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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上述宪法权力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还可通过立法授予国务院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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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 参照《立法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国务院的立法授权受到什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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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 宪法权利和紧急状态——“非典”之后的反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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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事件永远是对宪法和权利的考验。在平常状态下,法治社会主要通过在法律范围内的自我调节自动运行着;除非出现违法情形,政府一般没有理由干预或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然而,一旦出现了紧急状态——譬如自然灾害、重大事故或严重的传染性疾病,社会单靠自身的力量无法维持正常秩序,因而政府必须积极干预以解除社会危难。由于时间急迫,政府必须果断采取必要措施,以防公民的人身安全、健康或财产遭受更大损失。但在这个过程中,政府的某些决定和措施将不可避免导致公民的人身自由或财产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甚至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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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春季暴发的“非典型性肺炎”(SARS)是一个典型的例子。2002年底,广东省首先发现非典病例,但由于当时重视不够、防治不力,这种人类前所未见的疾病在全国蔓延开来。由于这种疾病可以通过空气接触传染,因而一度曾在全国引起恐慌。中央和各地政府采取了许多防范措施,尽力防止非典扩散。其中某些措施显然是必要的,且对人身自由和财产权利的限制是相当次要的,例如在飞机场和火车站等交通枢纽要求旅客测体温并填写申报单。但有些措施对人身和财产的限制相当严重,且其必要性也值得商榷。“非典”虽然过去了,但它的法律后果遗留下来,要求我们提供适当的法律救济,并为以后的类似突发事件从制度上做好准备。考虑以下几个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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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4月24日,镇江市政府把地处大市口的河滨饭店作为“定点”饭店,专门接受来自非典病例发生地区的客人。这一消息一度引起饭店工作人员的恐慌,并致使饭店退掉事先预订的四百多桌宴席。[105]更为常见的是政府指定医院作为专门接受并治疗非典病人的医院。由于一开始设施比较简陋,病房隔离不充分,可能会致使某些疑似病人染上非典,产生伤害甚至导致死亡。究竟谁应该对受害者承担法律责任?医院还是政府?还是受害者自认倒霉?2003年5月4日,南京地区非典防治指挥部发出紧急通知,即日起全市零售企业一律停止销售治疗发热、咳嗽类药品。如有前来药店询问者,一律劝其到公布的发热门诊就诊。各类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被要求加大检查力度,违者当场责令其关门停业,暂扣“药品经营许可证”,并就地张贴停业公告。截至当日,南京发现了四例非典疑似病例。[106]另外,一些人群聚集的地方——如歌舞厅和网吧——也一律停止营业。政府是否应该补偿这些规定所带来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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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为根本的问题是,如何确定政府是否有权规定上述紧急措施?当事人是否可以提出争议甚至诉讼?哪些部门可以在什么情况下采取什么类型和程度的紧急措施?紧急措施的决定需要经过什么程序?如何执行?如何决定紧急状态是否已经结束?紧急措施所产生的损失究竟应该由谁来承担?政府还是受害者自己?如何确定损失的程度和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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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5月9日,国务院颁布并实施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定义为“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第2条)。如果发生这类事件,将由国务院设立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卫生部制定(国务院批准)关于突发事件的监测和预警、信息收集、分析、报告、通报以及处理方案的“应急预案”。(第10—11条)《条例》还对地方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的隐瞒、缓报、谎报以及玩忽职守行为规定了法律责任,(第45—50条),对个人或单位“阻碍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人员执行职务”以及“散布谣言、哄抬物价、欺骗消费者,扰乱社会秩序、市场秩序”的行为规定了行政或刑事处罚。(第51—5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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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认为《应急条例》是否解决了以上提出的问题?除了《戒严法》、《传染病防治法》以及上述条例等分散立法之外,中国目前还缺少一部统一规范紧急事件的处理方式之法律。你认为未来的《紧急状态法》应该规定哪些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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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年来,国务院行政机构的设置经过几次重大变化和调整。1997年,国务院制定了《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经过1998年的机构改革,国务院现设置以下的行政机构:国务院办公厅、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以及议事协调机构。这些机构一般设立司、处两级内设机构。国务院部门的设置、撤销或合并由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草案,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国务院总理提请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决定。国务院可以直接决定其直属机构、办事机构、议事协调机构以及组成部门所管理的行政机构之设立、撤销或合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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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部门的结构改变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决定,其他机构的变化可由国务院自己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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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履行国务院的基本行政管理职能,包括23个部、4个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和审计署。这23个部是外交部、国防部、教育部、科学技术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监察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生部。4个委员会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防科技工业委员会、民族事务委员会、计划生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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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直属机构主管国务院的专门业务,因而具有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这些机构包括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环境保护总局、民用航空总局、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体育总局、统计局、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林业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旅游局、有色金属工业局、宗教事务局、国务院参事室、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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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事机构协助总理办理专门事项,不具备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它们包括国务院侨务办公室、港澳事务办公室、法制办公室、国务院研究室、台湾事务办公室以及新闻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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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国务院组成部门还管理一些行政机构,主管特定业务并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它们包括国家粮食局、烟草专卖局、外国专家局、海洋局、测绘局、邮政局、文物局、中医药管理局、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管理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为唯一的国务院直属机构管理的行政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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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的议事协调机构承担跨国务院行政机构的业务工作的组织协调,包括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委专门委员会、国家边防委员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务院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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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 由于现代行政事务高度复杂,不同部门之间的职能交叉是一个普遍现象。你认为各部、委员会、直属机构与办事机构之间的职能区分是否清楚?为什么不把直属机构——例如工商管理局和税务总局——也作为部或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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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央军事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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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的《共同纲领》规定,解放军和公安部队受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统率,后者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任命。1954年宪法设立了国防委员会,由国家主席担任国防委员会主席,统率全国武装力量。1975年和1978年宪法取消了国防委员会,中共中央委员会主席统率全国武装力量,混淆了政党和国家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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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宪法设立了中央军委。宪法第93条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因而是最高军事领导机关。中央军委实行主席负责制,军委主席由全国人大产生,其任期和全国人大相同,并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第94条)宪法对这个机构的职能规定极为简略,且也不存在更为具体的军委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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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对中央军委的规定极为简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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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 中央军委的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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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似中国的“中央军委”职能,在西方大都被归并到国防部,而国防部长又受总理或总统的统一指挥。美国联邦宪法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总统是“合众国海陆军及各州武装部队的总司令”,具体事务则由国防部和陆海空各部联合指挥。法国第五共和宪法第5条规定:“共和国总统是武装部队总司令”,并主持高级国防会议和委员会。内阁具体指挥武装力量和国防事务。(第20条和第21条)德国《基本法》第66条把“指挥武装力量之权力”赋予联邦国防部长,根据总理提名由总统任免。在这个意义上,1954年的中国宪法似更接近西方对军事权的处理。1982年宪法把最高军事指挥权和决策权授予独立于国家主席和国务院的中央军委,而具体事务则由国防部负责。由于中央军委和国防部是两个分开的机构,而国防部又从属于国务院,受总理领导,这就产生了两个部门的职权分工问题。既然所有这些机构都最终向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负责,解决中央军委、国防部或国务院之间分歧的理论答案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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