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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议会首先是在英国发展而来的。早在公元9世纪中叶,盎格鲁·撒克逊国王开始不定期召集“贤人会议”,由主教、郡长、诸侯及贵族组成。贤人会议权限很广,讨论议题包括王位继承人、税收、外交、防卫、分封等重要事务。贤人会议还是国家的最高法庭,审理地方法庭不能判决或涉及政府官员的争议。国王颁布法令,往往需要贤人会议的同意。1066年,诺曼部落入侵并征服盎格鲁·撒克逊之后,威廉一世(William I,1066—1081)曾要求各郡派代表到宫廷共同确定旧的习惯法。亨利一世(Henry I,1100—1135)加冕时宣誓保证,法律的改动必须和封臣商量。亨利二世(Henry II,1154—1189)用普通法(Common Law)统一了各地习惯法,但并没有改变国王颁布法律之前必须得到封臣同意的原则。因此,约翰王(King John,1199—1216)宣布法律时总要宣称事先已得到封臣同意。(见沈汉、刘新成,19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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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6年后,英国重新分配土地,并形成了新的封主—封臣关系。为了解决封主之间以及封主与封臣之间的纠纷,封主开设了由其主持的封主法庭,法庭成员由封臣组成。国王是国家最大的封主,其封主法庭由各直接封臣(“总佃户”)组成。由于国王的封臣众多(1086年大约有1400个,其中180个是大贵族,见沈汉、刘新成,1991:5),分封条件复杂,因而一般的封主法庭难以解决所有法律纠纷。一部分大贵族组成了常设法庭,被称为“御前会议”,以解决总佃户之间及其与国王之间的纠纷。御前会议实际上是全国最高法庭。为了提高某些复杂案例的权威,扩大法律咨询的范围,后来又成立了“御前扩大会议”。1234年,亨利三世涉嫌谋害英国贵族集团的首领,贵族发动暴乱,迫使国王改革政府机构,把御前会议分裂为三个并列的王室法庭:王座法庭、中央普通法庭和财务法庭。从这些法庭的上诉被提交给御前扩大会议,因而后者成为普通法的最高上诉法庭。到13世纪中叶,御前扩大会议已被通称为“议会”。由此可见,初期的“议会”以司法职能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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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贵族组成以司法职能为主的御前会议及其扩大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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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成文法规在统治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议会的立法职能不断提高。英国议会的决策权是在和国王争夺对战争和税收的控制权过程中发展起来的。1242年,议会集体阻止了亨利三世破坏和约对法宣战的企图,拒绝批准发动战争所要求的赋税,并要求国王同意政治改革。1258年,亨利三世因国库空虚,再度召开议会,并被迫与大贵族达成协议,成立由御前会议大臣和大贵族组成的委员会拟订政治改革条例。委员会向议会提交了“贵族请愿书”(即《牛津条例》),要求重建御前会议,且议会应成为一个定期举行会议的最高立法机构,不再根据国王的意愿召开。到爱德华一世,每年定期定点召开两次议会已形成制度,大贵族获得了对参与国家事务的保证,议会成为贵族向国王集中提出请愿的场所。在爱德华二世,议会权力在同国王的斗争中进一步提高。1322年前后,议会的结构发生重大改革。此前,大贵族是否能出席议会取决于国王的意愿,只有接到国王的议会召集令才能出席,且贵族请愿书在提交议会前必须经过王室法庭的法官或书记官筛选;此后,每个大贵族都获得了出席议会的权利,国王在召集议会前有义务发出邀请,且出席议会的大贵族自己担任请愿书的立案官和审判官。这样,贵族真正成为议会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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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和国王争夺对战争和税收的控制权过程中,英国议会发展了决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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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商业和城市的发展,中小贵族(即骑士)和市民的地位逐渐上升。12世纪与13世纪,商品经济的发展使社会各阶层的财富分配发生变化。国王不再满足于从直接封臣中征税,中小贵族和市民成为国王征税的重要对象。根据《大宪章》关于“未经国民同意不得征税”的原则,他们开始被邀请进入议会。起初,征税并不需要获得他们的同意,大贵族被认为代表全社会批准赋税。但由于大贵族和国王之间存在着矛盾,国王在御前扩大会议上提出的征税要求经常受到攻击,因而便通过直接召见地方代表向中小贵族和市民征税,大贵族不再能代表他们。后来,国王在召集议会时有时责成郡长选派所在郡的中小贵族和市民作为地方代表出席,以便同时向各阶层提出征税要求。1213年,约翰王下令要求各郡郡长选派四名骑士出席御前扩大会议,成为召集中小贵族出席议会的先例。在国王和大贵族的斗争中,中小贵族和市民成为双方都想争取和利用的中间力量。14世纪初,在议会结构被调整后,他们也成为议会的当然会员。一开始,地方代表的要求必须通过大贵族提出请愿,其职权限于批准赋税;在大贵族成为立案官和审判官之后,地方代表开始享有直接请愿的权利,且职权不再限于赋税范围。1313年的议会召集令明确规定地方代表有“议决权”。(沈汉、刘新成,1991:34)在爱德华二世统治后期,多数议会法规是在地方代表请愿的基础上修改形成的。1325年后,地方代表成为议会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议会成为各阶级均有一定席位的等级代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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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商业和城市的发展,中小贵族和市民的地位逐渐上升,议会成为各阶级均有一定席位的等级代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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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议会一开始是大贵族和国王斗争的产物,因而大贵族在议会中占据主导地位,骑士和市民处于从属地位。“物以类聚”。14世纪中期,不同等级的代表开始分开议事。包括高级教士和世俗贵族在内的大贵族形成了上院,骑士和市民则形成了下院。1343年,骑士和市民议员第一次单独召开会议,标志着下院的形成。1376年后,下院代表推选产生了自己的议长,标志着下院组织日趋成熟。后来因为“玫瑰战争”等原因,大贵族的势力消耗殆尽,上院逐渐退居被动地位,下院则作为社会利益的代表稳步发展。近代世界上最早的议会体制从此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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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贵族和骑士及市民的分化产生了上下两院,下院以后作为社会利益的代表获得了稳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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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议会的结构与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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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政治思想家西耶士(Abbe Sieyes)曾坚持采取一院制、废除两院制,因为由选举产生的第一院必须统治第二院:如果两院意见一致,那么第二院是多余的;如果两院发生分歧,那么第二院就是错误的。尽管如此,目前世界各国的议会多为“两院制”(bicameralism),只有少数是一院制,但两院之间通常以其中一个院为主。之所以如此,盖与近代议会产生的特殊历史背景有关。如上所述,英国发展了最初的两院制:“上院”(或“贵族院”,House of Lords)和“下院”(或“平民院”,House of Commons)。两院制反映了封建贵族和城市平民之间的政治妥协。上院由世袭贵族和在各行业因有特殊贡献而被国王封爵的人组成,下院则由选民选举的代表组成。两院在权力上并不是平等的,而是其中的一个院占据主导地位。下院是一个专职机构,上院则是一个兼职机构,因而开会缺席现象十分普遍。随着民主力量的不断强大,上院的立法权力受到越来越多的限制,越来越像一个类似于中国政协的协商机构。目前,英国的主要立法机构是由选举产生的下院。因此,英国虽然在形式上是两院制,实质上已接近一院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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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院制反映了封建贵族和城市平民之间的政治妥协。英国目前的主要立法机构是由选举产生的下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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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 英国和中国都是单一制国家,也都采纳了“议会至上”模式,且议会(基本上)是一院制。试论述单一制和“议会至上”以及一院制的联系与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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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注 改革中的英国上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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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所述,英国上院在传统上是“贵族院”。在英国议会史上,上院贵族在和国王的斗争过程中发挥了巨大作用。只是随着下院的发展和民主的不断深化,上院才逐渐“大权旁落”,失去了其封建时代的辉煌。但上院并不甘于“退出历史舞台”。它不排斥改革,并在不断改革的过程中努力进化着。历年来,上院的成分也在不断变化。目前,上院仍然包括大主教和主教在内的26名教会成员,但绝大多数成员都已经是世俗成员。然而,英国朝野对上院的有限改革仍不满足;毕竟,在一个民主平等的现代社会里,“贵族”是难以找到一个合法立足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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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工党执政后发表题为《议会现代化:改革上院》的白皮书,宣布了改革上院的系统计划。1999年,工党制定了《上院法》(House of Lords Act),明确废除了贵族世袭体制,并建立了“过渡议会”(transitional house)。政府专门建立的皇家委员会建议,改革后的上院应当广泛代表英国社会的利益,反映不同地区、职业、文化、种族和宗教的观点或需要,并构成英国宪法体制中的制衡力量,在辅助下院制定立法政策的同时,促使下院和内阁进行清醒的反思。委员会建议成立独立的“任命委员会”,任命除了主教和法官之外的上院成员。新的上院大约将有550名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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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后的上院主要行使下列职能:审查法律草案和委托立法,监督行政权力,提出议案,拖延立法程序,修改下院送交的“公共提案”(public bills)。最后这项职能最为重要,并占据了上院的大部分时间。大约一半的内阁提案受到上院修改。上院的修正平均每年达两千多处,其中大部分受到下院和内阁通过。有时,上院把内阁提案修改得面目全非,以致内阁不得不放弃原来的提案。在以往每年有十多个内阁提案不能获得通过。1997年工党执政后,这个数字还有所上升。由此可见,英国上院不但不会被废除,而且将在改革后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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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历史背景之外,两院制还受到一些其他原因的支持和反对。第一,和英国的历史发展相关,两院制使议会能同时代表不同性质的利益。英国议会的上下两院分别代表贵族和平民的利益,美国国会的参众两院则分别代表各州和各地人口的利益;除此之外,还可采取别的体制来代表职业、宗教或少数民族等派别。反对这一见解的意见则认为代表民意的机构应该是唯一的,譬如英国的上院并不代表民意,因而只能处于从属与次要地位;如果两个院都是由选举产生,那么当它们的多数意见发生矛盾时,就产生了究竟哪个院最终代表民意的困难。(王世杰、钱端升,1997:202—204)第二,由于立法需要同时经过两院的审查,两院制有助于提高立法质量。反对意见则认为,两院程序过分复杂,增加了立法成本,从而妨碍社会通过法律获得改革与进步。第三,更重要的是,两院制有助于控制立法权的滥用。事实上,美国主要是为了这个目的而设置了参众两院,因为制宪者认为立法机构具有主动性以及其他机构所没有的以合法形式侵犯公民权利之便利,因而尤其需要加以控制。反对意见则认为针对议会的控制具有反民主倾向,并容易助长政府中的专制力量,最后使两院皆失去行动能力而依赖行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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赞成或反对两院制的其他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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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正反两方面意见都受到不同程度的采纳,并体现于现代议会制度的设计之中。为了限制中央政府的权力,美国宪法采取了严格的两院制,且两院权力基本平等。宪法第一章规定“这里授予的所有立法权力应被赋予合众国的国会,它由参议院(Senate)和众议院(House of Representatives)组成”,继而分别规定了两院的组成与选举方式、成员的资格与会议程序。众议员每两年、参议员每6年选举一次,皆可连选连任。参议员每州一律两名,众议员席位则按各州人口比例分配。任何法律必须同时通过众议院和参议院的批准。这样使两院互相制约,不但削弱了在当时被认为最可能侵犯分权原则的国会,也有助于保障合众国内小州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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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国会采取严格的两院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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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卢梭的影响,法国历来强调大众主权和议会至上,因而虽然也采取两院制,但两院之间的权力大不相同。为了保证政府稳定,第五共和偏离了这种做法,削弱了议会权力,相应增强了总统与内阁的权力,并适当提高了参议院的地位。宪法第24条规定:“议会应由众议院(National Assembly)和参议院(Senate)组成。众议院代表应由直选产生。参议院应由间接选举而产生。它应保证共和国领土单元之代表。生活在国外的法国人,应在参议院内获得代表。”由于参众两院的组成方式不同,两院地位仍不相等。虽然参议院具备提议法案的权利,参议院对众议院通过的法律缺乏绝对否决权。如果两院意见出现分歧,那么众议院可通过再次表决而超越参院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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