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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0615 自由民主的基本秩序,可被定义为一种秩序:它排斥任何形式的专制和任意性,并代表了法治之下的政府体制;通过现存多数所表达的意愿,这项政府体制基于人民自决、自由和平等。这项秩序的基本原则至少包括:尊重《基本法》所授予的具体形式之人权,尤其是对于生命和自由发展的个人权利;大众主权;三权分立;责任内阁制;行政合法性;司法独立;多党制原则,以及对所有政党的平等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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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0617 自由民主的基本秩序排斥任何形式的专制和任意性,并代表了法治之下的政府体制;通过现存多数所表达的意愿,这项政府体制基于人民自决、自由和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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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0619 宪政法院认识到,《基本法》对政党的调控遇到一个问题:民主原则应允许具有任何倾向的政治势力,通过组党来表达自身;如要前后一致,这项原则也应该保护那些具有反民主倾向的政治势力。然而,如果对这些势力不加任何控制,那么德国就可能重蹈魏玛共和的覆辙。对违宪政党的查禁主要是为了两个目的。首先,政府有责任去保护《基本法》所规定、联邦宪政法院所解释的自由民主基本秩序,而不能听任极端党派去摧毁之。其次,政党受到《基本法》的特殊保护和行政机构的特别支持;与此相一致,政党不应被允许去利用这些特权,来摧毁保障其特权的基本秩序和政府机构。同理,根据《基本法》第18条,个人如滥用自由,其基本权利可被取消;受到自由民主秩序保障的个人自由,不得被用来摧毁他人自由以及保护这种自由的基础——基本秩序本身。然而,鉴于第21条第2款和第18条对政党与个人自由的潜在深远影响,为了杜绝政府滥用权力的可能性,《基本法》不允许联邦政府像禁止普通结社那样直接采取行动;内阁或议会只能提议宪政法院去查禁政党或取消自由。只有联邦宪政法院才能作出最终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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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0621 政府有责任去保护《基本法》所规定的自由民主基本秩序,而不能听任极端党派去摧毁之。且政党受到《基本法》的特殊保护和行政机构的特别支持,因而政党不应被允许去利用这些特权,来摧毁保障其特权的基本秩序和政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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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0623 尽管个人从未因违抗自由民主的基本秩序而被剥夺自由,违宪政党曾两次受到查禁。第一次就是发生于1952年的“社会帝国党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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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0625 案例 “社会帝国党查禁案”[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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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0627 “社会帝国党”于1949年成立,其部分目标是在西德重组右派势力。在开始几年,社会帝国党(SRP)在数州获得相当数量的支持,并在联邦议会中获得两个席位。由于该党对联邦内阁和民主政府的敌视态度,阿登纳政府于1951年提请联邦宪政法院予以取缔。接受案件后,第一庭命令搜查帝国党的办公室及其领导人的住宅,以获取有关证据。法院对政党取缔首次发表了如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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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0629 在第一次大战之后,尽管当时的民主宪政生活在很大程度上由政党决定,魏玛宪法几乎从未提及政党。这项忽略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最后归结为一项民主理论:它拒绝承认自由个人和人民整体意志之间的媒介团体;这个整体意志是个体意志之总和,并通过作为“全民代表”的议员,在议会里得到代表……《基本法》更为现实;它抛弃了这种观点,并明确承认政党是形成人民政治意愿的媒介——即使不是唯一的媒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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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0631 魏玛宪法不承认政党,但《基本法》明确承认政党是形成人民政治意愿的媒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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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0633 对德国宪政所发展的自由民主国家而言,政治见解和结社的自由,乃是公民受到保障的基本权利。另一方面,来自人民的最高权力须通过选举和表决得以行使,又是每一个民主体制之本性。但针对大型现代民主国家之现实,只有通过作为政治组织的政党运作,这项大众意愿才能体现出来。这两个基本概念得出同样结论:政党的建立和活动不得受到限制。德国宪法缔造者所面临的问题在于,是否能全盘实施这项结论,抑或在最近经验的启发下,应该对这一领域规定某些限制。缔造者必须考虑,基于任何政治观念来组建政党的绝对自由,是否应该受到特定的民主统治原则之限制;且企图利用民主手段的形式来废除民主的政党,是否必须被排除于政治过程之外。缔造者还必须顾及与此相联系的危险:政府可能因此而试图去取消给它招惹麻烦的反对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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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0635 《基本法》第21条尝试去调解这些问题。一方面,它建立了政党必须自由形成之原则。另一方面,它提供了禁止‘违宪’政党活动之手段。为了防止滥用这项手段之危险,第21条授权联邦宪政法院去决定违宪性问题,并尽可能确定这类判决的事实要求。同时,这些规定所基于的基本观念,为解释第21条提供了重要指示……在民主国家,政党具有特殊重要性。通过合法手段,政党可期望改变个别条款或甚至整体宪法机构;只有当寻求推翻《基本法》所体现的最高基本价值——自由民主秩序时,它们才能被驱逐出政治舞台……根据《基本法》作出的宪政决定,基本宪政秩序最终基于下列观念:人具有其自身的独立价值,并且自由与平等是民族统一的永久和内在价值。因此,这项基本秩序所充满的价值,反对那些排斥人类尊严、自由和平等的极权国家之秩序……[对政党合宪性]问题的答案,来自下列考虑:只有在政党否定自由民主的最高原则时,它才能被排除出政治过程。如果政党的内在组织不符合民主原则,那么一般结论将是:政党试图在整个国家推行其自身的结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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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0637 《基本法》禁止违宪政党之存在,但为了防止滥用这项手段之危险,第21条授权联邦宪政法院决定违宪性问题。宪政法院从政党的组织结构和性质判决,内在组织不符合民主原则的极右党派确实违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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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0639 随着冷战气氛的缓和、极端势力的衰落和政府信心的增强,西德政府不再反对极左或极右政党的存在。1975年,内政部长公开报告了国家民主党的反宪法目标和活动。这一行动受到联邦宪政法院的肯定。法院指出,即使宪政法院从未宣布该党违宪,宪法还是允许政府机构公开揭露从事违宪活动的政党。但政府并未进一步提议宪政法院去查禁任何政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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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0641 宪法学导论:原理与应用(第三版) [:1702804423]
1702810642 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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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0644 (一)政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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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0646 和西方不同,中国实行“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在多党合作下受到承认的有以下八个民主党派。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简称“民革”)成立于1948年,主要成员是原国民党中和中共保持合作的党员。中国民主同盟(“民盟”)成立于1941年,主要成员是文教、科技界知识分子;它于1947年被国民党政府宣布为“非法团体”而被迫解散,1948年在香港重新组建。中国民主建国会(“民建”)成立于1945年,主要成员是工商界人士。中国民主促进会(“民进”)成立于1945年,主要成员为教育界和文化出版界知识分子。中国农工民主党(“农工”)初创于1927年,原名“中华革命党”,1947年改为“农工”,主要成员是医药卫生界、工程技术界和文化教育界的知识分子。中国致公党于1925年成立于旧金山,主要成员是归国华侨和侨眷。九三学社成立于1946年,主要成员是文化教育界、科学技术界的中高级知识分子。台湾民主自治同盟(“台盟”)是台湾省籍人士在1947年的“2·28”事件之后于香港成立的政治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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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0648 中国的“多党合作”制度承认八个民主党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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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0650 1956年,在完成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之后,中国出现了究竟采取严格的一党制还是多党并存的问题。毛泽东对此提出了“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基本方针,并列入中共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从而确定了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但在1957年,这一方针就在“反右”扩大化中受到很大冲击,不少民主党派领导人及成员被错划为“右派分子”而遭到迫害。在后来的十年“文革”时期,民主党派更未能发挥正常作用。1979年,邓小平重新提出在中国实行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度的必要性。1982年,中共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再次确定了多党合作方针。1989年,中共中央通过了《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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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0652 毛泽东提出了“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基本方针,邓小平以后重新提出了多党合作的必要性。多党合作以共产党领导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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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0654 根据1989年的意见,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包括下列主要方面:第一,共产党是执政党与领导核心,在政治原则、政治方向和重大方针政策上领导各民主党派。第二,各民主党派是接受共产党领导的参政党,与中共通力合作。第三,多党合作的基本方针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第四,民主党派参政的主要内容是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领导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及法规的制定与执行,鼓励支持民主党派与无党派人士对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各项工作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第四,多党合作在目前阶段的主要方式包括共产党与民主党派的政治协商,民主党派或无党派人士在国家权力机关参政议政,并担任各级政府或司法机关的领导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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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0656 (二)政治协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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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0658 在更广泛的范围内,中国还存在着一条“统一战线”,即共产党领导下的政治联盟,主要包括两个联盟:由劳动者形成的“工农联盟”,现在也包括知识分子;以及工人和“其他一切爱国者”的联盟,即劳动者和可以合作的非劳动者之间的联盟,包括拥护国家统一的台湾与港澳同胞、海外侨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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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0660 “统一战线”是共产党领导下的政治联盟,包括“工农联盟”和“其他一切爱国者”联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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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0662 统一战线的组织形式是政治协商会议。政协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945年在重庆举行的国共谈判。当时,国民党同意召开由各党派代表参加的政治协商会议(“旧政协”)。各党派通过政治协商,确定了和平民主五项协议,打破了国民党的一党专政。1948年,中共发出“五一号召”,沿用了“政治协商”的名称,提议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及社会贤达召开新的政协会议,成立联合政府。1949年9月,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及人民团体召开了第一届政治协商会议,制定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与《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产生了中央政府委员会。在该委员会的63名成员中,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占31名,国家副主席、政务院副总理也有民主党派的领导人,因而较好体现了联合政府与多党合作原则。(王士如编,1993: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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