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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议会虽然采取两院制,但两院的权力并不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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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基本法》也设置了权力不相等的议会两院,但其主要目的是使参议院在更大程度上代表各州,因而联邦政府的分权结构体现了联邦主义原则。《基本法》第50章规定:“各州应通过联邦参议院参与联邦的立法和行政。”联邦政府的立法机构采取两院制:任期4年的联邦众议院(Bundestag)代表全民,联邦参议院(Bundesrat)则在更大程度上代表各州,由州任命产生。第51章规定了参议院的组成:“[1]联邦参议院应由州政府所任命与召回的成员组成。州政府的其他成员可作为其替代。[2]每个州应至少有3票;超过200万居民的州应有4票,超过600万居民的州5票,超过700万居民的州6票。[3]每个州可以派遣和其票数同样多的代表。每个州必须由在场成员或其替代投联票(block vote)。”因此,尽管各州在代表人数上并不相同,以州为单位的表决实际上给予各州代表在参议院以平等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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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美国一样,德国联邦参议院更多地代表各州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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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联盟的议会民主尚有待发展,但在某种意义上也具备两院制的雏形。共同体最重要的立法机构是由各成员国政府部长组成的“部长理事会”(Council of Ministers),它负责通过所有的共同体法律。理事会分为总理事会(General Council)和特殊理事会(Specialist Councils)。总理事会由各成员国的外交部长组成,特殊理事会则由相应部门的各国政府部长组成。根据经济共同体条约第203条,各国部长轮流担任理事会主席,每届任期限于半年。和理事会相对应,欧洲共同体的另一个立法分支是欧洲议会(European Parliament,简称EP)。1952年,《煤钢条约》建立了“共同议会”。1979年,共同议会首次实行全民直选。1986年通过的《统一欧洲条约》(SEA)把它正式称为“欧洲议会”。迄今为止,欧洲议会是在共同体范围内由选民直选的唯一机构。共同体条约第190条规定了各成员国在欧洲议会的名额。随着新成员国的加入,欧洲议会的人数不断增加。欧洲议会目前由来自15个成员国的610名成员组成,任期五年。议员的座次排列并不按其国度,而是按其政治党派。现在议会分为十个党派,其中最大的团体是占有二百多个席位的社会党。虽然欧洲议会是欧盟的民意代表机构,但其实际权力极为有限,因而构成了上述规则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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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议会由选举产生,但权力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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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现代国家的议会一般都采用两院制,但两院权力并不一定平等。两院之间的权力分配部分取决于两院的组成方式。众议院(或下院)几乎毫无例外,全部都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因而可被视为代表民意的机关;参议院(或上院)则有的由直接选举产生,有的是间接选举产生,有的则基本上不代表民意。一般而言,选举产生的参议院具有更高的民主合法性,因而其地位及权力和众议院更为平等,不经选举产生的参议院则在立法事务上仅有有限的参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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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院之间,更直接代表民意的机关一般具有更高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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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 为什么议院的权力取决于议院的组成方式?参见本书第一章。你认为中国是否有必要在人大之外成立“第二院”?中央与地方人大的结构是否应有所区别?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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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议会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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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议会的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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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英国历史上,由于议会是从国王的辅助机构脱胎而来,是否召集议会、何时及何地召集议会都由国王自己全权决定。这样,议会开会自然极不规则。在以后的政治斗争中,议会逐渐独立并掌握了主动权,议会的集会日期、地点和期限亦逐渐固定下来。例如美国联邦宪法第一章第四节(经第二十修正案修改)规定:“国会应每年至少集会一次,且这次会议应在元月3日中午开始,除非他们通过法律选定了另外一天。”第五节规定:“在国会开会期间,任何一院不应不经另一院的同意而休会超过3天,也不应在和两院开会地以外的地方重新开会。”总统并没有权力召集或解散国会,即使出现紧急状况也是如此。国会开会一般对外公开,并保持记录:“各院应保持其议事录,并不时发表有关议事录,除了那些据他们判断要求保密的部分;且各院成员对任何问题的赞成与否决应根据1/5到会议员的愿望而被记到议事录上。”(宪法第一章第五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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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政治斗争,议会逐渐掌握了召集和开会的决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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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此类似,法国第五共和宪法也规定了议会的召集程序。根据第28条,议会有权在每年举行两次普通会议。但一反以往规定会议最短期限的宪法惯例,第五共和宪法规定了会议的最长期限:“第一次会议应始于10月2日;它应历时80天。第二次会议应始于4月2日,它不得超过90天。”另外,议会还可在某些情形下召开特殊会议。第29条和第30条分别规定:“在总理或众议院多数成员的提请下,议会应召开非常会议,以考虑某特殊议程”;“除了议会有权集会的情形,非常会议应经由共和国总统的法令而召开并休会。”在一般情形下,议会开会对外公开,且内阁有权参与。第31条和第33条规定:“内阁成员应可参加两院会议。如果如此请求,其意见应获得听取。”“议会两院会议应该公开。争论的详细报告应发表于‘政府议事录’(Journal Official)。在总理或其1/10成员的提请下,每个议院可召开秘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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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开会具有固定期限,一般把每年一半时间用于开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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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立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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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所有现代民主与法治国家,议会的首要职能是制定法律。为了保证法律代表社会的公共利益,宪法一般规定了立法所必须遵循的程序。立法程序主要包括四个过程:议案的提出、讨论、通过和颁布。法律的颁布过程几乎完全是一种形式,因而在此不予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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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议员个人、国家元首或内阁领导均有权提出议案。美国宪法虽未明确规定,但在实践中一直是这么做的。法国第五共和宪法第39条规定:“总理和议会成员皆有权提议立法。在获得国政院之协商后,内阁议案应在部长会议获得讨论,并向两院之一的书记备案。”德国《基本法》第76条规定了立法的提案过程:“[1]法律提案应由联邦内阁、众议院或参议院成员引入联邦众议院。[2]联邦内阁的法律提案应首先递交参议院。参议院有权在六个星期内对该法案陈述意见。[3]参议院的提案应在3个月内由联邦内阁提交众议院。这时,联邦内阁应陈述其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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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员、国家元首或内阁领导一般均有权提出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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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立法程序中最为复杂的流程是议会的讨论。议会讨论的程序一般由专门立法规定,宪法至多提供一个轮廓。在普通开会期间,议会把大多数时间用于总统或内阁提出的预算方案。在所有法案中,预算和征税法案占据着特殊地位。美国联邦宪法第1条第7款规定:“所有征集岁入的法案必须来自众议院;但就和其他法案一样,参议院可以提出或同意修正案。”法国宪法第39条规定:“财务法案应首先被提交众议院。”第48条规定:“根据内阁制定的顺序,对内阁提出或同意法案的讨论应在议会日程中享有优先权”,因而内阁实际上控制着议会讨论的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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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会一般把大多数时间用于总统或内阁提出的预算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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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立法任务繁重,现代议会一般在正式讨论前由专门委员会对立法提案进行筛选、酝酿和完善。图5.3描绘了美国国会两院立法的实际操作程序。在议院负责人收到提案之后,酝酿过程即已开始,议案被送交委员会或小组委员会(subcommittee)讨论。只有在委员会审议完毕后,才能进入下一个议程。提案被相继交给听证委员会(hearings committee)和众议院的规则委员会(rules committee,)或参议院的多数党领袖,听取其修改意见并送交议院全体讨论。在该院讨论通过后,法案被送交另一院讨论,上述程序重新开始。在程序结束后,另一院可对前院议案提出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法案送回前院再进行表决。如果法案就此通过,便送交白宫由总统批准;否则,两院将组成联合委员会(conference committee),并产生共同的会议报告,以期获得两院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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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个法案在两院同时进行讨论,一般先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对立法提案进行筛选和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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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一般规定立法应以同样文本由两院同时通过,但如果在协商后两院不能达成共识,那么众议院可以采取最后决定。例如法国宪法第45条规定:“每项内阁或议会法案皆应相继受到议会两院之审查,以期通过全同的文字。”如果两院之间产生歧见,以致在各院二读之后不可能采纳内阁或议会法案,或如果内阁宣布事务紧急,两院在初读之后不能采纳法案,那么总理有权召集由两院同样人数组成的联合委员会,以考虑正在讨论之中的有关事务之文字。如果联合委员会未能赞同一个共同文本,那么在两院再读之后,内阁可提请众议院给予最后决定。对于组织法,“如果两院之间缺乏协议,那么众议院必须以成员的绝对多数,才能在终读时采纳法案。”(第4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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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两院权力不平等的国家,如果法案不能以同样文本通过两院,众议院的意见一般是决定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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