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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直属机构主管国务院的专门业务,因而具有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这些机构包括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环境保护总局、民用航空总局、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体育总局、统计局、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国家版权局)、林业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旅游局、有色金属工业局、宗教事务局、国务院参事室、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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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事机构协助总理办理专门事项,不具备独立的行政管理职能。它们包括国务院侨务办公室、港澳事务办公室、法制办公室、国务院研究室、台湾事务办公室以及新闻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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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国务院组成部门还管理一些行政机构,主管特定业务并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它们包括国家粮食局、烟草专卖局、外国专家局、海洋局、测绘局、邮政局、文物局、中医药管理局、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管理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为唯一的国务院直属机构管理的行政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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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的议事协调机构承担跨国务院行政机构的业务工作的组织协调,包括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委专门委员会、国家边防委员会、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务院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国务院三峡工程建设委员会、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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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 由于现代行政事务高度复杂,不同部门之间的职能交叉是一个普遍现象。你认为各部、委员会、直属机构与办事机构之间的职能区分是否清楚?为什么不把直属机构——例如工商管理局和税务总局——也作为部或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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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央军事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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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的《共同纲领》规定,解放军和公安部队受中央人民政府“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统率,后者由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任命。1954年宪法设立了国防委员会,由国家主席担任国防委员会主席,统率全国武装力量。1975年和1978年宪法取消了国防委员会,中共中央委员会主席统率全国武装力量,混淆了政党和国家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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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宪法设立了中央军委。宪法第93条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因而是最高军事领导机关。中央军委实行主席负责制,军委主席由全国人大产生,其任期和全国人大相同,并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第94条)宪法对这个机构的职能规定极为简略,且也不存在更为具体的军委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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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对中央军委的规定极为简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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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 中央军委的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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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似中国的“中央军委”职能,在西方大都被归并到国防部,而国防部长又受总理或总统的统一指挥。美国联邦宪法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总统是“合众国海陆军及各州武装部队的总司令”,具体事务则由国防部和陆海空各部联合指挥。法国第五共和宪法第5条规定:“共和国总统是武装部队总司令”,并主持高级国防会议和委员会。内阁具体指挥武装力量和国防事务。(第20条和第21条)德国《基本法》第66条把“指挥武装力量之权力”赋予联邦国防部长,根据总理提名由总统任免。在这个意义上,1954年的中国宪法似更接近西方对军事权的处理。1982年宪法把最高军事指挥权和决策权授予独立于国家主席和国务院的中央军委,而具体事务则由国防部负责。由于中央军委和国防部是两个分开的机构,而国防部又从属于国务院,受总理领导,这就产生了两个部门的职权分工问题。既然所有这些机构都最终向全国人大和人大常委会负责,解决中央军委、国防部或国务院之间分歧的理论答案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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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国家的军事首脑一般由总统或总理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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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的《立法法》第93条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但军事法规并没有被纳入《立法法》的控制范围之内。1982年宪法第1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立法法》第78条又加入:“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且“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规章”也不得和宪法相抵触。所有这些规定都没有提及军事法规。这是否表明军事法规构成了唯一的例外,不需要保证和宪法及法律相一致?军事法规和行为是否需要受到法律控制?现行宪法是否为这种控制或监督提供了任何有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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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和法律对中央军委所制定的军事法规之关系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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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现行的军事领导体制是,存在两个“中央军事委员会”。1982年宪法里规定的是国家的中央军委,而《中国共产党章程》提到了“党的中央军事委员会”,其“组成人员由中央委员会决定”。(2002年党章第22条)。中央委员会是党的机构,而全国人大是国家机构,一般而言,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是在全国人大换届选举之前举行,因而中央委员会首先决定军委主席的人选。这是否表明这一人选必须在此后召开的全国人大获得通过?万一全国人大根据宪法程序选举了一个不同的军委主席,党章的选举结果是否有可能和宪法程序的选举发生冲突?如果可能,如何解决两者之间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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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9月19日,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由胡锦涛接替江泽民担任中央军委主席,后者同时表示将向全国人大辞去目前担任的国家军委主席职务。但在其正式卸任之前,中国存在着两个由不同人选担任的两个系统的军委主席。在2005年3月的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全国人大表决接受了江泽民关于辞去国家军委主席的报告,并选举胡锦涛为新的国家军委主席。至此,党的军委主席和国家军委主席由两人担任的状况方告结束。但是在此之前,胡锦涛已作为党的军委主席任免了部分军事领导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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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地方政府的产生及其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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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宪法第105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政府实行首长负责制,每届任期和本级人大任期同为5年。宪法第110条规定,地方各级政府对本级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政府对本级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与此同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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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地方各级政府实行首长负责制,对本级人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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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第107条规定了地方政府的职能。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地方组织法第59条与第61条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规定。除了执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以及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领导所属各部门和下级政府的工作之外,地方各级政府还和地方人大一样,有义务保障财产、公民的人身及其他权利以及妇女的平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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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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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组织法第64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厅、局、委员会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并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政府的局、科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政府还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宪法第10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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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政府工作部门的结构变化需经上一级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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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组织法第68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1954年地方组织法把这类派出机关称为“专员公署”,所辖区域称为“专区”。1975年宪法把专区改为地区,并设立人大和革命委员会,使之成为具备独立职权的机构。1978年宪法恢复了地区的派出机构性质,并将“专员公署”改为“行政公署”。1983年以来,经济比较发达地区实行地市合并、市管县的制度,撤销了一大批地区和行政公署。1986年修改地方组织法,不再使用“行政公署”名称。地方组织法还规定,县、自治县、市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市辖区、不设区的市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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