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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初期的《反煽动法案》曾压制言论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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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美国言论自由的考验,主要是在社会动荡时期。回顾上一章布兰代斯法官(J.Brandeis)在“左翼党派第二案”中的赞同意见,对言论的控制主要是起源于对言论的憎恨与恐惧。如果国家正处于非常时期(例如战争状态),或社会运动将威胁改变国家制度,或某种学说被认为将对社会产生严重危害,那么国家将通过法律制裁有关的言论,以防止言论的扩散。美国也是如此。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各类左派势力在美国发展壮大并异常活跃。在1917年威尔逊(Woodrow Wilson)总统宣布加入欧洲战争之后,这一决定受到社会主义等其他左派的激烈反对。他们纷纷举行集会、发表演说,鼓动人们抵制美国政府的备战政策,并批评政府对欧洲列强干涉新苏维埃政府的军事行动无动于衷。加上“十月革命”在俄国的胜利,这些活动引起美国社会对左翼势力的普遍恐惧;许多人不能容忍对政府备战的敌视态度,并畏惧苏俄势力在美国的渗透。结果,作为少数政治派别的社会主义者受到普遍的社会和政治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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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社会遇到国内外危机时,言论自由尤其受到考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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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尔逊总统同样不能容忍反对派对政府备战政策的非难。为了保证联邦政策的顺利实现,国会于1917年制订了《反间谍法》(Espionage Act)。该法大部分针对间谍活动和透露军事机密,但其第一部分第3条规定了三项新的犯罪活动:“在合众国参战时,任何人不得企图干涉合众国军事行动的成功或促使其敌人成功,以故意制造或传达虚假报道或错误陈述;任何人不得故意引起或试图引起合众国陆海军的违抗、不忠、兵变或拒绝履行责任;任何人不得故意阻碍合众国的征兵计划,以损害合众国或其服役。违者可被判罚不超过1万美元罚款或20年监禁。”此后,联邦政府根据《反间谍法》,频繁指控左翼党派成员阻碍政府征兵。一些诉讼最终被上诉到最高法院,因而产生了以下一系列“抵制征兵案”。贯穿这些案例始终的问题是:为了保护公共秩序,政府具有何种权力去禁止、控制或惩罚公民言论。在1919年的“抵制征兵第一案”,霍姆斯法官(J.Holmes)为最高法院首次确定了“清楚与现存危险”的司法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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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大战期间的《反间谍法》禁止阻碍征兵的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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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清楚与现存危险”——“抵制征兵第一案”[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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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的被告申克是美国社会党总书记;在该党散发的传单中,他要求人们“不要向恐吓投降”,但其倡议仅限于通过立法来取消《反间谍法》等和平措施。传单还号召“索求你的权利”,并称“如果你不索取并支持你的权利,你就在帮助剥夺或毁谤合众国所有居民都有神圣责任去保留的权利”。传单还否认政府有权把美国公民送往国外去枪杀其他国家的人民,并坚持“你必须完成你的本分,去维护并支持这个国家的人民权利”。联邦政府认为申克在鼓动抵制政府征兵,因而根据《反间谍法》加以指控。在地区法院审讯后,大陪审团裁决被告有罪。上诉到最高法院后,霍姆斯法官的意见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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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承认,在通常时期的许多场合,被告具有宪法权利,去谈论在其传单中所谈论的全部内容。但每一项行为的特征,取决于它在被作出时的情形。即使对自由言论最严格的保护,也不会保护一人在剧院谎报火灾而造成一场恐慌。它甚至不保护一人被禁止言论,以避免可能具有的暴力效果。每一个案例的问题是:言论是否被用在如此场合,以致将造成清楚与现存的危险(Clear and Present Danger),并带来国会有权禁止的实际危害。这是一个程度问题。当国家处于战争时期,许多在和平时期可被谈论的事物,将对战备努力构成如此障碍,以致这类言论不能再被忍受,且法院不得认为它们受到任何宪法权利的保护……如果征兵过程受到实际阻碍,那么被告就得对言论所造成的后果负法律责任。1917年的法律第四节不但惩罚实际妨碍,而且惩罚企图妨碍的阴谋。如果行动(演说或散发传单)和其倾向及行动的意图相一致,那么我们就没有理由说,只有目标的成功实现才使行动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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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论是否受到宪法保护,取决于它是否会造成“清楚与现存的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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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认为,被告的言论构成了政府可以合宪通过法律控制的“清楚与现存危险”,因而肯定了地区判决的判决。以后,最高法院基于对“清楚与现存危险”的宽松解释,对“抵制征兵第二案”和“第三案”作出了类似判决。如上一章所述,到“抵制征兵第四案”,霍姆斯法官改变了他在以前三个案例中的观点,开始对他自己提出的司法标准采取严格解释,但他的意见只代表法院的少数意见,多数意见仍然采取宽松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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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法院对“清楚与现存的危险”标准存在着严格与宽松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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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20世纪30年代和40年代后,美国社会对左派言论的恐惧有所减退。同时,政府反对者在数量上相应减少,且对他们的审讯大都相对宽松。第一修正案似乎重新开始发挥作用,来保障社会反对派的言论自由。然而,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美苏进入冷战状态,美国国内对共产主义的恐惧迅速进入高潮。普遍的传闻是共产党已渗透到政府、工会和大学内部,随时都可能发生暴力革命。在麦卡锡(Joseph McCarthy)等人的鼓动下,参议院特地成立了“内部安全委员会”,众议院也成立“反美活动委员会”,以遏制共产主义势力的扩展。联邦行政机构以“爱国主义”的名义,要求雇员表示忠诚、人人过关。各州政府亦自行调查左翼组织,要求公共学校教员起誓效忠政府。对易受左派势力控制的工会,1947年修正的《劳资关系法》(NLRA)第九条规定,除非工会干部提供证据表明他们不是共产党员,联邦劳资关系局(NLRB)不得实施工会的权利。在受到基于第一修正案的挑战时,这项修正法案的合宪性受到最高法院的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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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战时期,美国再次加强了对言论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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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种情势下,国会通过了《史密斯法案》(Smith Act)。法案第2条规定:“任何人不得故意鼓吹、帮助、建议或教唆他人有责任、必要或需要,去通过暴力或谋杀官员来推翻或摧毁合众国内的任何政府;……组织或帮助组织任何人组成协会、团体或集会,来教唆、鼓吹、或鼓励暴力推翻或摧毁合众国内任何政府,或明知其目的而成为这类协会、团体或集会的成员。违者犯法。”在50年代和60年代初,联邦政府根据《史密斯法案》指控共产党在美国的活动,因而产生了一系列“美共案”。这些案例的特点是对“清楚与现存危险”标准赋予新的宽松解释,从而授予联邦政府以广泛权力去起诉共产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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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宪法的宽松解释未能对左翼言论提供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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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60年代后期,冷战威胁有所缓和,美国社会意识形态的钟摆似乎又从极右位置走向平衡。人们发现,和共产党嫌疑相比,麦卡锡的迫害狂热对自由或许更加危险。法院亦显著加强了对言论自由的保护,第一修正案再次“复活”。此后,美国卷入越南战争。一些公民团体对战争表示强烈抗议,但即使激烈的反战言行亦得到法院的宽容。如在1969年的“威胁刺杀总统案”,[224]被告瓦茨拒绝加入征兵行列,并扬言说:“如果他们强迫我扛起来福枪,我想象中第一个要杀的是[发动越战的总统]约翰逊。我才不会去杀我的黑人弟兄。”联邦政府根据1917年的法律,指控瓦茨蓄意威胁共和国总统的生命。最高法院认为被告只是用激进方式来表达其反战态度而已。由于政治言论受到第一修正案的保护,被告不能因表达政治观点而受到政府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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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相对缓和的气氛下,宪法对言论自由的保障有所加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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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 “清楚与现存危险”的意义——平衡还是绝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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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修正案简单规定了“国会不得剥夺言论或新闻自由”,而没有附加任何条件——譬如说,宪法并没有表明它只保护“正常”、“合理”或对社会“有益”的言论,而似乎是保护任何言论或新闻的自由。这是否表明公民具有绝对的言论自由?即使对于霍姆斯和布兰代斯这样强调言论自由的法官,“清楚与现存危险”标准也不一定意味着绝对保护;法院需要平衡言论对于个人的重要性和对社会所可能产生的实际危害,只不过当时的少数意见要求言论对社会的危害必须足够清楚和严重,才能加以限制。在二战结束后,最高法院对“清楚与现存危险”标准的解释产生了不同意见。多数法官仍然采用利益“平衡”标准,少数法官则反对任何形式的平衡,坚持认为第一修正案对自由言论授予“绝对”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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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官对言论自由是否意味着绝对保护还是需要平衡不同因素产生了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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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61年的“律师政治资格案”中,最高法院处理了一起基于州法的共产党员案件,多数意见和少数意见就言论自由的标准展开了争论。在此之后,不同意见虽然仍然存在,但出现了相互妥协的趋势。在界定什么是宪法所保护的言论自由过程中,现代法院区分了不同类型的言论,并对“清楚与现存危险”标准加以严格解释:只要不属于淫秽、泄恨、挑衅、鼓动犯罪或商业广告等有限类型,言论就受到第一修正案的切实保护;政府要限制言论的内容,就必须证明不仅言论很有可能产生迫切危害、危害程度相当严重,而且散布言论的被告具有故意违法的主观意图。因此,除了特定的几类言论之外,所有言论的内容受到了几乎是“绝对”的宪法保护,其中对政治言论的保护尤其严格。考虑下案中的少数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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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几类例外,言论自由一般受到几乎绝对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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