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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1106 如上所述,民主选举的首要原则是“一人一票”、公平竞争。它所关注的对象是“公民”,而不论其种族、性别、职业、财富或教育程度如何,因而选举过程并不一定保证某个种族、性别、职业、身份或其他类别的公民获得代表。对妇女、归侨或少数民族的特殊保护,是否违反了宪法第四条规定的“各民族一律平等”之原则?参见上述法国宪政院对类似问题的处理。有什么宪法理由可能为这些保护政策辩护?参见上述斯通法官的“第四脚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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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1108 当然,选举名额分配的改革只是一个起点,而远不是终点。选举权平等之后,选举过程是否能产生真正代表农民利益的代表?代表们是否能有效履行宪法赋予的代议职责?这些才是问题的根本。在目前的选举体制下,干部占了人大代表的绝对多数,他们是否了解并代表农民的利益?虽然理论上干部也能代表基层群众的利益,但是实际效果如何是要打问号的。另外,干部平时工作都很忙,因而即使他们愿意代表农民并在一定程度上了解农民的需要,他们是否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自己的职责,真正替农民说话、办事?这也是一个问号。要真正保障农民的选举权,还要落实许多配套制度;没有这些制度,即便人大代表基数实行城乡平等,也不能解决实质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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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1110 你认为如何解决人大代表或常委会委员的身份问题?要有效代表人民的利益,是否有必要保证代表的身份必须是农民?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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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1112 3.人大代表候选人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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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1114 候选人的产生是选举的另一个关键,因为它决定了可供选民自由选择的范围。选举法第29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者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推荐者应向选举委员会或者大会主席团介绍候选人的情况。第30条规定了差额选举。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的名额。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1/3至一倍;由地方各级人大会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1/5至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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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1116 候选人的产生方式是选举的关键,因为它决定了可供选民自由选择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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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1118 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人大代表候选人,由各选区选民和各政党、各人民团体提名推荐。选举委员会汇总后,在选举日的十五日以前公布,并“由各该选区的选民小组反复酝酿、讨论、协商,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并在选举日的五日以前公布。”(第31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在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时,提名、酝酿代表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两天。各级人大主席团将依法提出的代表候选人名单印发给全体代表,由全体代表酝酿、讨论。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符合第30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直接进行投票选举。如果所提候选人的人数超过第30条规定的最高差额比例,进行预选,根据预选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本级人大确定的具体差额比例,确定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进行投票选举。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在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时,代表候选人不限于各该级人大的代表。(第3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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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1120 探讨 “酝酿”与“协商”的奥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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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1122 从推选第一轮候选人到产生正式候选人,中间有一个“协商确定”的过程。2002年9月,宜兴地区进行了人大代表选举。宜城镇灵谷公司的选举工作负责人说:“既然是人大代表,当然就要最具代表性。”[180]因此,“代表结构”是确定正式候选人的一个关键要素。在第33次宜兴市人大常委会上,市第十四届人大代表名额的分配方案获得通过。15号选区的代表结构被确定为“一个局级干部,一个非党员的科技人员和一个非党员的女性代表”。事实上,在各选民小组最初推荐候选人的时候,选举工作人员已经将这个范围告知选民。但汇集上来的第一轮候选人的人数比原来确定的名额高出几倍。所以在汇总票数之后,选区的各选举领导小组成员“开会碰头,商议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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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1124 从推选到产生正式候选人,中间有一个颇有讲究的协商确定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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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1126 类似的过程也出现在其他地区。2002年10月28日,天津市大港区选举人大代表。[181]被提名后,进入了“协商酝酿”阶段。第四选区五个居委会对四个被提名人进行酝酿,要去除其中一位。居委会主任在酝酿前阅读了一份材料,要求当选对象最好是一男一女,一个无党派或法律工作者。其他三位一个是当地派出所负责人,一个是无党派居委会负责人,还有一个是无党派的下岗女职工,都符合要求。投票时,选民们一头雾水,不知道谁是谁。最后,党员派出所主任和下岗女工当选,也没有进行唱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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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1128 你认为人大代表的“代表性”是否应该通过在不同特征(如性别、党派)的人中分配名额来实现?这类“酝酿”或“协商”过程以及候选人的确定标准可能违背了哪些宪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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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1130 候选人和选民之间的交流是至关重要的;否则,素质再好的候选人也不会为广大选民所知,因而一开始就不可能脱颖而出。在众多候选人之间究竟选择谁的问题,也只有通过选民和候选人之间的广泛交流才能找到答案。选举法第33条规定,选举委员会或者人大主席团应当向选民或者代表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政党、人民团体和选民、代表可以在选民小组或者代表小组会议上介绍所推荐的代表候选人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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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1132 候选人和选民之间的交流是至关重要的,因为选民的选择必须具备必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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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1136 思考 你觉得选举委员会或人大主席团的介绍会很充分吗?为什么不由候选人自己介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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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1138 4.选举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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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1140 根据选举法第7条,各级人大常委会主持同级人大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这些选举委员会受本级或上一级人大常委会的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常委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选举经费,由国库开支。”(第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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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1142 各级人大的选举由本级人大常委会或选举委员会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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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1146 思考 各级人大常委会是由同级人大选举产生的,而县级以上人大代表又是从下一级人大选举产生的。由人大常委会来“主持”、“领导”或“指导”本级或下级人大的选举,是否有不妥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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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1148 在选民直接选举人大代表时,选民凭身份证或者选民证领取选票。各选区应当设立投票站、流动票箱或者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投票选举由选举委员会主持。(第34条)选民如果在选举期间外出,经选举委员会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但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第38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在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时,由各该级人大主席团主持。(第35条)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第3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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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1150 投票结束后,由选民或者代表推选的监票、计票人员和选举委员会或者人大主席团成员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字。(第39条)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多于规定应选代表人数的作废。(第40条)选举结果由选举委员会或者人大主席团确定是否有效,并予以宣布。(第4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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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1152 第41条规定,在选民直接选举人大代表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在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时,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代表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代表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代表的人数少于应选代表的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第31条规定的差额比例,确定候选人名单。另行选举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时,代表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得票数不得少于选票的1/3;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在另行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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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1154 有效选举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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