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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9981 检察院有权对错误的法院判决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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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9983 (三)特别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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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9985 各级法院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行使特别行政区的审判权。(香港基本法第80条、澳门基本法第82条)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终审法院、高等法院、区域法院、裁判署法庭和其他专门法庭。高等法院设上诉法庭和原讼法庭。原在香港实行的司法体制,除因设立特区终审法院而产生变化外,予以保留。(香港基本法第81条)终审权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终审法院可根据需要邀请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的法官参加审判。(香港基本法第82条)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初级法院、中级法院和终审法院,终审权属于终审法院。(澳门基本法第84条)澳门还设立行政法院。行政法院是管辖行政诉讼和税务诉讼的法院。不服行政法院裁决者,可向中级法院上诉。(澳门基本法第8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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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9987 特别行政区“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且司法人员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不受法律追究。(香港基本法第85条、澳门基本法第83条)。澳门法院只服从法律,法官“依法进行审判,不听从任何命令或指令”,但遇到基本法第19条第三款所规定的国防与外交行为除外。法官在任职期间,不得兼任其他公职或任何私人职务,也不得在政治性团体中担任任何职务。(澳门基本法第8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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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9989 基本法保证特区法院司法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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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9991 特别行政区法院的法官,根据当地法官和法律界及其他方面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香港基本法第88条、澳门基本法第87条)澳门法官的选用以其专业资格为标准,符合标准的外籍法官也可聘用。香港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应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终审法院的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命或免职,还须由行政长官征得立法会同意,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香港基本法第90条)澳门各级法院的院长由行政长官从法官中选任。终审法院院长由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其任免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澳门基本法第8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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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9993 特区法官由行政长官任命,首席法官须征求立法会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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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9995 特别行政区的法官只有在无力履行职责或行为与职务不相称的情况下,行政长官才可根据终审法院的首席法官或院长任命的不少于三名当地法官组成的审议庭的建议,予以免职。(香港基本法第89条、澳门组织法第87条)香港终审法院的首席法官只有在无力履行职责或行为不检的情况下,行政长官才可任命不少于五名当地法官组成的审议庭进行审议,并可根据其建议予以免职。澳门终审法院法官的免职由行政长官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组成的审议委员会的建议决定,终审法院法官的任命和免职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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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9997 澳门特别行政区还建立了检察院。澳门基本法第90条规定,检察院“独立行使法律赋予的检察职能,不受任何干涉。”检察长由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由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央政府任命。检察官经检察长提名,由行政长官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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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09999 澳门特别行政区建立了检察院,检察官由行政长官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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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0001 第五章复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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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0003 1.什么是“议会至上”?什么是“三权分立”?两者之间有什么联系与区别?什么是英国的“不成文宪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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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0005 2.什么是总统制、责任内阁制、委员会制和双元首脑制?分别叙述总统制和内阁制下议会监督行政分支的机制。什么是“建设性不信任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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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0007 3.议会是如何发展起来的?有哪些职权?美国的国会和中国的全国人大以及特别行政区的“立法会”之间有何联系与区别?为什么人大代表需要职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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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0009 4.论述美国、法国与德国总统之间的异同。其中哪一个更类似于中国的国家主席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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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0011 5.回顾“合众国诉尼克松案”,什么是美国总统的“执法特免权”及其限制?美国总统是不是有紧急状态权力?中国的国家主席是否有权宣布紧急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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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0013 6.中国的国务院和英国及法国内阁以及欧洲共同体的执行委员会有何不同?香港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首长和普通地方政府的职权及产生方式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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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0015 7.什么是“分裂政府”?产生分裂政府的政治前提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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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0017 8.比较中国最高法院、美国最高法院、法国宪政院、德国宪政法院以及欧洲法院的管辖权之异同。美国最高法院是否能发布“司法解释”?为什么?特别行政区法院和普通地方法院的管辖权有何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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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0022 宪法学导论:原理与应用(第三版) [:1702804415]
1702810023 宪法学导论:原理与应用(第三版) 第六章 政党与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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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0025 以上两章讨论了国家权力的划分和政府组织形式。但政府是如何形成的呢?谁并且如何才能成为国家官员?这个问题很重要,因为尽管我们在前两章费心设计了(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和政府内部的种种制衡机制,但如果没有这一章所要探讨的政党民主,那么我们基本上就只能停留在古代御史或现代纪委和检察院的水平。虽然政府内部的制衡很重要,但中国历史就足以证明,无论设计如何精巧,光靠它们是不够的;要保证政府在整体上符合公共利益,防止“官官相护”或陷害忠良,(参见本书第二章对宪政制度与文化的讨论)人民还必须对政府的产生具有直接的发言权。在现代民主国家,政府的产生离不开选举,而选举都是在政党及竞选机构的组织下进行的。我们都听说,政府是“为人民服务”的,而保证你得到“服务”的第一步就是你能够在官员的选择上发表自己的意见,并且你最后投的那一票和其他人一样能对官员的产生多少发挥一点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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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0027 仅有政府的内部制衡是不够的。现代民主政府的产生离不开选举,而选举都是在政党及竞选机构的组织下进行的。理性的选举需要充分的真实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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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0029 这听上去简单,但选举其实是一个很复杂的过程,可能会发生五花八门的各类新鲜事。首先,你怎么知道选谁呢?你可以听候选人自己或别人介绍,但他们可能(或几乎肯定)会“骗”你,夸大自己、贬低别人。在某些民主尚处于“转型”时期的国家,他们可能还会来贿赂你——“买”你的选票,甚至通过某种方式胁迫你选他们想要你选的人。因此,如果选举要有意义,你首先必须能自由并理性地行使你的选举权;你还必须能够获得充分的信息,知道候选人一旦上台后究竟想干什么——他是不是支持保障个体经济的所有权?是不是会为农民建立一套社会福利的基本保障(如果你是城市居民,你可能会认为那是在花你的纳税钱)?是不是赞成两岸统一?等等。既然出来投票了,你总得把一个自己喜欢的人选上去,不要“选错对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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