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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2614 议会立法必须保证私人广播公司也能表达不同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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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2616 因此,议会必须制订实体、组织和程序条款来实现广播自由的职能,并保证宪法第五章第一款的权利获得保障。由于本案的州议会未能制定足够详细的法律来规定批准私人广播执照的行政程序,因而不符合宪法要求。换言之,议会立法不得如此模糊,以致授予没有限制的行政裁量权以决定是否批准私人广播的运行。和美国法院不同,宪政法院并不假设广播私有化一定会自动产生“见解的市场”;市场垄断已经成为现代经济中的普遍现象,而在新闻广播领域内,经济垄断也意味着观念与见解的垄断——如果没有立法的多元化要求,新闻媒介必然会限于传播那些垄断者喜爱的观念,并取决于垄断寡头们的任意喜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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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2618 和美国法院不同,宪政法院并不假设广播私有化一定会自动产生“见解的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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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2622 思考 除了“公共广播电视台”(PBS)和“美国之音”(VOA)受政府资助和立法调控以外,美国的其他广播公司都是私有和私营的,联邦和各州并没有对它们规定多元化的要求。为什么美国没有采取和“电视台第三案”类似的做法?这么做可能会和宪法的什么其他原则或权利相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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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2624 报社和新闻广播的垄断问题也同样存在于法国。1789年的《人权宣言》第11条宣布:“思想和见解的自由交流乃是最为宝贵的人权之一;因此,除非根据法律决定的情形而必须为这项自由的滥用负责,每个公民皆可自由言论、写作并发表。”到19世纪后期,法国对言论和新闻自由的法律限制在自由化运动中被逐渐取消。1881年的法律取消了事前限制,并最终宣布新闻自由。但和其他民主国家类似,法国媒介的主要现代问题并非国家限制,而是在于因所有权的垄断而产生的私人限制。早在第三共和时期,报社所有权过于集中的问题就已出现。由于大规模投资的要求和激烈的市场竞争,报社所有权集中于少数财团寡头手中,且发表内容受到后者的显著影响。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后,这一问题在电台和电视广播领域中尤为显著:由于频道有限,广播自由受到技术条件的限制。这一问题最终获得了立法解答。1944年的法规强调报社所有权的透明度,并规定报社公布管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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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2626 法国媒介的所有权垄断同样产生对新闻的私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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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2628 为了给政治讨论提供充分机会,并为不同见解达成共识提供基础,宪政院在通讯与交流领域制订了系统的案例法。通过重新解释通讯自由,宪政院在媒介领域确立了三项宪法价值:多元化、透明度和获得调控的竞争。这三项价值都被认为是议会决定的概念,因而宪政院仅行使有限控制。如下所述,多元化是衡量通讯自由的主要原则,受到了宪政院最严格的实施。对于报社所有制结构的透明度和竞争原则,宪政院则仅实行宽松控制,因而议会放松对透明度的立法要求未必违宪。且由于宪政院认为竞争本身并非宪法要求,而只是实现多元化的手段,议会立法规定有关公司的最大数量并保障调控机构的独立性,就符合宪法要求。在1982、1986和1989年,不同执政党下的内阁建立了组成完全不同的调控机构,但新闻监督机构的调控权力无大变化,因而全被判决合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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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2630 宪政院在媒介领域确立了三项宪法价值:多元化、透明度和获得调控的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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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2632 在新闻媒介领域,宪政院所发展的案例法主要是针对20世纪80年代的党派更迭及其所带来的政策变化。在70年代兴起报社合并之后,社会党内阁加强了对报社所有权的调控,规定个人拥有报社股份的比例上限不超过15%。1984年的《新闻法》限制了报社所有权的规模,并建立报社委员会的监督机构。在1984年的“新闻法决定”中,[245]宪政院驳回了基于新闻自由的挑战,判决所有权结构的公布要求并不侵犯新闻自由。但仅受制于谨慎和严格的解释之下,法律限制才未因侵犯多元化原则而无效。宪政院要求报社拥有足够大型的编辑队伍,并保证新闻记者的活动自由和作品发表的“观念自主权”;为此,编辑必须是带有职业执照的记者,使之成为报社巨头和作品出版之间的中介。在这些条件下,透明度要求非但不削弱新闻多元化,而且是后者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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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2634 宪政院认为,透明度是保证新闻多元化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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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2636 在1986年保守党上台后,希拉克(Chirac)内阁寻求修正1984年的法律,以减少社会党在1984年对新闻机构的调控,并中止了对一些庞大报社帝国的指控。在1986年的“新闻法决定”中,宪政院判决法律修正因削弱了报社多元化而违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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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2638 案例 “新闻法决定”[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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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2640 1986年的立法修改取消了1944年有关法国新闻组织的法令以及1984年法律对报社财政透明度和多元化的规定。法案第11条把有关政治和一般信息的报纸所允许占有之市场份额,从15%提高到在全国领域内总发行量的30%。社会党议员挑战对这些法律条款的取消与修正,并把问题提交宪政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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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2642 对于透明度问题,宪政院指出:“对财政透明度的贯彻远非抵触或限制新闻自由,而是通过使读者以真正自由的方式行使其选择,并对报社所提供的信息形成明智判断,从而有助于增强这项自由的有效行使。但如上所述,和它所取消的先前法律相比,议会可为实现财政透明度的目标而引进不同方法。因此,虽然新的规定不如现行法律严格,这本身并不构成违宪理由……为了实现透明度的目标,议会所采取的方法并不带有任何明显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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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2644 立法对透明度的要求并不侵犯新闻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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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2646 对于多元化问题,宪政院重复了1984年的“新闻法决定”,但指出了修改法案中所包含的缺陷:“第11条的规定并不能防止个人或团体去利用公司法的完全合法之程序,使自身同时成为数类现存日报的完全与有效之主人,且可超越第11条本身对报纸的发行阈值之限制。因此,草案第11条绝不是议会可被允许制订的保护报社多元化之改进方法;它并不能保证交流手段的有效性,且和先前条款的取消相联系,它的效果是剥夺宪法价值原则的法律保护。”基于上述原因,宪政院宣布第11条违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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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2648 不能保证报社多元化的立法违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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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2650 在电视广播领域,执政党的更替也带来了政策与结构变化。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法国的电视与电台广播一直处于政府垄断之下。1981年社会党执政后,国家控制有所放松,且议会立法打破了国家对电台的垄断。1985年底,社会党在下台前已开始允许私人拥有电视台。作为第一个私人频道,第五台被授予社会党的支持者。社会党还计划开放更多的私人频道。1986年执政后,希拉克的保守党内阁寻求以多种方式改革广播领域,其重要组成部分是使最大的法国第一电视台(TF1)私有化。改革还包括放宽对广播的调控限制,并建立了“全国通讯自由委员会”(CNCL)。在1986年的“通讯自由决定”中,宪政院判决内阁提议的法案部分违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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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2652 案例 “通讯自由决定”[2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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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2654 1986年的法律第1条规定,利用电视通讯服务的自由可在必要程度上受到限制,以保障思想潮流的多元化表述;第3条设立了“全国通讯自由委员会”,并使之有责任促进思想潮流的多元化表述。反对派代表宣称有关多元化的规定不够准确,且未能防止多元媒介(Multi—media)的所有权集中。第39条只禁止一人同时拥有几家私人广播电台的25%份额;第41条则禁止在同一地区拥有超过一家的广播公司,但并未禁止私人在全国地区拥有多家公司。这些修正后的立法条款不能充分保障思想的多元化,因而被宪政院判决违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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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2656 对于多元化问题,宪政院的意见指出:“社会文化潮流的多元化本身是宪法价值的一项目标,且对这类多元化的尊重乃是民主的前提之一。如果在公共和私人行业内,视听交流手段所针对的公众不能接触不同特征的表达,以保障信息的真实可靠性,那么1789年《人权宣言》第11条所保障的思想和见解的自由交流就不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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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2658 多元化是一项宪法价值目标,有助于保障信息的真实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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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2660 根据第五共和宪法第34条,“法律应决定有关公民权利的规则、及为行使公共自由而授予公民的基本保障。”由于立法第39条和第41条存在着空隙,不能充分限制可能损害多元化的所有权垄断,议会忽视了它在宪法第34条下的权能。由于宪政院认为“草案第39条和第41条本身并不符合宪法要求,以保证广播或普遍媒介领域的多元化”,它们被宣布违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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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2662 (四)新闻媒介、司法公正和被告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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