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字猴:1.702809608e+09
1702809608
1702809609 联邦法院对联邦宪法和法律的解释约束各州法院,以防止地方保护主义。
1702809610
1702809611
1702809612
1702809613
1702809614
1702809615
1702809616 图5.6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
1702809617
1702809618 联邦最高法院北门,塑像为“正义之沉思”(Contemplation of Justice),刻在房梁上的一行字是“法律下的平等正义”(Equal Justice Under Law)。
1702809619
1702809620 但这还不是全部。另一种动机……可能导致宪法授予上诉管辖权,以使之处于[各州法院的]决定之上。这种动机出于一种重要性甚至是必要性,即在整个合众国内对宪法范围内的所有议题形成统一决定。在不同的州,同样博学与正直的法官们可能以不同方式解释合众国的法律、条约、甚至宪法本身。假如不存在修正权力以控制这些冲突不一的判决并使他们和谐一致,那么合众国的宪法在不同州就将不一样,并可能在任何两个州都不具有全同的解释、义务或效力……联邦法院的上诉管辖权必将继续对这种弊病提供唯一合适的解救。
1702809621
1702809622 法律的统一性也要求联邦法院的法律解释具有更高效力。
1702809623
1702809624 “地产充公案”确立了最高法院是联邦法律的最终阐释者的基本原则,从而为合众国统一各州对联邦法律的解释奠定了基础。联邦大法官霍姆斯(J.Holmes)认为该案的重要性甚至超过了马伯里决定,无疑说明了统一司法管辖权对维护联邦体制的关键作用。
1702809625
1702809626
1702809627
1702809628 思考 比较马伯里诉麦迪逊和“地产充公案”,它们所解决的问题在性质上有何不同?为什么“地产充公案”甚至可能更为重要?它对应于中国目前的什么问题?
1702809629
1702809630 宪法学导论:原理与应用(第三版) [:1702804412]
1702809631 二、欧洲大陆法体系——法国和德国
1702809632
1702809633 如本书第三章所述,欧洲大陆国家采取集中的专门审查制度。和普通法系不同,大陆法系的司法管辖权区分公法与私法诉讼,不同的法庭分别审理民事、刑事、行政和宪政诉讼。在具体设置上,不同的大陆国家又有不同特点。这里以单一制的法国和联邦制的德国为代表,讨论大陆国家的司法模式。
1702809634
1702809635 (一)联邦德国
1702809636
1702809637 德国的法院系统具有集中化与专门化的显著特点。相对而言,德国的司法权力在横向和纵向都有不同分配。在横向上,和普通法院不同,德国不存在统一的司法管辖权以处理全部领域的法律问题。通常的司法功能分布在五套平行与独立的法院系统:普通法院审理民法与刑事案件,四种特别法院分别处理行政、社会、劳动与财政争议。通过在横向实行司法管辖分工,这些法院对其本专业的法律积累了丰富的司法经验。
1702809638
1702809639 德国司法职能由五套平行和独立的专门法院系统履行。
1702809640
1702809641 在纵向上,每个系统又根据等级,分成联邦、各州与地方法院。其中地方法院是初审法院,各州法院是上诉法院,联邦法院则是最高法院。《基本法》第95条规定了联邦的普通法院系统:“对于普通、行政、财政、劳动和社会管辖,联邦应建立联邦正义法院、联邦行政法院、联邦财政法院、联邦劳动法院和联邦社会法院,以作为其相应的最高法院。具有权能的联邦部长,以及由具有权能的各州部长和众议院选出的同样人数之成员所组成的法官选择委员会,应联合选择这些法院的法官。”因此,联邦并没有独立的司法系统,联邦法院只是最高上诉法院。
1702809642
1702809643 和美国不同,德国联邦和各州分享同一套法院系统,联邦法院只是最高法院。
1702809644
1702809645 一旦被任命之后,法官就获得终身资格,并被保证高度的独立性。第97条规定:“法官应该独立,并仅服从法律。除非基于法律所规定的理由与形式,并通过司法决定,被任命为终身的专职法官不得违反其意愿,而被撤职、永久或暂时中止职位、给予不同职位或在职务限期终止前提早退休。立法可以对终身任命的法官规定退休的年龄限制。当法院结构或地区发生变化时,法官可被转移到另一个法院或调离职位,但他们应保持全薪。”法官如果渎职或违法,议会可以提请处分,但最终的处分决定权在于联邦宪政法院。第98条规定了联邦和各州法官的法律地位,“如果联邦法官以官方或非官方形式,违反了本《基本法》或一州的宪政秩序原则,那么在众议院的提请下,联邦宪政法院可以2/3之多数,决定该法官被给予不同职位或退休。在故意违反之情形下,可决定将他撤职。”
1702809646
1702809647 《基本法》保证德国司法独立。
1702809648
1702809649 和美国宪法第3条第1款完全类似,《基本法》也把“司法权力”授予司法机构。《基本法》第92条规定:“司法权力应被授予法官;它应由联邦宪政法院、本《基本法》规定的联邦法院及各州法院所行使。”但如何界定“司法权力”的范围?一般认为,普通法体系的法院在历史上一直通过案例法积极参与制定社会政策,并经常主动适用“自然法”去弥补成文法的不足;大陆法体系的法院则循规蹈矩,机械被动地适用议会制定的成文法条文,避免用自己对自然正义的主观认识去替代人民代表的立法判断。通过授权宪政法院审查立法的合宪性,1949年的《基本法》明确否定了这种司法保守观点。在以下1973年的“伊朗王妃案”,联邦宪政法院进一步肯定了普通法院运用自然法以补充成文法的必要性与合宪性。
1702809650
1702809651 案例 在法律和正义之间——“伊朗王妃案”[114]
1702809652
1702809653 无疑,法院应当依法审判。然而,法律有时因种种原因而不能及时跟上时代的发展,因而可能要求司法机构作出创造性的决定。尤其是当“年久失修”的典章未能明确提供条款,以合适保障基本权利时,《基本法》精神可能不但允许、而且要求法院去填补“立法空隙”(Legislative Gap)。与此相关的是,德文区分两种不同意义的“法律”:即成文立法(Gesetz)和不成文的权利或正义(Recht)。前者是指议会制订的成文、具体的法律规则;而后者是指普遍、理性的法律原理,它含有不成文的自然法因素,超越约束具体的成文规章。在修改《基本法》的文法时,起草者在关键的第20条加入了这个含义广泛的字眼。第3款规定:“立法机构必须服从宪政秩序;执法和司法机构必须服从法律(Gesetz)和正义(Recht)。”在1973年的“伊朗王妃案”,宪政法院对这项条款赋予了自然法解释。
1702809654
1702809655 德国区分两种意义的法律:成文立法和不成文的权利。
1702809656
1702809657 按照德国传统,对于私人合法利益的非物质损害——如诽谤,《德国民法典》第823(I)条不允许金钱赔偿。伊朗国王的前妻索罗娅王妃,宣称与她会谈的德国报社记者披露了她的私生活,因此以诽谤罪在德国普通法院控告报社。最高民法院判决王妃胜诉,而且在立法未修改《民法典》情形下,授予她金钱赔偿。被告报社不服,以法院未能依法判决、因而违反了宪法第20(3)条为由,上诉宪政法院。宪政法院第二庭维持了最高民法院的判决,并指出:
[ 上一页 ]  [ :1.702809608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