提升了总统权力,使之超越议会的直接控制,从而增加了总统滥用权力的可能性,它难以在一些民主文化不成熟的发展中国家获得实施。比较政治的学者从拉丁美洲国家的实践经验认为,责任内阁制相对而言更能促进民主文化的形成以及对独裁权力的制约,因而更适合民主转型国家。(参见Diamond,1999:99)然而,发展中国家一般都存在着强势人物——譬如中华民国时期的袁世凯,因而责任内阁制固然有助于遏制强人权力,但本身恐难以为强人所甘心接受。最后可能产生双元首脑的妥协,强人自任总统,而其权力在一定程度上受到责任内阁之约束。民国时期,中国即采用这种制度。然而,双元首脑制在运作上相当复杂,难以为不成熟的民主所驾驭。且总统和总理之间的紧张根源在于更深层次的专制与民主之矛盾,固不可能因宪法制度的巧设而自动消除,因而这种制度容易导致双元首脑之间权力斗争不断,最后影响整个制度的稳定。因此,双元首脑作为一种制度妥协固然可能对民主转型一时有利,但仍未必是任何传统专制体制都能通用的良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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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立制度使总统权力超越议会的直接控制,增加了总统滥用权力的可能性,从而难以在一些民主文化不成熟的发展中国家获得实施。责任内阁制难以为政治强人所接受,双元首脑制则在操作上过于复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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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立法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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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论在单一制还是联邦制,议会是一个国家最为重要的权力机构。这是因为现代政府普遍接受了民主与法治的基本原则,而议会是通过人民代表制定法律的机构。除了中国的县级以上人大和欧盟立法机构(部长理事会)等少数例外,各国议会一般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因而是选民影响国家政治和方针政策的最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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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节讨论议会制度的不同方面,包括其发展历史、职权范围以及召集与立法程序,最后介绍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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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斗争与妥协——议会制度的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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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议会”,无非是指一种国家议事机构。这项制度的雏形出现于人类文明史的开端,盖古代原始民主制度都有某种形式的议事机构。梁启超的“古议会论”一文试图论证,西方现代议会制度,中国古代实已有之。这种论点虽嫌穿凿附会,但古代的议事制度不可能完全是后人伪造的。中国最早的经典《尚书》曾记载氏族首领和各部落诸侯(“四岳”)商讨治理之事,一些重要的官员就是在这类由贵族参加的氏族会议上任免的。(参见“尧典”、“舜典”、“皋陶”等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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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事制度源远流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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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的英文Parliament来自于法文Parler,意为谈话或会谈。议会就是专门进行这类会谈的场所。当然,它不是一般的私人会谈场所。在13世纪,它主要是指规则会议或王室法庭的庭审会议。事实上,“议会”一开始主要并不是立法机构,而是兼有议事和司法职能的机构。在封建时代,法国的地方“议会”(Parlement)其实就是法庭。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不成文的习惯法在早期社会中发挥着主要作用,因而政府的主要职能在于根据习惯法裁判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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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建时代的议会是兼有议事和司法职能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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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议会首先是在英国发展而来的。早在公元9世纪中叶,盎格鲁·撒克逊国王开始不定期召集“贤人会议”,由主教、郡长、诸侯及贵族组成。贤人会议权限很广,讨论议题包括王位继承人、税收、外交、防卫、分封等重要事务。贤人会议还是国家的最高法庭,审理地方法庭不能判决或涉及政府官员的争议。国王颁布法令,往往需要贤人会议的同意。1066年,诺曼部落入侵并征服盎格鲁·撒克逊之后,威廉一世(William I,1066—1081)曾要求各郡派代表到宫廷共同确定旧的习惯法。亨利一世(Henry I,1100—1135)加冕时宣誓保证,法律的改动必须和封臣商量。亨利二世(Henry II,1154—1189)用普通法(Common Law)统一了各地习惯法,但并没有改变国王颁布法律之前必须得到封臣同意的原则。因此,约翰王(King John,1199—1216)宣布法律时总要宣称事先已得到封臣同意。(见沈汉、刘新成,19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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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6年后,英国重新分配土地,并形成了新的封主—封臣关系。为了解决封主之间以及封主与封臣之间的纠纷,封主开设了由其主持的封主法庭,法庭成员由封臣组成。国王是国家最大的封主,其封主法庭由各直接封臣(“总佃户”)组成。由于国王的封臣众多(1086年大约有1400个,其中180个是大贵族,见沈汉、刘新成,1991:5),分封条件复杂,因而一般的封主法庭难以解决所有法律纠纷。一部分大贵族组成了常设法庭,被称为“御前会议”,以解决总佃户之间及其与国王之间的纠纷。御前会议实际上是全国最高法庭。为了提高某些复杂案例的权威,扩大法律咨询的范围,后来又成立了“御前扩大会议”。1234年,亨利三世涉嫌谋害英国贵族集团的首领,贵族发动暴乱,迫使国王改革政府机构,把御前会议分裂为三个并列的王室法庭:王座法庭、中央普通法庭和财务法庭。从这些法庭的上诉被提交给御前扩大会议,因而后者成为普通法的最高上诉法庭。到13世纪中叶,御前扩大会议已被通称为“议会”。由此可见,初期的“议会”以司法职能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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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贵族组成以司法职能为主的御前会议及其扩大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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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成文法规在统治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议会的立法职能不断提高。英国议会的决策权是在和国王争夺对战争和税收的控制权过程中发展起来的。1242年,议会集体阻止了亨利三世破坏和约对法宣战的企图,拒绝批准发动战争所要求的赋税,并要求国王同意政治改革。1258年,亨利三世因国库空虚,再度召开议会,并被迫与大贵族达成协议,成立由御前会议大臣和大贵族组成的委员会拟订政治改革条例。委员会向议会提交了“贵族请愿书”(即《牛津条例》),要求重建御前会议,且议会应成为一个定期举行会议的最高立法机构,不再根据国王的意愿召开。到爱德华一世,每年定期定点召开两次议会已形成制度,大贵族获得了对参与国家事务的保证,议会成为贵族向国王集中提出请愿的场所。在爱德华二世,议会权力在同国王的斗争中进一步提高。1322年前后,议会的结构发生重大改革。此前,大贵族是否能出席议会取决于国王的意愿,只有接到国王的议会召集令才能出席,且贵族请愿书在提交议会前必须经过王室法庭的法官或书记官筛选;此后,每个大贵族都获得了出席议会的权利,国王在召集议会前有义务发出邀请,且出席议会的大贵族自己担任请愿书的立案官和审判官。这样,贵族真正成为议会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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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和国王争夺对战争和税收的控制权过程中,英国议会发展了决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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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商业和城市的发展,中小贵族(即骑士)和市民的地位逐渐上升。12世纪与13世纪,商品经济的发展使社会各阶层的财富分配发生变化。国王不再满足于从直接封臣中征税,中小贵族和市民成为国王征税的重要对象。根据《大宪章》关于“未经国民同意不得征税”的原则,他们开始被邀请进入议会。起初,征税并不需要获得他们的同意,大贵族被认为代表全社会批准赋税。但由于大贵族和国王之间存在着矛盾,国王在御前扩大会议上提出的征税要求经常受到攻击,因而便通过直接召见地方代表向中小贵族和市民征税,大贵族不再能代表他们。后来,国王在召集议会时有时责成郡长选派所在郡的中小贵族和市民作为地方代表出席,以便同时向各阶层提出征税要求。1213年,约翰王下令要求各郡郡长选派四名骑士出席御前扩大会议,成为召集中小贵族出席议会的先例。在国王和大贵族的斗争中,中小贵族和市民成为双方都想争取和利用的中间力量。14世纪初,在议会结构被调整后,他们也成为议会的当然会员。一开始,地方代表的要求必须通过大贵族提出请愿,其职权限于批准赋税;在大贵族成为立案官和审判官之后,地方代表开始享有直接请愿的权利,且职权不再限于赋税范围。1313年的议会召集令明确规定地方代表有“议决权”。(沈汉、刘新成,1991:34)在爱德华二世统治后期,多数议会法规是在地方代表请愿的基础上修改形成的。1325年后,地方代表成为议会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议会成为各阶级均有一定席位的等级代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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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商业和城市的发展,中小贵族和市民的地位逐渐上升,议会成为各阶级均有一定席位的等级代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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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议会一开始是大贵族和国王斗争的产物,因而大贵族在议会中占据主导地位,骑士和市民处于从属地位。“物以类聚”。14世纪中期,不同等级的代表开始分开议事。包括高级教士和世俗贵族在内的大贵族形成了上院,骑士和市民则形成了下院。1343年,骑士和市民议员第一次单独召开会议,标志着下院的形成。1376年后,下院代表推选产生了自己的议长,标志着下院组织日趋成熟。后来因为“玫瑰战争”等原因,大贵族的势力消耗殆尽,上院逐渐退居被动地位,下院则作为社会利益的代表稳步发展。近代世界上最早的议会体制从此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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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贵族和骑士及市民的分化产生了上下两院,下院以后作为社会利益的代表获得了稳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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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议会的结构与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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