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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0515 众议院的四大党——基督教民主联盟、基督教社会联盟、社会民主党和自由民主党——各获20%,其余20%由议会各小党按其席位总数分配。海斯州和一些未能进入议会的小党——如德国全民党、巴伐利亚党和倾向纳粹的国家民主党,在宪政法院宣称联邦法律违宪。联邦宪政法院同意宪政申诉,并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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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0517 人民意志的形成和国家意志的形成,以不同方式交织一体。然而在民主国家,大众意愿的形成必须始于人民——而非国家机构。只有在人民政治意愿的形成过程中,国家机构才得以产生。[这一次序]意味着:在原则上,国家机构不得在人民见解和意愿的形成中积极活动;这个过程必须在原则上保持“独立于国家”(State-free)。假如允许行政或立法机构去影响这个过程,就不符合自由和公开形成人民意愿的民主原则;只有具备特殊理由,这类行动才被认为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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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0519 德国议会对政党资助的免税方案违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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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0521 政党在个人和国家之间构成中间联系;即使在两届选举之间,它们也是公民实现其意志的手段。政党是人民的“喉舌”。如果政党支持内阁,那么它们便在人民和政治领导之间建立并保持联系。如果作为少数党,它们则形成并增强政治反对力量。它们作为中介,参与公共见解之形成。政党集中[公民]对政治权力及其行使的意见、利益和努力,平衡与塑造之,并试图在形成国家意志的过程中使之开花结果。[在现代大众民主中,政党决定性地影响着最高政府职位之任命。它们通过在国家系统的机构和职位工作,尤其通过影响议会的决定和措施,来参与国家意志的形成。正因为政党的这些活动,“独立于国家”的宪法规则、及全民见解和意愿必须公开形成之原则,禁止国家把政党合并到组织化的政府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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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0523 政府必须自下而上产生,国家机构在原则上不得影响人民见解和意愿的形成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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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0525 如果立法者为竞选开支提供补偿,那就必须尊重第21条为政党所保障的自由。立法者还必须注意,所提的“方案”不得和政党平等原则相冲突。这项原则并不限于选举法,而且也适用于整个广泛的选举领域,包括对竞选开支的偿付……就这类调控而言,立法者的自由行动受到相当狭隘的限制。除非具备特殊与迫不得已之理由,宪法禁止以任何不平等的方式去对待政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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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0527 政党是人民的“喉舌”,是个人和国家之间的中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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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0529 1967年,为了满足联邦宪政法院在“公共资助案”中提出的要求,众议院各党派联合制订了《政党法》(Political Party Act)。该法案的七个部分规定了政党的地位和职能、内部组织结构、禁止违宪政党的实施、候选人的提名、政党的公共财政资助、对竞选资金来源和开支的公布和审计,并对民法典和税务法涉及政党的部分作出修改。和美国的竞选资助法律不同,《政党法》对私人捐助没有规定上限,而只要求所有超过2万马克的个人捐款及超过20万马克的企业捐款必须公布。对于公共资助,《政党法》试图符合“财政补贴”决定,规定各政党只能为补偿“合适竞选的必要开支”,按照所获第二票(比例选票)的总数,获得每票2.5马克的资助。到1974年和1983年,这个数目分别上升到3.5马克和5.0马克。但该法又规定,只有在一州至少赢得2.5%选票的政党,才能获得公共资助。不出所料,政党法案又产生了一轮新的诉讼。在1968年的“竞选赞助案”中,宪政法院肯定了法案的私人捐助的免税部分,但判决企业比个人更高的公布限额无效。法院认为,作为法人的企业必须和个人平等对待,因而也必须公布所有超过2万马克的捐款。同时,政党必须赢得2.5%选票才能获得公共资助的规定,也因要求太高而无效。法院自行规定了“0.5%”规则:只要政党至少赢得0.5%的全部选票,它就应被认为是“足够认真的竞选参与者”,因而有资格按选票的比例获得公共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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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0531 为了保证政党之间的公平竞争,财政资助的立法方案必须符合政党平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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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0535 案例 对照法国——“竞选开支决定”[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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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0537 法国第五共和宪法提到了政党,但对政党的规定不如德国宪法详细。宪法第2条规定:“法国是一个统一、世俗、民主和社会的共和国……共和国的座右铭是‘自由、平等、博爱’,它的原则是民有、民治、民享。”第4条规定:“政党和团体应在选举意见的表达过程中发挥作用。它们应被自由形成,并应自由从事活动。它们必须尊重国家主权和民主原则。”如下所述,法国《人权宣言》和第五共和宪法还规定了选举权的平等。这些原则被宪政院解释为要求政党竞选经费的平等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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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0539 将政党必须赢得一定比例的选票作为获得资助的条件,也不得过于严格。法国宪法对政党的规定不如德国宪法详细,但也规定了选举权平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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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0541 在1990年的“选举开支决定”中,1988年3月通过的立法寻求支持政党竞选,并使候选人受制于公开审查。虽然其公共开支条款受到广泛支持,这项法案因歧视小党利益而受到批评。和德国类似,法国立法也规定只有选民支持超过5%的政党才能获得竞选资助。基于宪法第61条第2款,总理把这些条款提交宪政院审查。宪政院推翻了对政党竞选的资助限制,并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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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0543 宪法第2、3、4条的条款并不阻止国家对帮助表达选民愿望的政党或团体授予财政资助。但为了符合平等和自由原则,被授予的资助必须符合客观标准。另外,所采纳的援助机制不得产生或建立政党对国家之依赖,或削弱各种不同思潮与见解的民主表达。即使对政党或团体的援助纯粹基于它们向众议院选送候选人之人数,且可受制于它们必须获得最低选票支持之要求,议会所采纳的标准亦不得忽视思想多元化的要求;后者构成了民主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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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0545 政党资助必须符合客观标准,且不得产生政党对国家之依赖,或削弱各种不同思潮与见解的民主表达。规定只有至少获得5%选票的政党才能获得资助之条件,同样违反了法国宪法的平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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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0547 另一方面,为了把国家资助按照选举结果的比例而分配给政党,只有那些“在每个选区至少获得5%选票的结果”才获得考虑;由于其所选择的阈值,这项要求可能阻碍新思想之表达。因此,就法律所施加的这项条件而言,我们必须宣布,被提交的法律第十一章违反了宪法第2条与第4条的联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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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0553 思考 在多党竞争体制下,由于执政党在大选后可能发生轮替,任何政党都不可能垄断统治权,因而也不可能垄断财政权。在美国,政党资金主要通过竞选募集获得,政党并不从国家那里得一分钱。欧洲国家为了保证政党资金的基本平等,因而对各大政党给予一定的竞选资助,但是政党资助的前提是党、国分离;党产和国库自然分离,才出现政党财政资助的宪法问题。与此相比,在一党执政体制下,由于党政不分,执政党一般没有习惯区分党和国家的财产,党政机关的预算直接纳入国家预算体系之中,从而使党产和国家财产之间形成一种“剪不断、理还乱”的复杂局面。例如国民党到台湾后仍然实行一党专制、党国不分,以至在民主转型后,“追讨党产”早已成为民进党的竞选口号,也是国民党长期摆脱不了的一个历史包袱。你认为执政党和民主党派的预算是否应该接受人大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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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0557 (二)大众媒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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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0559 如果财政来源是政党机器得以运行的动力,那么大众媒介则是这架机器获得输入与输出的渠道。政党必须通过政治宣传向大众树立形象,而大众则必须及时了解政党纲领和行动日程。因此,现代技术提供的广播与电视通讯,就为民主体制所必需的信息交流提供了关键手段。和美国不同,西德的广播电视台属于国家所有,因而有义务平等分配为政党竞选提供的免费播音时间。但和国家对政党的财政资助一样,这类时间可以考虑政党大小,因而无须实行平均分配。1962年的“西德媒介案”说明了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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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0561 大众媒介对现代民主制度的信息交流提供了关键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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