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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在传统上对言论采取事后追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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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成立后,《临时约法》承认言论和出版自由,清末报律自然废止。但《临时约法》第15条规定,约法权利“有认为增进公益、维持治安或非常紧急必要时,得依法律限制之”。1914年,袁世凯曾颁布报纸条例和出版法,其中报纸条例专门规定报纸的出版,出版法则规定报纸以外的“文字图画”之出版。报纸条例采用许可和保证金制度。报刊必须在出版前获得警察机关的认可,并交纳押金。如果未获许可或未交纳保证金而发行,警察官署可以直接决定罚金并停止发行。凡涉及下列九项内容的报刊均为非法:淆乱政体,妨害治安,败坏风俗,涉及经有关官署禁止发行的外交军事秘密及其他政务,预审尚未获得公审的案件或禁止旁听的诉讼,涉及国会及其他官署会议依法禁止旁听的内容、煽动、庇护、赞赏、救护犯罪人或刑事被告人或陷害刑事被告人,攻击个人隐私或损害其名誉。如果报纸被指控违反了上述禁止,其处分权属于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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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世凯时期的报纸条例和出版法规定了事前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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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6年,黎元洪复任总统,废止了报纸条例。于是报纸的出版受制于出版法。该法对出版仅规定了备案制,但对合法出版内容的限制和报纸条例类似。1926年,段祺瑞因各方面的反对意见而废止了出版法。此后,全国新闻出版实行自由。但北京仍存在着“管理新闻营业规则”,对限制报社的成立甚至比报纸条例更为严格。(王世杰、钱端升,199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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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0年,南京政府颁布了新的出版法,其管辖范围包括报纸杂志、书籍及“其他出版品”。根据该法,报纸和杂志采用备案制,书籍和其他出版物则可自由发行。但出版物不得登载下列内容:意图破坏国民党或三民主义,意图颠覆国民政府或损害中华民国利益,意图破坏公共秩序,妨害善良风俗,禁止公开诉讼的辩论。一党专制和一种教条对新闻出版的限制,从此开始。对于违法的出版物,内政部可以纠正、警告或扣押。虽然1931年的《训政时期约法》规定了“发表言论及刊行著作之自由”,但第15条允许法律加以限制,因而出版法并不违反约法。以后,国民党又规定了若干新闻检查办法;凡是重要都市的报纸,必须经过审查后方可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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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党统治时期主要实行事后追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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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9年以后,四部宪法都先后规定了新闻出版的自由。1982年宪法第35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但有关法规对出版物实行了相当严格的事前审查和事后追究制度。1997年,国务院颁布了《出版管理条例》。第5条规定:“公民在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的时候,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根据第11条,出版单位的设立首先必须向省级政府的出版行政部门申请,经审核同意后转报国家新闻出版署审批。在获得许可证并登记后,出版单位即取得法人资格。图书、音像及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的年度计划及“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第19条)须经省级政府的出版行政部门转报新闻出版署备案。在出版物发行前,出版单位应向新闻出版署、北京图书馆(现国家国书馆)和中国版本图书馆免费送交样本。第25条规定,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八项内容:反对宪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泄露国家机密,宣扬淫秽、迷信或暴力、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侮辱或诽谤他人,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如果从事出版、发行、印刷或复制业务的违反了上述规定,可“没收出版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可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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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宪法规定了言论与出版自由,但受制于事前审查和事后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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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9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和信息产业部联合发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其第19条对互联网信息划定了11处禁区,主要包括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和破坏国家统一,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并破坏社会稳定,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恐怖或者教唆犯罪,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煽动非法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以及以非法民间组织名义活动。对于违规者,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或各省政府新闻办公室依据各自职权责令停止违法活动,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251]与此同时,地方政府也通过有关措施限制互联网活动。例如江苏省委颁发了《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施意见》,要求加强校园网络管理,建立监控和管理平台,“过滤”删除错误信息,并要求电子公告栏严格实行用户实名注册制度。[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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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 网络言论的自由与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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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0月17日,“推友”程建萍和华春珲在无锡网上看到四川绵阳反日游行的视频,对一些游行者抢砸路边行人的录像机、照相机表示不满,随后在推特上发了一条推文:“反日游行和砸日货没有新意,你们可以坐飞机到上海去,砸上海世博园内的日本馆。”程建萍在转发推文时还加了一句:“愤青们,冲啊。”为此,程被无锡警方拘留5天,华被拘留10天,而拘留期满后,程又立即被其户籍所在地的河南公安部门从无锡押回,并被判处劳教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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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7月至2012年3月,兰州失业教师陈平福在博客与微博上发表或转载了“向埃及人民学习,我们不想再忍受花言巧语的愚弄”、“不当奴化教育的帮凶”、“中国特色——领导创造思想”、“抗拒民主和法制,全民族都是输家”、“我在自己的祖国被自己的仆人欺负”等文章。检方认定他“通过互联网攻击党和政府,诋毁、诬蔑国家政权与社会主义制度”,其“行为”已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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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21日,女歌手吴虹飞发表了“想炸”北京人才交流中心的居委会和建委的微博。她后来可能意识到不妥,特地加了一条“搞笑”微博为自己解围:“我想炸——北京人才交流中心的居委会旁边的麦当劳——的鸡翅,薯条,馒头……”,但是仍然被北京警方拘留,引起了不小的网络争议。有的网友认为吴有言论自由,但也有网友认为吴的言论已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第3项禁止的“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言论,甚至已构成《刑法》第291条规定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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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如何看待以上几起事件中政府行为的合宪性?如何确定公民言论自由的法律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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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 谁敢封杀《人民日报》?[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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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法律限制之外,中国的新闻报道有时还必须面对地方政府所采取的违法封杀,甚至中央党报都不能幸免。2003年8月28日,《人民日报》第5版刊登出一篇报道,题为“如此拆房为谁谋利”。文章大意是批评江西省定南县政府先违规出让土地,后又不顾法院要求诉讼期间“停止执行”的裁定,组织人力赶在法官到达前强行拆毁地上房屋。8月30日上午,县武装部门口的水泥墙上悄悄贴上了这篇文章的复印件,引来许多人观看。不一会儿,人群中传闻县里已经派人把这张报纸封杀了。一位面色严肃的人挤进人群,一手撕掉了墙上的复印文章。据说第二天下午,县里来了两位领导,要求带走前一天的《人民日报》。最后,8月28日《人民日报》第5版被单独抽出来“封存”了。因此,除了私下复印的一些报纸之外,那一天的《人民日报》第5版从当地全部“失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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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南事件反映了什么?针对这类行为,普通报社可能具有什么宪法或法律救济?作为中央党报,《人民日报》是否享有宪法所规定的“新闻自由”?为什么?除了报社本身之外,谁还应该有权起诉地方政府的违法封杀?地方政府之所以封杀报道,是因为它将在群众中间进一步产生不满,从而破坏政府的形象。政府是否可以为了维护当地秩序和政府形象而封杀报纸?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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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地方政府对新闻报道不满,有可能采取违法手段进行干预。[254]例如2005年7月4日,新华社“新华视点”专栏播发“浙江临海:政府图政绩学校比气派”,报道了浙江临海市多所中小学在政府的推动下,不惜背债几千万元甚至高达数亿元,竞相攀比迁建豪华校舍陷入困境的现象,在当地引起强烈反响。[255]报道播发后,《人民日报》、《新华每日电讯》和台州市委机关报《台州日报》等60多家媒体刊登了报道。一时间,临海群众争相传阅,认为“符合事实”、“反映了群众的呼声”,且新华社敢于将真相公布出来,是在挽救临海的教育。许多百姓寄希望于舆论批评能引起当地政府的重视,加以整改。然而,当地某些领导却指责当地报纸转载“这样的文章”“不负责任”。在临海的一次领导干部会议上,该市的一位主要领导公然指责有关部门“监管不严”,让临海不好的影响扩大化。7月7日,在市里的统一布置下,《今日临海》在头版用整版的篇幅以“教育,临海的一张名片——我市教育发展纪实”为题,并配发评论员文章予以回应。当地电视台也挤出黄金时段,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不懈宣传临海教育的“辉煌成就”。当新华社又派记者调查临海教育问题时,当地政府得知后立即紧急部署,要求一些校长通知学校教职工,遇到记者采访时“不要乱说话”、“推说不知道”,并马上向上级报告,如果谁把临海学校问题捅出去,就要“严肃处理”。这个例子表明新闻自由具有什么社会价值?你认为应如何让它的价值发挥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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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注 别让“非法经营”成为限制出版的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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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地方政府连党媒都敢封杀,普通出版物当然就更不在话下了。2010年8月19日,几名来自陕西渭南的便衣警察带走了报告文学《大迁徙》的作者谢朝平,罪名是“涉嫌非法经营”。[256]所谓“非法经营”,是指谢朝平与《火花》杂志社达成协议,以增刊方式印了一万册《大迁徙》,而增刊没有事先上报审批。此前,渭南市文化稽查队已经以“杂志属非法出版物”为由,没收了几千册《大迁徙》;库区各县市政府还派出公安、乡镇干部和文化稽查队员,从移民家里搜走《大迁徙》增刊,并扣压了4600册运回的“非法出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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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说谢朝平“非法经营”,显然是无稽之谈,因为“经营”的目的必然是赢利,而谢朝平只是出于一个记者和作家的正义感,应渭南当地移民的请求写了反映他们境遇的《大迁徙》,没有证据表明他收了任何人的钱款。事实上,为了争取作品的出版,谢朝平自己掏了五万元印刷费。在缺乏任何赢利目的的情况下,“非法经营”显然不成立,渭南警方对谢朝平的拘留构成对公民人身自由的任意侵犯。即便因为程序瑕疵而构成“非法出版”,违规主体也是杂志社而非作者,因为申报审批是杂志社的义务,作者本人是无法履行这一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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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谁都知道,渭南警方不仅侵犯了谢朝平的人身自由,而且也侵犯了他和众多移民的言论自由以及中国公众的知情权。渭南之所以对谢朝平大动干戈,当然不是因为什么“非法经营”,而是他写的《大迁徙》真实记录了三门峡库区几十万移民的历史,揭露了当地官员挪用移民安置款、占用移民土地、造成大量移民上访等问题。既然关涉地方政府的“形象”和官员个人的“乌纱帽”,渭南不遗余力拘捕谢朝平、压制《大迁徙》出版的行为动机也就不难理解了,而这种真实目的不可告人的行为严重违背了宪法第35条保障公民享有的言论与出版自由。陕西省有关部门以程序瑕疵为由将《大迁徙》定性为“非法出版物”,不啻授予渭南政府一柄滥用公权、压制言论的尚方宝剑。省市两级串通合谋,无非是为了继续隐瞒地方移民问题的真相。如果揭露真相的作品成了“非法出版物”,那么这个国家还能出版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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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第35条规定言论和出版自由的目的正是为了防止发生在渭南的所有这一切,进而给中国社会带来真正的和谐稳定。如果公民失去了抗议政府违法的言论自由,如果任何揭露地方官员腐败的报道或出版物都将受到封杀、相关记者或作家都将以莫须有的罪名遭到迫害,那么中央政府和全国人民一样都将沉浸在表面的“和谐”与“稳定”中,地方政府官员则将更加肆无忌惮地滥用公权力并造成越来越严重的社会不公,冤假错案、流离失所、民不聊生将伴随着贪污腐败遍布全国各地,“上访”大军源源不断,群体性冲突此起彼伏,而中央却只能等到事件发展到不可收拾的地步才有所察觉。如此发展下去,整个中国犹如“盲人骑瞎马,夜半临深池”,岂非迟早有一天会面临“国将不国”的厄运?言论和出版自由的功能正在于及时揭露地方问题,以利中央尽早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治,进而从源头上消除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并增强体制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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