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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0664 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是政治协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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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0666 在1954年以前,全国人大的职权由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代行。1954年,全国人大代表产生并召开大会,制定了第一部宪法以代替作为临时宪法的《共同纲领》,并结束了政协代行人大权力的作用。同年召开了政协第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周恩来当选为政协主席,并作了政治报告,指出政协本身的“统一战线作用仍然存在”。1962年,在经历三年困难时期之后,政协召开了第三次会议。周恩来作了《我国人民民主统一战线的新发展》报告,提议把“社会主义建设”作为统一战线的新任务,并对开展学术性研究和讨论提出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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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0668 在1954年以前,政协第一届全体会议代行全国人大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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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0670 在后来的十年“文革”时期,政协不能正常工作。1978年12月,政协召开第五届第一次会议。邓小平当选为政协主席并致开幕词,把促进“安定团结”和现代化建设作为统一战线的基本任务。1982年12月,各民主党派在第五届全国政协第五次会议上通过了《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确认了这一基本任务。1994年3月,政协第八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对章程作了修订。2000年和2004年,《章程》分别再次受到修订。2004年的修正案在总纲中特别强调:“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章程规定:政协“全国委员会和地方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组织参加本会的各党派、各社会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参政议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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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0672 政协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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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0676 政治协商是指在决策之前或决策执行过程中,政协对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重大问题进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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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0678 政治协商是指在决策之前或决策执行过程中,政协对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的重大问题进行协商。政协全国或地方委员会可根据共产党、人大常委会、各级政府、民主党派及人民团体的建议,举行由各党派与团体负责人及各界代表参加的会议,并进行协商。根据1989年的政协全国委员会《关于政治协商和民主监督的暂行规定》,政治协商的主要内容有民主法制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重要方针政策及其重要部署、政府工作报告、国家财政预算、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国家重要法律草案、中共中央提出的国家领导人人选、国家政治的重要事项、省级行政区划的变动、外交与国家统一的重要方针政策、群众生活的重大问题、各党派之间的共同性事务及政协内部的重要事务等。政治协商的主要形式包括政协全国委员会的全体会议、常委会议及其专题座谈会、主席会议以及各专门委员会根据需要召开的协商座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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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0680 民主监督则是指在决策执行之后,政协对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以及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建议与批评。除了法律与政策的落实情况之外,民主监督的主要内容还包括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的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遵纪守法、为政清廉方面的情况,以及参加政协全国委员会各单位和个人对章程的遵守和政协决议的执行等。监督主要形式有政协全国委员会的全体会议、常委会议或主席会议向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或国务院提出建议案,各专门委员会提出建议或报告,委员通过视察、提案、举报或参加中共中央委员会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的调查与检查,提出建议或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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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0682 民主监督是指在决策执行之后,政协对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以及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建议与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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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0685 宪法学导论:原理与应用(第三版) (三)政党与政府——《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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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0687 中国的执政党直接参与政府的领导工作,并对党政机关干部的选任发挥重要作用。2002年7月,中共中央发布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取代了1995年颁布的《暂行条例》。条例规定了选用干部的条件,并要求各级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严格把关。对上级、本级、下级的干部任用,不符合条例规定的不上报、不上会、不审批。中共中央关于印发条例的通知还要求实行干部选用的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用人失察或失误而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主要责任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查处违反条例规定的原则、条件、程序和纪律而选用干部的决定,对问题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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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0689 中共中央的干部选用条例规定了各级干部选用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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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0691 《干部任用条例》共13章、74条。第一章为“总则”。第2条规定了选用干部的六项原则:党管干部原则,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原则,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民主集中制原则,依法办事原则。根据第4条,条例适用于下列党政领导干部的选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的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各级地方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以及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的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干部选用,非党员领导干部以及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选用,均参照本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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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0693 选用干部应遵循党管干部等原则。党政干部必须符合一定的思想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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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0695 第二章至第七章分别规定了“选拔任用条件”、“民主推荐”程序、“考察”和“酝酿”程序、“讨论决定”和“任职”程序。市县党政领导正职的拟任及推荐人选由上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党委全体会议审议并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党委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党委常委会作出决定。(第33条)对于提任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在党委讨论决定之后、下发任职通知之前,“应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至15天。(第3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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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0697 党委讨论并决定干部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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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0699 第十一章与第十二章规定了“免职、辞职、降职”与“纪律和监督”。党政领导干部如有下列情形之一,“一般应免去现职”: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退休年龄界限;在年度考核与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2/3,并经组织考核认定不称职;因工作需要或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第55条)如果党委及其人事组织部门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第60条)党委及其人事组织部门、纪检机关和监察部门对干部选用工作进行监督检察,受理有关举报与申诉。(第66条)如果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应追究主要责任人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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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0701 2004年3月,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党政机关竞争上岗工作暂行规定》、《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对下一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表决办法》、《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和《关于党政领导干部辞职从事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意见》等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文件。这五个文件反映了中央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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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0703 思考 为什么《干部任用条例》仅适用于中央国家机关“工作部门”或“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的选用?(第4条)为什么不适用于最高法院与最高检察院的正职领导成员?这一限制为什么不适用于各级地方法院与检察院?民主推荐的结果应向上级党委汇报(第13条),但条例并不要求对外(包括参加民主推荐的成员)公开。你认为推荐结果是否应当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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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0705 最后,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5年4月通过了《公务员法》,于2006年1月1日开始生效。其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根据此规定,中共党政机关、各民主党派以及政协等占“国家行政编制”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被明确纳入“公务员”的范畴,从而进一步加强了党和国家之间的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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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0707 评注 “两委”矛盾——中国党政关系在农村基层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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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0709 除了任用干部之外,政党还直接参与政府事务的领导和管理,因而在政府机关内部产生了党政两套班子。一般地,通过党政领导由一人兼任或明确党政职能的分工(如明确首长负责制或党委“一把手”)等措施,两套班子能够避免发生矛盾。尤其是党委对机关干部的人选发挥决定性作用,因而通常能保证两者和谐一致。然而,近年来农村基层选举的发展打破了原来的干部任用模式,也给中国的党政关系带来了新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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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0711 中国政府机关内部存在着党政两套班子,可能发生权力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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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0713 据统计,中国目前有八十多万个村庄,绝大多数都展开了村委会选举。据学者估计,其中实施得比较好的大约有三成。村委会制度的实施导致了村庄传统权力结构的“裂变”,引发了村委会和村党支部之间的权力冲突。目前绝大多数村庄还是“村民选村长,党员选书记”;村委会主任是村民自发选举出来的,而支书则是由党员推选,必要时可由镇党委直接任命。在某些地方,出现了村长“一呼百应”,书记“说话不灵”的现象,从而产生了村委会和村党支部之间的矛盾。[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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