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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0918 思考 联系斯通法官的“第四脚注”,你认为法院是否应该对性别歧视也实行严格审查?对于妇女的优惠(或对男子的歧视)是不是应该适用同样的审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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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0920 (二)选区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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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0922 上述案例也使某些保护少数民族的政策受到质疑。既然立法不得给妇女代表提供特殊优惠,那么它也不能优惠少数民族。在1985年的“新卡东尼亚选举决定”中,法国内阁通过重新划分选区,对少数民族实行特别优惠。宪政院推翻了优惠殖民地选民的比例代表制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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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0924 案例 保护少数民族——“新卡东尼亚选举决定”[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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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0926 为了解决新卡东尼亚(New Caledonia)殖民地的政治局势,内阁希望削弱南部白人的反对独立势力。因此,新的国会(Congress)选举体制,对处于少数的本地选民区域给予更大份分的代表。殖民地岛被分为四个选区,其中南部白人选区占18个席位,其余3个非白人选区共占25个席位。由于选区划分和席位分配的不合理,殖民地白人社团所支持的右翼党派把这些条款提交宪政审查;宪政院判决选举法违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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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0928 根据宪法第74条,[宪法第2条第1款和第3条第3款及《人权宣言》第6条]并不阻止议会去考虑所有相关事务——尤其是人口的地理分布,以在海外殖民地的具体组织构架内创立并界定选区。为此,法律第3条并不侵犯宪法第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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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0930 但为了使领土及其居民的代表性符合宪法第3条,国会必须在基本上根据人口而获得选举;作为海外领地的议事机构,它的作用并不限于领土管辖。这并不表明每个地区的代表必须一定和其人口成比例,或不能考虑其他公共利益之要求;但即使如此,这些因素亦只能在有限程度上获得考虑,且后者在本案被明显超越。[因此,法律第4条第二段对每个地区]所规定的议席数目必须被宣布违宪。由于第二段和这些条款不可分割,[我们]必须宣布它在整体上抵触了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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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0932 保护少数民族的选区划分措施也违反平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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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0934 1985年,社会党改变了法国的选举机制,使之成为单一地区代表制,而后又重新引入了比例代表制,以使“国家阵线”和共产党获利,同时减少右翼联盟所获的多数。在右翼党派执政后,希拉克内阁试图在下次大选前恢复以往体制,因而通过法律授权重划选区,并在议会暑期休会期间使之成为法规。在1986年的“选举授权法决定”(86—208 DC)中,宪政院维持了这项法规,但保留对法规的“严格解释”,即政府不得任意滥划选区,且对人口比例原则的偏离限于法律所提及的情形——缺乏连续疆界或超过四万居民的选区(Canton)。宪政院指出:“根据普选提名的众议院,应基本上按照人口而获选。”当然,实现绝对的人口平等既不可能、亦无必要,议会可考虑公共利益要求而加以适当修正。事实上,法律允许选区划分在平均人口的20%水平上发生偏差,但超过这一极限的划分只能在特殊情形下才受到允许,且必须符合公共利益要求。在同年的“选举边界决定”(86—218 DC)中,宪政院并未发现有关法规存在明显的错误或忽略,因而驳回了有关滥划选区的指控。总的来说,宪政院的任务是控制选举的显著不平等,而非保证选举平等的政治程序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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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0936 法律仅允许选区划分在平均人口的20%水平上发生偏差,选区人口的偏差一般不得超过这一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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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0938 宪法学导论:原理与应用(第三版) [:1702804427]
1702810939 三、德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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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0941 《基本法》第38条第1款规定:“德国众议院的代表应在直接、自愿、平等与秘密选举中产生。他们应是全体人民的代表,不受任何命令和指示约束,并只服从其自己的良知。”因此,《基本法》对议会选举过程明确规定了四项原则:平等、直接、秘密、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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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0943 《基本法》对议会选举规定了四项原则:平等、直接、秘密、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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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0945 比例代表制一般不会出现像美国“胜者通吃”规则所造成的不公现象,(为什么?)但德国并没有采取纯粹的比例代表制。对于议会选举,1949年的联邦议会决定采取地区代表和比例代表相结合的选举方式,在原来西德的国土上划分了248个选区,各区向联邦众议院选出一位代表。联邦众议院共有498个席位,其分布则由各政党的成员比例决定。因此,选民在选举中投两票:第一票给地区候选人,第二票则给列出候选人名单的政党。政党在根据第二票获得的比例席位中,扣除该党在各州获得的地区代表人数,再把剩余席位按先后次序分给党票名单上的候选人。如果进入议会的政党未能赢得任何地区选票,那么它仍将获得比例代表的全部选票。如果政党获得的地区选票总数超过了其比例选票,那么它将保留所有地区席位,因而众议院可能会出现少量“超额席位”(surplus seats)。在这种情况下,选举结果仍可能抵触宪法规定的平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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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0947 比例代表制一般不会出现“胜者全赢”现象,但德国采取了混合代表制,因而仍存在选举平等问题。比例代表制和地区代表制的混合产生了独特的选举权平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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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0949 (一)“平等”(equ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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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0951 平等原则不但意味着政党具有平等机会之权利,公民也有权要求其表决对选举结果产生同等比例的影响,或者说,每个公民的选票应具有平等的实际价值。和采取单一地区代表制的美国众院选举一样,德国的一大类有关选举平等的案件涉及选区划分。但由于德国联邦众议院的席位分配,和全国范围内超过5%标准的政党得票总数成正比,因而各地选区的人口是否均匀,一般不会给选举结果带来太大差异。然而,如果各个地区的人口在历年来发生显著变化,那么这种变化可能通过“超额席位”,影响政党在一州的席位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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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0953 根据选举法第6(3)条,即使一党获得的席位数超过了比例代表制所规定的总数,它也将保留所获得的地区席位总数;在这种情况下,选票分量确实将会不同。因此,在1961年的“选区划分第一案”中,[173]联邦宪政法院指出:如果立法机构对地区之间的人口显著差异未作及时处理,那么任何这类地区由简单多数所产生的代表,都不符合《基本法》的平等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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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0955 德国官方机构利用国家资金发布竞选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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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0959 案例 “选区划分第二案”[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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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0961 在1963年的“选区划分第二案”中,宪政法院进一步阐述了这一原则。在1961年联邦众议院选举中,由于一州(Schleswig-Holstein)被分成太多的选区,因而基督教民主党赢得了三张额外地区选票。原告在联邦宪政法院挑战选举的合宪性,宣称这一结果违反了《基本法》保障的平等权利。法院拒绝宣布以前的联邦选举违宪,但同时要求州议会为以后的选举重新分配选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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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0963 平等选举权原则意味着,每个人应能够以尽可能平等的形式行使其表决权……在由同样规模的选区组成的纯粹多数表决系统中,当所有选票都具有同样价值时,每张选票都有同样的分量;比例代表制系统的选举平等,也要求类似的选票权重。因此,只要在技术上可能,就必须产生大致同样人口之选区,以使[各州选区的总数和它]在联邦国土的总人口份额相称,从而避免任何州具有更多的选区。如果所有地区具有类似规模,那么它们在各州的合适分布就得到保障,从而把超额代表保持在宪法允许的最低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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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0965 联邦众议院的选举是德国选民直接行使选举权的唯一机会,因而不允许任何中介机构干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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