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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2309 在第一修正案的历史上,1964年的“纽约时报案”是一块里程碑。最高法院不但免除了被告证明言论确实性的负担,取消了惩罚性赔偿,并把赔偿限于实际损失,而且要求宣称名誉受到损害的公共官员去证明被告带有“实际恶意”;而这项证明要求是如此困难,以致在实际上几乎不可能获得满足。在此之后,在政策实施中具有裁量权的公共官员不再能够要求州诽谤法的保护,以惩罚公民或媒介的不实陈述对其名誉的损害。在某种意义上,这是行使第一修正案保障的言论自由所必须付出的代价;出于自由讨论公共事务的需要,进入公共领域的官员即丧失了要求名誉保障的法律权利。在1967年的“足球教练和退伍将军案”,[230]最高法院把“公共官员”概念扩展到“公共人物”(public figure)。尽管原告并非政府官员,而只是经常对社会发挥影响的公共人物,“纽约时报案”规则亦同样适用。因此,乔治亚大学的足球教练不能控告一家报社,尽管报纸宣称他预先安排了一场足球赛的结果;一位退伍将军亦不能指控美联社,尽管后者报道他率领一群暴徒去抵制密西西比大学消除种族隔离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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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2311 最高法院进一步扩展了“纽约时报案”的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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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2315 思考 你认为“纽约时报案”及以后案例的处理方式是否合理?一个人是否应该因成为政府官员而丧失名誉权的法律或宪法保护?在界定“言论自由”的范围时,需要考虑哪些因素?参照前一章为言论自由的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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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2319 探讨 “短信干政”的是是非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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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2321 2006年9月,重庆市彭水县教委借调干部秦中飞因一则针砭时弊的短信诗词失去了自由。8月中旬,秦中飞编了一则手机短信《沁园春·彭水》。[231]由于该短信有代指地方领导的内容,县委领导获悉短信内容后立即要求公安部门介入调查,警方很快就确定了短信编写者。当时彭水县领导层即将换届,重庆市委干部考察工作组就要进驻彭水县。如果这当口出乱子,很可能影响其政绩评价。县领导欲借处理“彭水诗案”整肃人文环境,化解不良影响。9月1日上午,彭水县公安局、检察院侦查监督科、法院刑庭多个部门领导坐在一起研究案情。研究结果很快出炉,决定以涉嫌诽谤罪立案调查,否则会影响社会稳定和政治稳定。一名县领导会上提出了具体要求:“出手要狠,效果要好,五天内办结。”当天,警方两次审讯秦中飞,同时对秦中飞的办公室进行了搜查。当晚,县长、县委副书记和政法委书记兼公安局局长会同检察院等部门再次就此案件召开会议。县长认为公安局办案不力,效果不明显,要求加派人手办案并让检察院提前介入。会后,彭水县公安局马上以涉嫌“诽谤罪”将秦中飞刑事拘留,羁押在看守所。公安局随后向检察院提请逮捕秦中飞。由于之前的会议对此案已经有了“定论”,检察院迅速下发了逮捕令。9月11日,秦中飞被执行逮捕。10月7日,公安局将此案移送检察院起诉。经媒体曝光后,此案得到了重庆市委书记和公安局局长的关注,并在全国造成了很大的影响,中央领导也对此作出了批示。重庆市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展开调查后,认定秦中飞无罪、撤销起诉并发放了国家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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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2323 从2007年1月才报道的“彭水诗案”开始,国内陆续出现了一连串通过手机短信或上网等方式“诽谤”地方干部的事件。这些事件的始作俑者大都立即受到地方政府的全力调查和严厉惩罚。例如据《新京报》2007年4月9日报道,张志坚只是在网上转贴了海口康力元公司与国家药监局官员“权钱交易”的文章,就被关押九个月,直到国家药监局长案发后才被检方撤诉。在此期间,他丢了自己的工作,可谓损失惨重。根据同一天的报道,山西稷山县人大法工委主任等三名干部认为县委书记在投资环境、职工工资等问题上失信于民,将问责材料邮寄给运城市委等单位,十天后便遭到警方调查和拘留,并被判为“诽谤”。不论这些人的最终命运如何,其他人有了他们的“前车之鉴”,注定再也不敢“诽谤”领导干部,免得自己“吃不了兜着走”。这样一来,诸如药监局的“官药勾结”等腐败行为也就因为只有“天知、地知”而更肆无忌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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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2325 最近,辽宁西丰的短信诽谤案又增加了一层变数。西丰县赵俊苹因不满其加油站被征收并遭遇法律迫害,编了一首攻击西丰县委书记的打油诗,通过短信发给部分西丰领导干部,结果以“偷税、诽谤”的名义受到通缉,并在北京举报期间被抓回西丰。西丰县法院一审判决赵俊苹“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已构成“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半。《法制日报》的《法人》杂志详细报道了此事经过,并被网络媒体广泛转载。和地方政府以往对诽谤案的反应稍有不同的是,这次西丰县不仅将“诽谤”者打入大牢,而且派遣大批警察来到北京的报社,声称负责报道的记者也犯了“诽谤罪”,还出示了《立案通知》及《拘传证》。在西丰县委领导眼里,不仅公民对县委的批评构成“诽谤”,而且媒体对“诽谤”事件的报道也构成了“诽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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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2327 在阅读“纽约时报案”之后,你认为中国应如何处理政府官员的名誉权问题?被诽谤者是私人公民还是政府官员,是否应该有所区别对待?公民或媒体是否可以“诽谤”政府官员?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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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2329 (四)言论自由与私人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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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2331 宪法一般不直接保护权利不受私人的侵犯,但如果私人之间的宪法权利发生了冲突,有的宪法要求法院必须平衡相互冲突的权利;这时,宪法就带上了“第三者效应”,在保护双方权利的同时也界定了各自权利的限制。(见本书第一章的讨论)德国可以作为这类宪法的典型。尤其是其第1条宣布:“人格尊严不可侵犯。一切国家权力皆有责任尊敬与保护之。”第2条第1款进而规定:“只要不妨碍他人权利,且不违反宪政秩序或道德,每个人都有权自由发展其个性。”《基本法》第1条与第2条构成了整个德国宪法的核心,它们体现了《基本法》对个人权利和社会责任的融合与统一。第1条的人格尊严表达了宪法的中心价值——而非具体权利,因而它必须和其他具体条款联合使用才能奏效。第2条则表达了发展个性自由的普遍权利,并经常和第一条联合考虑。人格尊严同时具备“主观”与“客观”性质,从而既禁止政府干涉个人自由,又对国家施加正面责任去创造人格尊严得以实现的条件。不仅如此,个人还有尊重他人权利的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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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2333 德国《基本法》具有“第三者效应”,必须在私法领域内平衡言论自由和对人格尊严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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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2335 对于宪法效力问题,德国宪政法院的案例法显著不同于美国的“政府行为”理论。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按照“政府行为”是否存在,美国宪法的效力呈现出从无到有的“跳跃式”;在私人之间的许多争议中,即使实体宪法价值可能受到深远影响,美国宪法仍然缺乏任何适用性。但根据对私法解释的“间接影响”之强弱,德国《基本法》的效力呈现出连续变化的“渐进模式”。根据德国理论,宪法权利的影响随着两大法系——公法和私法——的区分而变化:在公法领域,宪法“直接”并完全适用。在私法领域,根据1958年的“联合抵制电影案”,宪法仅间接适用,但它具备某些受到削弱的效力。这种处理方法的重要结果之一,乃是宪法的潜在效力不能在任何案件中被完全忽略。由于《基本法》“间接”适用于私法争议,宪法至少间接适用于所有那些实体宪法价值可能受到影响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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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2337 美国宪法仅适用于政府行为,德国宪法则对私法领域具有“间接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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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2339 德国《基本法》详细规定了言论自由及其限制。第5条第1款规定:“每个人都有权在言论、文字和图像中自由表达和传播其见解,并从通常可获得的来源中获取信息。”第2款规定:“根据普遍法律条款、为保护青年的法律条款、及尊重个人荣誉之权利,上述权利可受到限制。”问题在于,言论自由是否可受到法律的任何限制——只要是构成了“普遍”法律?譬如诽谤法是否能以任何方式惩罚言论自由给个人名誉所可能带来的损害,而普通法院也只需要严格实施有关的法律条款?在以下案例中,联邦宪政法院回答了这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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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2341 德国宪法本身规定了言论自由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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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2345 案例 言论自由的法律限制——“联合抵制电影案”[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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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2347 纳粹时期的著名电影导演曾导演过反犹太人的宣传影片,后于1950年受到审讯并被释放。复出后,他导演了电影“永恒情侣”。但在德国公映前,汉堡市的公共关系主任吕特(Erich Lüth)号召电影制片商和发行商联合抵制这部电影。根据《德国民法典》第826条对“违反良好道德以故意损害他人”的行为之禁止,制片公司在德国地区法院获得禁令,禁止吕特所号召的联合抵制。吕特则在宪政法院提起申诉,宣称法院决定侵犯了《基本法》第五章所保护的言论自由。宪政法院详细阐述了《基本法》对于民法解释的影响,并撤销了地区法院的禁令。对于“普遍法律”是否可以限制言论自由,宪政法院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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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2349 表达见解的基本权利,乃是人类个性在社会中最直接的表现,且属于最高贵的人权之一……它对自由民主的宪政秩序是绝对基本的,因为只有它才使得不断的思想交流和见解竞争成为可能;后者形成这类秩序的生命血液。事实上,它是“几乎所有其他形式的自由之基石和必不可少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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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2351 宪政法院肯定言论自由对自由民主的宪政秩序是必不可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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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2353 由于言论自由在自由民主国家内的根本重要性,如果允许这项基本权利的实质受制于普通法律及解释法律的司法决定,那将是前后矛盾的。相反,就基本权利和私法之间的关系而言,以上讨论的普遍原则在此同样适用。法院必须根据基本权利的重要性,来衡量限制基本权利的普遍法律之效果。它们必须解释这些法律,以保存基本权利的重要地位;在自由民主国家内——尤其针对公共政治,这项解释过程必须假设言论自由在所有领域的根本作用。对于基本权利 和‘普遍法律’之间的相互关系,法院不得解释为‘普遍法律’对基本权利之适用性的单向限制;相反,它们之间存在着一种相互影响。根据第5条的文字,“普遍法律”对基本权利规定了界限;但反之,这些法律的解释,必须参照这项基本权利在自由民主国家的价值建立之作用,因而任何对基本权利的限制作用本身亦必须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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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2355 限制言论自由的“普遍法律”不得受到任意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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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2357 如果言论形成了对普遍福利至关重要的公共舆论,那么私人——尤其是经济——利益必须让步。这并不表明这些利益缺乏任何保障;基本权利的价值就在于它能为每个人所运用。如果感到经受了某人的公共言论之损害,那么任何人皆可作出公共回应。只有在不同见解以同样的自由度而获得表达的冲突过程中,公共舆论才得以形成,且社会的个体成员才能形成其个人意见……每个人都具备同样的基本权利。既然在庞大社团的社会生活中,个人之间的利益和权利冲突不断发生,相互冲突的权利必须就根据它们在社会领域中值得保护之程度,而受到不断的相互平衡。不论由此对个人去自由发展其自身的机会产生何种限制,这类平衡必须获得接受。在此,任何人都不能依赖宪法第2条的绝对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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