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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2359 普通法院在解释过程中必须适当平衡言论自由和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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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2361 在权衡了宪法第2条所保护的个性权利和第5条所保护的言论自由之后,联邦宪政法院判决最高民法院错误判断了言论自由这一基本权利的特殊重要性。由于后者在适用法律的时候未能考虑言论权利的重要性,其决定必须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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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2365 思考 上案判决中关于言论自由是“几乎所有其他形式的自由之基质和必不可少之条件”,来自美国最高法院卡多佐法官(J.Cardozo)在1925年的“左翼党派第一案”中的一句话。[233]由此可见,德国法院对美国法院在同样领域内的发展还是相当关注。“联合抵制电影案”和“纽约时报案”有何不同?你认为美国法院会如何处理“抵制电影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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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2367 和“西南重组案”类似,(见本书第四章)“联合抵制电影案”是德国宪政史上的一块里程碑。宪政法院在此阐述了言论自由体系所涉及的基本理由,说明了言论在公共论坛所实现的目的,并鉴别了用于权衡言论权利和其他受法律保护之利益的司法标准。正如考玛斯教授指出,这一案例对宪法理论包含着多重意义:“第一,这项决定强调了言论的个人和社会层面。个人尊重言论,乃是因为其思想和精神本质要求对话和讨论;社会拥护言论,乃是由于它对政治民主的重要性。第二,和其他基本权利类似,言论同时具备积极和消极特征。它的负面保护个人不受对言论的广泛限制;其正面迫使国家及其机构为言论权利的有效行使去建立必要条件。第三,和为私人目的或财政增益而发表的自我中心之言论相比,为公共目的而发表的政治或中立言论,具备更高的宪法保护层次。第四,‘抵制电影案’把《基本法》的解释地位,确定为客观价值的等级体系。[234]第五,也是最重要的,宪法的客观价值影响着所有领域的法律——包括私法。”(Kommers,1989: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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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2371 “联合抵制电影案”具有多种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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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2373 但在言论自由和人格或其他权利的平衡中,前者未必总占上风。尤其到20世纪60年代末,宪政法院对保护言论自由的态度有所转变。1969年的“联合抵制周报案”表明,某些言论并不处于第五章的保护之内。和“抵制电影案”类似,“抵制周报案”也涉及鼓动经济联合抵制(Boycott)的言论。要获得宪法保护,宪政法院要求所采取的手段必须能被接受,且不损害他人的同样自由。就和经济市场上存在不正当竞争一样,思想“市场”的竞争也存在不正当手段——包括利用经济压力来影响与左右他人观点的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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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2375 但某些言论也不受德国宪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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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2379 案例 “联合抵制周报案”[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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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2381 在柏林墙被筑起后,一个称为“布林费尔”(Blinkfüer)的左倾小报仍然为东德的电视与广播节目刊登广告。报界巨头斯普林格(Springer)向其销售商发布传单,指令它们停止出售刊登东德节目广告的报纸(只有布林费尔一家),并威胁对不服从的零售商拒绝供应其自身报纸。根据《德国民法典》第823条,布林费尔起诉斯普林格犯有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在地区法院获得胜诉。基于“抵制电影案”的决定,最高民法院认为抵制的号召受到第5条的保护,因而撤销了地区法院的判决。布林费尔反过来运用《基本法》第5条权利,在宪政法院申诉最高民法院的决定和斯普林格侵犯了其言论自由。在第一庭的意见中,宪政法院的权利平衡达到了和“抵制电影案”相反的结论,并撤销了最高民法院的判决。宪政法院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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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2383 联合抵制的倡议者所采取的手段必须在宪法上可被接受。如果并非纯粹基于思想论点——换言之,如果并非限于描述、解释或考虑本身的说服力,而是采取超越这些限度的手段,以剥夺那些受影响者在缺乏经济压力的情形下自由决定之能力,那么自由言论的基本权利并不保护联合抵制。后者[的手段]尤其包括威胁或宣布严重损害,以及利用社会或经济上的依赖地位来对联合抵制加以特殊支持。思想的自由辩论,乃是自由民主之运行的绝对前提,因为只有它才能保障对普遍的公共和政治问题的公开讨论。如果为了阻碍宪法保障的见解和新闻之传播,经济压力之行使给受影响者带来了严重损害,那么它就侵犯了在形成政治见解过程中的机会平等。它还抵触了自由表达见解的基本权利之意义和性质;后者被预期去保障公共舆论的思想交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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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2385 压制他人言论自由的言论并不受宪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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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2387 根据这些标准对被告行为进行衡量之后,宪政法院认为最高民法院过宽解释了自由表达见解的基本权利之保护范围。在本案,被告在行使其言论权利的过程中采取不正当的经济制裁手段,因而反而侵犯了原告受《基本法》第5条所保障的言论自由。考玛斯教授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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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2389 “抵制周报案”贯穿着德国的自由言论法学中两条不断重现之主题。首先,最值得保护的交流,乃是对“见解的思想交锋”有所贡献之言论。在决定这类交锋是否存在的过程中,法院不仅审查交流的内容,而且就像“抵制电影案”一样,它还审查言论者的动机和目的。其次,法院把它的任务视为利益平衡。在“抵制周报案”的情形下,不受经济压力地运行企业的权利,超越了倡议联合抵制的自由。在这方面,“抵制周报案”不同于“抵制电影案”。在后者,宪法价值超越了私法损失的补偿;在前者,根据私法的损失补偿则超越了斯普林格公司的言论要求。但宪法价值仍然重要,因为法院进一步判决:斯普林格公司在实际上侵犯了布林费尔传播信息之权利。因此,法院再次强调了‘抵制电影案’的主要教诲,即宪法价值影响私法的解释和运用——尽管这种影响是间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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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2391 某些言论比其他类型的言论更值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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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2395 评论 政治言论的“见解”与“事实”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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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2397 在分析第5条对言论自由的保护过程中,宪政法院区分言论的“主观”与“客观”成分。这体现于言论的“见解”(opinion)与“事实”(facts)成分之间的区别:见解是发言人的主观价值判断,事实则是统计数据、事件过程或受引用的言论等客观信息。对于客观事实,宪政法院要求准确度;但对于主观见解,发言人则必须被允许畅所欲言。例如在1976年的“监狱隐私案”,囚犯在信中向家属抱怨法官不公。宪政法院判决被拘留者具备和家人通信的自由,且不论家信如何欠准或粗俗,犯人必须被允许完全表达其见解。在1982年的“竞选毁谤案”,宪政法院阐述了见解和事实的区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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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2399 宪政法院区分言论中的“见解”和“事实”因素,并禁止对见解的表达加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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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2403 案例 见解的自由表达——“竞选毁谤案”[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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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2405 在欧洲议会的竞选中,社会党候选人把巴伐利亚州的多数党——基督教社会联盟(CSU)——称为“欧洲的纳粹党”。基督教社会联盟在地区法院获得禁令,以禁止候选人公开重复这一指控,否则将开始民事赔偿诉讼。这项决定受到上诉法院的维持。社民党候选人提出宪政申诉,宣称法院判决侵犯了《基本法》第5条第1款和第2款。在第一庭的决定中,宪政法院判决宪法申诉有理并成立。它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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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2407 这项基本权利并不明确区分“价值判断”和“事实陈述”;它保障所有人的言论自由之权利。不论是否能为其判断提供可信的理由,每个人都有自由叙述其思想。同时,自由言论的目的是形成见解,去说服并对他人施加思想影响。价值判断从来是指去说服别人;这是为何它受到《基本法》第5条第1款的保护。基本权利被主要用来保护言论者的个人见解。见解究竟“富有价值”或“分文不值”、“正确”或“错误”,抑或它是带有感情或理性,在此毫不相关。如果有关见解对公共问题的思想交锋有所贡献,那么它就被假设受到自由言论的原则之保护。即使是辛辣或夸张的言论——尤其是那些在竞选高潮所流露的言论,亦在根本上处于第5条第1款的保护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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