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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9441 思考 如何使“引咎辞职”制度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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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9443 2004年春,接连三个单位的党政领导(吉林市长、北京密云县长和中国石油公司总经理)因本单位的重大责任事故而“引咎辞职”。中共中央已经批准了《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要求“党政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等,不宜再担任现职,本人应当引咎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暂行规定》和三起引咎辞职事件突出体现了中国正在向“责任政府”(accountable government)的理念转变。但规定中的引咎辞职制度似乎是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假定之上的,而从法治的角度来看,自愿辞职显然是不可靠的,因为法治政府强调他律,而非单纯依靠自律。事实上,上述三位领导之所以主动提出辞职,必然或多或少受到了党内、同事或社会舆论的压力。问题在于,法治社会要求这种压力通过制度化的途径发挥作用,以保证因种种原因而“不宜再担任现职”的领导及时下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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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9445 1982年中国宪法也规定了有关领导人的“罢免”。宪法第63条规定,全国人大有权罢免国家正副主席、国务院正副总理、国务委员、部长、中央军委主席、最高法院院长和最高检察院检察长等领导人的职务;第101条规定,地方各级人大有权罢免本级政府的行政首长、本级法院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但这些规定过于笼统,在程序上难以操作,且没有得到其他法律的细化。只有建立起可操作的罢免机制,才能真正落实宪法所规定的人大监督职能,实现责任政府的民主理念。你认为应如何细化宪法规定的罢免制度?和欧美的弹劾制度相比,中国目前规定的“罢免”在性质和程序上有何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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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9447 (五)村民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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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9449 宪法第111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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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9451 村委会是农村基层具有管理职能的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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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9453 1987年11月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通过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于1988年6月1日开始实施。1989年12月,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于1990年1月1日起实施。1998年11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对1987年的试行法律进行了修订,通过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年再次修订。近年来,村民委员会制度得到了长足的发展,成为中国基层民主试验的一个重要部分,因此在这里重点加以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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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9455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第5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而同时又要求“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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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9457 上级政府“指导、支持和帮助”但“不得干预”村民自治,村委会有义务“协助”上级政府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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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9459 村民委员会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并对村民负责。《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1、22条规定:“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18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2/3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第23条规定:“村民会议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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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9461 村委会由村民选举产生,对村民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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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9465 思考 和地方人大代表一样,村民委员会也是一项“第二职业”。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九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脱离生产,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补贴。”村主任每年有近万元的工资。对于经济不发达地区而言,这是一个不小的数目。除了这个原因以外,你认为一个村民为什么想当选为村委会成员?在经济发达和不发达地区,人们当选村委会成员的动机是否可能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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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9467 按照村委会组织法第8条的规定,除了调解纠纷、维护治安、反映意见等职能外,村民委员会还行使以下职能:第一,支持与发展经济生产:“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第二,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第三,管理土地资源并维护生态环境:“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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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9469 村委会的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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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9473 思考 如果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或所决定的其他事项和国家法律相抵触,你认为应该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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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9475 第30条规定了村民委员会的村务公开制度。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其中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的监督:本法第23、24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以及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布内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政府机关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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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9477 村委会必须实行村务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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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9481 探讨 村民委员会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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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9483 宪法第111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但它究竟是一个什么性质的“自治组织”?其主要职能是商讨并决定本村发展的基本政策(“立法”)?还是执行村民会议所决定的事务(“执法”或“行政”)?如果村民委员会的决定损害了村民的合法利益,它是否有能力承担法律责任?对于这些问题,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都未明确规定。在西方,基层组织一般被作为地方政府的一部分,因而其行为属于政府行为,受到宪法和行政法的控制。虽然村民委员会不算正式的国家机构,但既然宪法规定了它的基本制度,它毕竟履行着基层管理职能,因而有必要对它的权力范围和性质加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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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9485 如果把村民会议视为地方“议会”,那么村民委员会似乎主要是一个执法性质的机构;但由于村民会议是由全体村民组成的,它所选举产生的也可以是一个更接近议事性质的机构。从组织法的简略规定可见,村民委员会是一个兼有立法和行政职能的机构。从调解纠纷、维护治安、支持生产、保障权益、管理土地及教育村民的职能上看,村民委员会具有行政甚至一部分司法性质的职能。另一方面,尽管根据组织法第24条规定,征地补偿费的使用与分配方案、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村办学校及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与承包方案、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宅基地的使用方案等事项必须经过村民会议讨论,村民委员会显然被认为有权采取关系到本村利益的经济建设方案,因而具有一定程度的立法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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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9487 村委会作为农村基层组织同时履行着管理、立法和裁决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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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9489 (六)特别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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