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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历史传统等多种原因,中国原先对司法独立不够重视。近年来,随着一部分学者的呼吁和社会法治意识的提高,人们越来越关注司法公正和司法独立问题。(贺卫方,1995)然而,由于法制尚不健全,部分司法人员的职业素质仍有待提高,目前尚不可能实现西方意义上的司法独立。但由于司法独立对维护司法公正的至关重要性,中国最高法院于1999年10月颁布了《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旨在提高法官素质并精简法官队伍,增强法院和法官个人的独立性,使之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法官”。[116]最近,司法考试的统一也可被认为是司法改革的一个环节。因此,在“转型”阶段中,中国司法制度的特征仍然是“法院独立”,但越来越强调法官个人的独立性。《法官法》所表达的“法官独立”,正是体现了这个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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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改革旨在提高法官素质、保证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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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中国实现“法官独立”的困难,见陕西省富平县法院的法官王亚光的遭遇:他因为“死不认错”,和该院审判委员会抗争,最后被通报批评乃至免职“待岗”。[117]在河南省卢龙县法院,原院长贾庭润也因拒绝按照“上面”的意思定案,被革去院长职务,赶出法院,成为县司法局一名普通干部。贾被贬后又受到“留党察看”两年的处分,行政级别和职务工资分别降了两级,从原来的620元降到350元,致使多病缠身的贾连医院都住不起。[118]如果司法制度得不到有效的改革,至少可以说河南的那个地区在今后很长时间内出不了贾庭润那样的法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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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离法官独立仍有相当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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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 如何看待民意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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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不独立不仅体现于政府对司法的干预,有时也体现为司法对公共舆论的让步。2006年4月,许霆发现广州某地的银行自动柜员机(ATM)出现异常,自己银行卡的余额只有170多元,却能取款1000元而不能如实扣账,便连续取款170次,先后获得17余万元。由于17万元已经构成“数额特别巨大”,广州中级法院一审判决许霆无期徒刑,结果引起全国巨大反响,舆论普遍认为判决过重。在请示最高法院之后,广州中院二审判决五年徒刑。[119]许多人认为,这个结果标志着民意的胜利,但也有不少人担忧媒体对司法的干预。另外,舆论干预也可能产生畸轻畸重的结果。在云南,一位大学生恶意取款40多万元。虽然已经退还了钱,但还是判了无期徒刑,并且到广州许霆案发生时已经服刑7年。[120]由此可见,民意未必能在所有情况下及时有效地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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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许霆案并不是民意审判的首例。早在2002年4月,沈阳“黑道霸主”刘涌被一审判处死刑,但二审因证据不足而改判死缓,判决书甚至认为侦查过程可能存在刑讯逼供。虽然似乎得到大多数刑法学家的肯定,改判引起了相当强烈的社会抗议,并被不少民众认为是权力和金钱干预的结果。2003年12月,最高法院“破天荒”首次提审刘涌案,并亲自再度判决死刑,许多人为此拍手称快。[121]2008年4月,新任最高法院院长在讲话中明确表示,死刑判决需要考虑有关行为的违法性质、社会危害以及人民群众的“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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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如何看待“民意审判”?死刑判决是否应考虑多数人的“民意”和“感觉”?为什么?如何在维持舆论监督的基础上保证司法独立?在人大制度没有充分发挥作用的情况下,民意可能发挥什么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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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 2001年修正的《法官法》规定了法官的考核与奖惩制度,并设立了法官考评委员会,由5—9人组成,本院院长任考评委员会主任。(第48—49条)法官从最高法院院长(“首席大法官”)起,分为大法官、高级法官和法官12级。(第18条)“法官等级的确定,以法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审判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为依据。”(第19条)从目前任命情况来看,法官等级和所担任职务等级有很大关系,这些规定和实践是否有利于法官独立?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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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宪法并没有规定法院不受立法机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干涉”。事实上,各级法院的领导都由同级人大选举,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汇报工作。你如何看待法院和立法机构之间的关系?如何防止法官受到同级人大或政府部门的压力而实行地方保护主义?现在某些地方所实行的“个案监督”制度,即人大或常委会调取反映意见比较大的司法决定,并对发现有问题的责成司法机关重新考虑。这项制度是否符合宪法第125条保证的“法院独立”?(参见本书第三章关于洛阳玉米种子案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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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 司法改革的歧路——“唱红打黑”与“重庆模式”的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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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随着肖扬院长的离任,最高法院制定了《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中国司法改革似乎迷失了方向。最高法院要求各级法院学习四十年代延安时期的“马锡五模式”,鼓励法官去“田间地头”办案,甚至对各级法院硬行规定调解率,似乎唯有“大调解”才能“让人民满意”。法学界不仅有人借用美国的“司法能动”话语为此背书,而且有人反对先前的司法职业化改革方向,提倡司法“民主化”或“大众化”。[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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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此同时,薄熙来主政下的重庆开展了轰轰烈烈的“唱红打黑”运动,通过王立军掌控的公检法系统实行运动式执法、突击式审判,用刑讯逼供等手段制造了大量冤假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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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初,薄熙来因对其妻谷开来杀人案的处理极不满意,打了王立军一巴掌,致使后者上演夜逃美国驻成都领事馆的大戏,才牵出重庆黑幕。同年8月,薄熙来因受贿、贪污、滥用职权而受到审判。庭审过程跌宕起伏、众人瞩目,甚至被称为“世纪审判”。微博直播是此次庭审的重大亮点,兴许能为推动审判公开提供契机;被告被赋予相当程度的辩护权,对三项指控给予有力回驳。虽然薄熙来被判处无期徒刑,但是各地尤其是重庆本地仍有一些民众支持“打黑”,认为他为市民办了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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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9 左图为律师李庄在重庆受审,右图为曾经叱咤风云的王立军在薄熙来案件审判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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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1月召开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为司法改革“拨乱反正”,《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部署了三个方面的司法改革。首先,“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保证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其次,“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审判委员会制度,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最后也最重要的是,“推进审判公开……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推动公开法院生效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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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注 获得司法救济的权利 [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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