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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党资助必须符合客观标准,且不得产生政党对国家之依赖,或削弱各种不同思潮与见解的民主表达。规定只有至少获得5%选票的政党才能获得资助之条件,同样违反了法国宪法的平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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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为了把国家资助按照选举结果的比例而分配给政党,只有那些“在每个选区至少获得5%选票的结果”才获得考虑;由于其所选择的阈值,这项要求可能阻碍新思想之表达。因此,就法律所施加的这项条件而言,我们必须宣布,被提交的法律第十一章违反了宪法第2条与第4条的联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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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 在多党竞争体制下,由于执政党在大选后可能发生轮替,任何政党都不可能垄断统治权,因而也不可能垄断财政权。在美国,政党资金主要通过竞选募集获得,政党并不从国家那里得一分钱。欧洲国家为了保证政党资金的基本平等,因而对各大政党给予一定的竞选资助,但是政党资助的前提是党、国分离;党产和国库自然分离,才出现政党财政资助的宪法问题。与此相比,在一党执政体制下,由于党政不分,执政党一般没有习惯区分党和国家的财产,党政机关的预算直接纳入国家预算体系之中,从而使党产和国家财产之间形成一种“剪不断、理还乱”的复杂局面。例如国民党到台湾后仍然实行一党专制、党国不分,以至在民主转型后,“追讨党产”早已成为民进党的竞选口号,也是国民党长期摆脱不了的一个历史包袱。你认为执政党和民主党派的预算是否应该接受人大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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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大众媒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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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财政来源是政党机器得以运行的动力,那么大众媒介则是这架机器获得输入与输出的渠道。政党必须通过政治宣传向大众树立形象,而大众则必须及时了解政党纲领和行动日程。因此,现代技术提供的广播与电视通讯,就为民主体制所必需的信息交流提供了关键手段。和美国不同,西德的广播电视台属于国家所有,因而有义务平等分配为政党竞选提供的免费播音时间。但和国家对政党的财政资助一样,这类时间可以考虑政党大小,因而无须实行平均分配。1962年的“西德媒介案”说明了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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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媒介对现代民主制度的信息交流提供了关键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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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西德媒介案”[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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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62年的北莱因—威斯法利亚州的竞选中,“西德广播电视台”根据各大政党的竞选实力,为它们分别配备了不同的免费播音时间。例如以5分钟为一单元,基督教民主党获得13个单元,社会民主党获得11个单元,而相对较小的自由民主党只获得5个单元。自民党在宪政法院宣称,它有权和其他政党同样播音时间,且这一权利受到广播电视台决定的侵犯。联邦宪政法院否定了自民党的要求,并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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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德国的广播和电视台为公共所有;这导致了官方分配政党播音时间的必要性……在竞选过程中,机会平等原则要求广播电视台的公有企业大致保持中立。但这项原则不仅允许时间的平等分配,且也在具备重要理由时,允许时间的不同分配。继报社之后,广播和电视是最重要的通讯手段;通过它们,公民获得对形成见解所必需的信息。如要按照《基本法》第5条来公正完成这一任务,时间编排就必须遵从平衡、客观和相互尊重的基本标准。这项任务的一部分,是为重要的政治、意识形态和社会团体之平衡[传达]客观信息。通过为竞选目的而分配播音时间,广播和电视向选民报告政党的相对重要性,从而发挥重要的社会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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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某些国家的广播电视台属于国家所有,因而有义务平等分配为政党竞选提供的免费播音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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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在原则上,宪法允许[电台去]根据政党重要性而分配不同的播音时间,宪法还对这些区别加以限制。[公共广播电视台]不得允许这些区别,去严重危及所有参与选举的政党之间基本自由之竞争。它们尤其不得把在其波段范围内竞选的小团体,完全排斥于广播和电视宣传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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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广播电视台对免费播音时间的分配不得严重危及所有参与选举的政党之间基本自由之竞争,尤其是不得把在其波段范围内竞选的小团体完全排斥于广播和电视宣传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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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自由民主党并没有被完全剥夺免费广播时间。事实上,自民党所获得的免费时间在比例上超过其所获选票近一倍,因而电台对时间的分配并不违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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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 美国的电视台都是私有并私营的,上述德国宪法问题会不会在美国出现?在中国会不会出现?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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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更极端的情况是媒介完全拒绝给政党提供播音时间。要获得播音时间,有关组织当然首先必须要符合构成政党的条件。《政党法》第2条规定,“政党代表公民的结社;在永久或相当长一段时间内,这些公民影响联邦德国或个别州的政治意志之形成,并且他们期望在联邦或一州议会代表人民。[构成政党的条件是,]从政党规模、组织稳定性、成员数量及其公共影响来衡量,其活动整体必须足以表明其目标的严肃性。”有关组织是否符合这些条件,可以受到法院审查。如果符合这些条件,媒介是否还可以根据政党的性质而自行拒绝提供播音机会?《基本法》授权联邦政府取缔那些违反自由民主基本秩序的政党,但并没有把判断政府是否违宪的权力交给媒介。1978年的“极左党派案”,显示了宪法对平等的正面保障和负面限制——下述“自卫型民主”——之间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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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政党必须符合法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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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极左党派案”[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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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75年与1976年的联邦和各州竞选中,三个州的广播电视台拒绝为三个极左政党——德国共产党、德国马克思—列宁主义共产党和西德共产党联盟——提供播音时间。其理由在于,这三个政党宣扬极端的革命性纲领,并号召摧毁现存的宪政秩序。州的行政法院维持了广播电视台的决定。三个党派在联邦宪政法院挑战这些决定的合宪性,指控它们侵犯了《基本法》第3条、第5条和第21条所保障的政党权利。宪政法院推翻了州法院和广播电视台的决定,并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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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方期望对联邦德国人民的政治意志之形成施加影响。其组织的规模与稳定性、其成员数量和公共影响,都符合[组党]的基本要求。如初审程序所示,他们被允许作为政党,参与联邦和各州选举,并以后试图在竞选过程中赢得席位。申诉方有可能从事着违宪目标之追求,尤其是废除议会制,但这并不剥夺其政党特征。宪法第21条第2款规定,如果出于其目标或追随者的行为,政党寻求去削弱或废除自由民主的基本秩序或危及联邦德国之存在,那么政党就是违宪的。这种表达方式显示,政治组织作为政党的地位,应该和其违宪或合宪性质受到分别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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