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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 言论自由不仅因为重要而不应限制,而且往往也很难限制。1950年代,国民党统治的台湾地区通过了《出版法》,其中包括许多模糊宽泛的限制,其如何适用完全取决于审查者当时的“直感”。国民党对言论自由的限制产生了许多荒诞的悲喜剧。例如金庸的武侠小说《射雕英雄传》在台湾不得不改名为《大漠英雄传》,原因就是毛泽东的《沁园春·雪》有“弯弓射大雕”一语;邓丽君演唱的根据抗战时期歌曲改编的“何日君再来”也被禁止,原因是可能被人联想为对“共军”的怀旧之情。在戒严38年间,台湾地区总共禁止了两三百首歌曲。其中一首歌的歌词有一句“滴了一滴泪”,被指责为荒诞(眼泪怎么可能只有“一滴”?)而遭禁止;有的歌则因为过于凄婉,被认为有对现实不满之嫌而遭禁止。然而,这些令人啼笑皆非的禁令并没有发挥实质作用,反而成了今日的笑柄。不仅如此,这些歌在台湾地区越禁越红,书也越禁越畅销。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它对于言论自由意味着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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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言论与新闻自由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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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如此,言论自由绝不是从来存在的。作为一项制度,它其实是相当现代的产物。阻碍言论自由的主要有两种相关的原因:教条主义和对社会动乱的恐惧。教条主义(dogmatism)在定义上就是言论自由的死敌,因为它确信只有一种学说——尤其是道德或政治学说——是正确的;既然如此,其他与此不同的学说必然是谬误,因而没有存在的必要。在中国和西方传统上,教条主义在绝大多数阶段中占据着统治地位。在西方,文艺复兴和新教革命极大地打击了传统教条的道德权威,并恢复了怀疑主义的历史地位。近代分析哲学对事实与规范的区分更使得教条主义丧失了哲学基础,成为没有逻辑意义的自我肯定。但如果在哲学上失去了意义,对言论的控制被长期认为对社会稳定是必要的。如果允许任何人随便诋毁政府,政府就失去了威信,因而难以维持必要的统治。在1704年的案例中,[217]英国上院的霍特大法官(Lord Holt)表达了当时的普遍忧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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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碍言论自由的主要有两种相关的原因:教条主义和对社会动乱的恐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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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不禁止个人对人民灌输反政府思想,那么任何政府都不能生存;因为每一个政府都需要人民对它具有良好印象。对所有政府而言最为糟糕的,正是对政府管理产生敌视的努力。这一直被认为是犯罪,并且除非它受到惩罚,任何政府都自身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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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观点认为,政府需要维持良好形象,因而不允许随便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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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历史上,对言论的控制通常采用两种方式:通过政府对出版业实行审查和垄断的事前限制(Prior Restraint)和通过法律惩罚煽动或诽谤的事后控制。在1688年“光荣革命”(见本书第二章)以前,英国的国王(Crown)一直掌有控制出版的最高主权。从16世纪的亨利八世开始,王室即通过皇家审查、垄断专利以及枢密院(Privy Council)和星室法院(Star Chamber)的命令,来控制出版行业。1529年,皇家告示发表了英国第一份禁止出版的“异端和亵渎”书单。1538年,国王制订了对英国所有书籍的审查系统;没有经过王室任命的审查官同意,任何书籍的发行皆属违法。1557年,皇家委代“书文公司”(Stationer Company)行使这一职能。公司成员对国内媒介具有全盘控制权力;所有出版商都必须从公司官员那里获得许可,所有报社都必须在公司登记;除非属于公司成员或经由皇家特许,一切出版都受到查禁。“光荣革命”之后,对出版的控制权力从王室转移到议会(Parliament),逐渐放宽了对出版的审查。在1694年,议会拒绝延长对“书文公司”的垄断特权,使出版控制从特许审查转变为征税或补贴。因此,一方面,政府对某些知名作家授予补贴,以促进它所欣赏的观点。另一方面,从1712年开始,报纸、传单、广告、杂志受制于政府的征税,这一措施有助于消除一些批评政府政策的短期刊物。直到19世纪前半叶,对出版施加的各类税收才销声匿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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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言论的控制通常采用两种方式:通过政府对出版业实行审查和垄断的事前限制和通过法律惩罚煽动或诽谤的事后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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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言论的另一种方法是对煽动诽谤的指控。如果垄断审查在言论发表之前实行事前限制,那么煽动诽谤则在言论发表之后进行事后追究。煽动诽谤经常受到严厉惩罚,包括终身监禁和巨额罚款。在16世纪后期,这一理论原由星室法院发展起来;它原来的基础是:国王是一切正义与法律的源泉;他自然一贯正确,因而其行为超越任何人的批评。当星室法院在1641年被废除之后,普通法院接管了对煽动诽谤言论的审查。后来,煽动诽谤理论受到显著扩展;任何讨论政府行为的书籍和文章,都可能被定为煽动诽谤罪。和普通言论不同,政治言论的确实性并不能为批评者开脱。在某种程度上,对政府的批评越确切就越有罪,因为批评越具有说服力,就越可能严重破坏政府的形象。直到1792年通过了《福克斯诽谤法》(Fox’s Libel Act)之后,才改变了这种状况。到1843年,英国终于放弃了诽谤法施加的绝对责任,允许为公共利益而发表的作品通过证明确实性而获得辩护。尽管如此,对不确实言论所规定的处罚仍然相当严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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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言论的确实性并不能为批评者开脱。批评越具有说服力,就越可能严重破坏政府的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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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为言论自由辩护——从怀疑主义到市场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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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19世纪,资产阶级成为经济和社会的中坚力量,自由主义思潮随之兴起。在政治层面上,人们对言论自由的态度也发生了转变。通过进步人士的争取奋斗,言论和新闻自由逐渐成为公民社会的普遍诉求。在1859的《论自由》一书中,经典自由主义理论家密尔精辟总结了压制言论自由的几大危害:(Mill,1972:Ch.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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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如果有任何见解被迫沉默,那么我们可以肯定知道:这种见解可能是正确的;否认它就等于假设我们自己一贯正确。第二,尽管被迫沉默的见解可能有错,它经常含有部分真理;且既然对于任何议题,占据普遍优势的见解很少或从不代表全部真理,那么只有通过不同意见的交锋,才有任何可能提供真理的其余部分。第三,即使被接受的见解不但正确、而且代表全部真理,除非它受到有力和激烈的挑战,绝大多数接受者将以偏见的方式接受之,而很少能感受到其理性基础。不仅如此,学说本身将处于失去意义或受到削弱的危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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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尔总结压制言论的几大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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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尔的出发点是发轫于古希腊的西方怀疑主义传统。首先,绝对或唯一的真理是否存在,没有任何人能够验证;即使存在,也没有任何人有权宣称他认识了这种“真理”。终极真理在性质上是无限的,需要通过无限次试验才可能显现出来,而任何人、党派或学派都必然是有限的,因而在有限的时间和能力范围内不可能达到无限的目标;如果有一点可以肯定的话,那就是他们都会犯错误,但没有什么机制保证他们一定自己能够纠正错误。对自然或社会规律的认识必然是来自人的感知和理解,而这两种过程都可能会发生错误;即使人的意念或认识本身没有错误——而这实际上是不可能的,也不可能在有限的生命甚至整个人类历史所允许的有限次试验中绝对掌握作为真理的规律。即使对于“太阳东出西落”这样确定的经验命题,也存在着哪一天被否证的可能,更不用说人类发展的社会规律取决于人的主观努力等多种无法确定的因素。因此,任何人都不可能宣称他认识了不含有任何谬误的绝对真理。(参见本书第一章对怀疑主义的论述,包括“休谟定律”区分事实—规范的含义)谦逊并不是美德——个人在广阔无垠的宇宙和人类自身的历史长河面前本来就相当渺小;它只是一种反映客观的态度,但这种态度确实使人更为宽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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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任何人都不可能宣称他认识了不含有任何谬误的绝对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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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由于人的认识水平基本上是平等的,不同的意见一般都包含着部分真理,因而更没有人能宣称“只有”他才能认识真理的全部。真理有时确实可能掌握在少数人或“不受欢迎”的人手中——掌握在那些被社会主流势力批判、憎恨和不能容忍的人手中。在1958年进入“大跃进”、1966年进入“文化大革命”的高潮之际,全中国有几个人怀疑过这些“伟大运动”的正确性?假如能听一听在“庐山会议”上受到猛烈批判的彭德怀元帅的意见,假如能够让广大农民说出自己的真心话,那么全国上下就不至于蒙在一片“大好形势”的鼓里,极“左”的悲剧可能就不会发生,至少不会发展到如此惨烈的程度。同样地,北大校长马寅初教授于1957年发表《新人口论》,呼吁提高人口质量、控制人口数量。在今天看来,这个主张的正确性早已不用论证了,但是在当时“人多热气高、干劲大”的一片声浪中遭到严厉批判。结果是中国人口的年增长率一度高达2%—3%,至少比适当控制人口的状态多了4亿人,从而对自然资源产生巨大压力、对社会进步和发展形成严重制约。没有言论自由,就不能防止这类悲剧发生,也不能保证类似的悲剧不会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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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不同的意见一般都包含着部分真理,没有人能宣称他垄断了真理的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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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即使假定被社会接受而不加质疑的观念代表了全部真理——这实际上当然又是不可能的,这种观念的确切含义仍然需要在辩论和挑战中获得澄清。如果上帝就是像《圣经》所宣称的那样,他和基督及其所创造的人类世界究竟是什么关系?既然人是按照上帝的映象(image)所创造的,为什么人间社会有那么多罪恶?罪恶起源于何处——在映象所反映的本原,在本原以外的世界(譬如蛇,但这似乎表明全能的上帝并不控制一切),还是在神秘的创造过程之中?上帝为什么不应该对其所创造的人间所发生的一切负责?如果说人被给予叛离神的自由,那么人对这种自由的行使在什么意义上构成了“原罪”?如果一切都是由历史规律命中注定的,是不是任何人都不需要对其行为导致的后果负责?所有这些问题都不可能通过任何官方钦定而获得实质性的解决。事实上,在争论这些和其他问题的过程中,基督教本身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而分裂为许多个教派。一个有趣的现象是,分裂和争执不但没有使基督教衰落下去,而且反而更增添了它的活力;争论得越激烈,似乎就越表明人们的认真和确信的态度——不然为什么还要煞有介事地争论呢?倒是在那些某一种教条被奉为不可置疑、不可挑战之“真理”的地方,“真理”失去了意义。怀疑从来是信仰的天敌,但一个社会失去了怀疑,也就失去了信仰;没有对信仰的挑战和反思,信仰本身就不可能确立和深化,就像建在沙堆上的大厦一样迟早要倒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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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真理是在不断争论的过程中建立起来并获得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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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根结底,人是一种信仰动物,他追求并渴望垄断真理。他的自信往往致使他轻信自己的发现,他的好胜致使他急于把自己的观念强加到别人头上,并对不同意见感到难以容忍;如果可能,他将利用所掌握的权力让自己的观念获得社会的普遍承认,并获得某种官封的“正统”地位以保证其确定性,且如果压制带来抱怨的话,他可以因自己的好心而获得慰藉。因此,在中外历史上,许多教条曾被奉为人类或宇宙的“铁律”、不可置疑的“真理”或不可偏离的“天道”,并以至仁至善的名义对“异端”采取了最为严厉的惩罚。教士不能结婚、男女不能避孕、妇女不能堕胎,曾被认为是不容置疑的上帝旨意;“三纲五常”、“三年之丧”、妇女裹脚,曾被认为是人性的最高体现,是人之所以为人的道德法则。在坚信不疑地实施这些宇宙法则的过程中,国家和社会制造了多少人间悲喜剧,但人们到头来还是发现,那些曾被不遗余力捍卫过的“真理”只不过是一场历史笑话而已;它们造就了权势、权威以及公认为合法的暴力,但这些并不能使它们变得更“正确”,或改变它们迟早被揭穿和淘汰的命运。殷鉴不远,人类理应从他们的历史中汲取一点教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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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公共权力去压制言论自由是人类的内在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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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言论自由与市场竞争——“抵制征兵第四案”[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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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论点指导着美国最高法院对宪法第一修正案的解释。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美国联邦与各州出于对“红祸”的恐惧,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来惩罚左派言行。(详见下一章)1917年,国会制定了《反间谍法》(Espionage Act),惩罚干预合众国军事行动的任何企图、故意引起士兵违抗、兵变或背叛的言行以及故意阻碍征兵计划的言行。根据这一法案,五名俄籍美国居民受到四点指控。第一,“以背叛、污秽、辱骂的语言描绘合众国政府形式”;第二,“企图蔑视、嘲弄、毁誉并拒不服从合众国政府”;第三,“企图煽动、挑拨并鼓励反对合众国进行战争”;第四,阴谋“通过言论、文字、印刷与出版,蓄意违法怂恿、煽动并鼓吹削减对从事战争所必需的军火生产。”五名被告皆自称是“反叛者”、“革命派”、“无政府主义人士”或“社会主义者”。他们印刷并分发了5000份传单,这些传单刊登了两篇文章。第一篇文章题为“虚伪的美国及其同盟”,谴责美国对帝国主义干涉苏联无动于衷;第二篇文章题为“工人们,觉醒吧”,它最后宣称:“我们对野蛮干预的回答必然是大罢工!工人们,准备战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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