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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西德媒介案”[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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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62年的北莱因—威斯法利亚州的竞选中,“西德广播电视台”根据各大政党的竞选实力,为它们分别配备了不同的免费播音时间。例如以5分钟为一单元,基督教民主党获得13个单元,社会民主党获得11个单元,而相对较小的自由民主党只获得5个单元。自民党在宪政法院宣称,它有权和其他政党同样播音时间,且这一权利受到广播电视台决定的侵犯。联邦宪政法院否定了自民党的要求,并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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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德国的广播和电视台为公共所有;这导致了官方分配政党播音时间的必要性……在竞选过程中,机会平等原则要求广播电视台的公有企业大致保持中立。但这项原则不仅允许时间的平等分配,且也在具备重要理由时,允许时间的不同分配。继报社之后,广播和电视是最重要的通讯手段;通过它们,公民获得对形成见解所必需的信息。如要按照《基本法》第5条来公正完成这一任务,时间编排就必须遵从平衡、客观和相互尊重的基本标准。这项任务的一部分,是为重要的政治、意识形态和社会团体之平衡[传达]客观信息。通过为竞选目的而分配播音时间,广播和电视向选民报告政党的相对重要性,从而发挥重要的社会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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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某些国家的广播电视台属于国家所有,因而有义务平等分配为政党竞选提供的免费播音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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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在原则上,宪法允许[电台去]根据政党重要性而分配不同的播音时间,宪法还对这些区别加以限制。[公共广播电视台]不得允许这些区别,去严重危及所有参与选举的政党之间基本自由之竞争。它们尤其不得把在其波段范围内竞选的小团体,完全排斥于广播和电视宣传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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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广播电视台对免费播音时间的分配不得严重危及所有参与选举的政党之间基本自由之竞争,尤其是不得把在其波段范围内竞选的小团体完全排斥于广播和电视宣传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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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自由民主党并没有被完全剥夺免费广播时间。事实上,自民党所获得的免费时间在比例上超过其所获选票近一倍,因而电台对时间的分配并不违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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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 美国的电视台都是私有并私营的,上述德国宪法问题会不会在美国出现?在中国会不会出现?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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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更极端的情况是媒介完全拒绝给政党提供播音时间。要获得播音时间,有关组织当然首先必须要符合构成政党的条件。《政党法》第2条规定,“政党代表公民的结社;在永久或相当长一段时间内,这些公民影响联邦德国或个别州的政治意志之形成,并且他们期望在联邦或一州议会代表人民。[构成政党的条件是,]从政党规模、组织稳定性、成员数量及其公共影响来衡量,其活动整体必须足以表明其目标的严肃性。”有关组织是否符合这些条件,可以受到法院审查。如果符合这些条件,媒介是否还可以根据政党的性质而自行拒绝提供播音机会?《基本法》授权联邦政府取缔那些违反自由民主基本秩序的政党,但并没有把判断政府是否违宪的权力交给媒介。1978年的“极左党派案”,显示了宪法对平等的正面保障和负面限制——下述“自卫型民主”——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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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政党必须符合法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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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极左党派案”[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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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75年与1976年的联邦和各州竞选中,三个州的广播电视台拒绝为三个极左政党——德国共产党、德国马克思—列宁主义共产党和西德共产党联盟——提供播音时间。其理由在于,这三个政党宣扬极端的革命性纲领,并号召摧毁现存的宪政秩序。州的行政法院维持了广播电视台的决定。三个党派在联邦宪政法院挑战这些决定的合宪性,指控它们侵犯了《基本法》第3条、第5条和第21条所保障的政党权利。宪政法院推翻了州法院和广播电视台的决定,并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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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方期望对联邦德国人民的政治意志之形成施加影响。其组织的规模与稳定性、其成员数量和公共影响,都符合[组党]的基本要求。如初审程序所示,他们被允许作为政党,参与联邦和各州选举,并以后试图在竞选过程中赢得席位。申诉方有可能从事着违宪目标之追求,尤其是废除议会制,但这并不剥夺其政党特征。宪法第21条第2款规定,如果出于其目标或追随者的行为,政党寻求去削弱或废除自由民主的基本秩序或危及联邦德国之存在,那么政党就是违宪的。这种表达方式显示,政治组织作为政党的地位,应该和其违宪或合宪性质受到分别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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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基本法》并未明确提及所有政党的机会平等权利,这项权利隐含于[《基本法》所支持的]多党制原则和[第21条第1款所保障的]组党自由。[由于选举]受到公共权力措施的影响,这项受到平等对待的基本权利,不仅适用于选举本身,而且被扩展到竞选之宣传;在现代民主国家,观念的传播对现代大众民主是必不可少的……因此,根据机会平等原则,广播电视台不可因相信某些政党微不足道或甚至有害,即拒绝为它们在选举的参与过程中提供播音时间。另一方面,只要[这些电台]授予新的小党以合适的广播时间,那么机会平等原则并不禁止它们在播音时间的分配上对政党加以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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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机会平等原则,广播电视台不可因相信某些政党微不足道或甚至有害,即拒绝为它们在选举的参与过程中提供播音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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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台无权仅因竞选广告含有反对宪法之观点,就拒绝为政党提供播音时间。相对于《基本法》第21条第2款以及平等原则之精神,这种做法是背道而驰的。(a)除非具备特别相关的理由,机会平等原则禁止公共权力对政党去实行任何区别对待……即使政党的目标是摧毁民主国体并至少废弃联邦德国的部分宪政秩序,且一旦它们赢得议会席位,就将构成政治危险,广播电视台也无权仅因为面对违宪的政治目标和纲领,就通过拒绝提供广播竞选来对付这种危险。第21条不成文的政党特权,不允许电台对竞选的信息内容施加如此深远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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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非具备特别相关的理由,机会平等原则禁止公共权力对政党去实行任何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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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论政党纲领如何违宪,联邦宪政法院对管辖权的垄断,断然排斥行政行动去禁止政党之存在。当然,在政治上反对这类政党的可能性是存在的;但政党必须在政治上能自由行动,而不受任何阻碍。直到这类政党被宣布违宪之前,《基本法》容忍其活动所带来的内在危险。[这项原则]必须受到广播电视台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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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联邦宪政法院才能裁定政党是否违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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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图破坏宪法秩序或危害国家生存的政党是违宪的。《基本法》规定联邦宪政法院决定政党的合宪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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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自卫型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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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充分记取纳粹政权摧毁魏玛共和的教训,《基本法》第21条在保障政党地位和作用的同时,也对政党的内在性质提供了限制。第2款规定:“如果出于其目标或追随者的行为,政党试图去破坏或废弃自由民主的基本秩序、或危及联邦德国之生存,那么它就是违宪的。联邦宪政法院应决定其违宪性问题。”所谓“自由民主的基本秩序”,在以下的“社会帝国党”一案中得到法院的明确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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