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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2930 没有结社自由,不要说农民或农民工成了弱势群体,就连城里人也逃脱不了“弱势群体”的命运。据报道,近年来出租车司机的生存状况每况愈下,维权之路屡屡受挫,主要问题体现于高度的精神压力、超长时间的疲劳驾驶、身体状况恶化但没有体检、对出租车公司的不公平待遇无能为力、事故保险因成本昂贵而形同虚设等。在全国各主要城市,至今普遍没有建立或拥有专门代表出租车司机群体利益的机构或协会。各地的所谓“出租车协会”大多是由出租车经营公司作为成员组建起来的,有些协会虽象征性地拥有少数司机会员,但也因不被广大司机认同或不能代表大多数司机的利益而流于形式。出租车公司的工会基本也是由企业正式员工参加,而与同公司保持松散型合同关系的出租车司机无关。结社自由的缺位既然使出租车司机成了城市的“弱势群体”,那么完全也可以使几乎任何社会阶层成为缺乏自我保护能力的“弱势群体”。[2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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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2932 2008年3月底,东航云南分公司18个航班在飞抵目的地上空后集体返航,引起了全国关注。事后,东航管理层终于承认事件并非因气候引起,而是存在人为原因。所谓“人为原因”,无非就是劳资双方对飞行员工资、待遇、扣税额等问题的分歧长期得不到解决,也没有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因而部分飞行员才铤而走险,演出集体返航这一幕,希望引起社会关注,同时也给管理层施加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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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2934 事实上,国内劳资纠纷引发的群体事件已不在少数。记忆犹新的例子显然是拖欠农民工工资,一度引起一些农民工采取跳楼、爬电线杆甚至暴力伤害等极端行为。当然,和农民工相比,飞行员“强势”多了。他们人数稀缺、供不应求、待遇优厚。然而,在管理层面前,飞行员似乎还是“弱势”的。和往往没有合同的农民工正好相反,飞行员和航空公司签的一般是99年的终身合同,相当于一辈子不能“改嫁”其他航空公司的“卖身契”,违约则可能要付出上百万的巨额赔偿。当然,航空公司之所以如此规定,也必有自己的道理,但是在双方力量不对称的情况下,利益分歧无法通过和平甚至合法的途径加以解决。飞行员有难处、有要求,管理层完全可以不听;法院投诉无门,因为法律也对航空公司有利。在这种情况下,飞行员只有和农民工一样,通过极端行为向社会证明自己的“存在”。用一位飞行员的话说,返航事件终于“让社会听到了民航飞行员的心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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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2936 但是要实现这个目的,是否有必要采取如此极端的手段?在宪政国家,农民工或飞行员如何不需要诉诸极端行为,就能让社会听到他们的心声?宪法中的哪些相关制度有助于社会稳定与和谐?即便劳资双方谈不拢,在地面组织合法罢工也远比到天上“罢工”风险和成本更小。事实上,1975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都规定了罢工权,但是1982年宪法取消了这项权利,当时的理由据说是只有“资本主义国家”的工人才需要罢工。但是从东航返航事件来看,社会主义国家的工人是否也同样需要这项权利?为什么?罢工权利究竟将损害还是促进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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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2938 2011年,广州市首先试行放松结社管制。广州市民政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社会组织登记改革助推社会组织发展的通知》,其中规定:“除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前置行政审批外,行业协会、异地商会、公益服务类、社会服务类、经济类、科技类、体育类、文化类社会组织等可以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275]广州社团登记新规简化了登记程序,缩短了审批时间,降低了部分行业协会的准入门槛,尤其是放宽了社团登记限制,突破了“一业一会”的传统限制,允许同一行业根据实际需要成立多个行业协会,对于中国非政府组织的良性发展具有开创性的重大意义,也恰恰是宪法第35条规定的结社自由的题中之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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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2940 这一地方试验受到十八届三中全会的明确肯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关系,加快实施政社分开,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限期实现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真正脱钩,重点培育和优先发展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成立时直接依法申请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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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2942 第二节 宗教与信仰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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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2944 宗教与信仰自由和言论自由同样重要。在中世纪,对不同信仰的压制和迫害引发了无数次宗教冲突甚至战争,且国家因明确支持或反对某个教派而直接卷入宗教冲突的旋涡,给社会带来了动荡和灾难。在当年的美国殖民者中,许多正是因为不满意英国政府对其“国教”的支持和对“异教”的压制而远渡重洋的。美国的制宪者深知宗教迫害对社会的危害,因而把宗教与信仰自由作为宪法保护的首要对象。因此,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的第一句话就是“国会不得制定关于宗教信仰之建立或禁止其自由活动的法律。”和言论自由一样,第一修正案对宗教信仰的保护是绝对与无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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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2946 第一修正案首先保障宗教信仰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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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2948 宪法学导论:原理与应用(第三版) [:1702804448]
1702812949 今天,对宗教与信仰自由的保护已成为各国宪法不可少的内容。中国宪法第36条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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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2951 然而,由于中西文化的差异,谈论宗教信仰比其他问题更为困难。在中国近代史上,宗教问题固然也引发过严重的社会冲突,但直到最近,这个问题似乎并没有引起广泛的社会注意和讨论。中国并不具备西方历史上宗教冲突的背景,因而可能难以理解西方意义上的宗教信仰自由所关注的具体问题。可能在中国人看来,大多数关于宗教信仰自由的宪法案例都是一些“鸡毛蒜皮”,难以提起兴趣。事实上,中西方关于宗教信仰的认识差异是如此之大,以致有意义的对话似乎难以进行;西方人可能对中国的某些做法感到不可置信,中国人则未必理解西方为什么把如此宝贵的司法资源花在这些微不足道的问题上。因此,本节仅限于美国与德国的经验,极有选择地讨论一些中国读者可能更关心的宗教信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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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2953 中西方文化差异可能会导致在宗教信仰问题上沟通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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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2957 思考 1995年的中国《教育法》第8条规定:“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参考下述内容,如何理解“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它是否表明,国家教育机构不得教授有关宗教方面的课程?或不得宣传无神论或压制特定的教义?私人教育机构(如民办大学)是否可以合法宣扬特定的宗教?为什么?参见本书第一章关于宪法性质的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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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2959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规定,国会不得制定关于宗教的“建立”或禁止其自由活动(free exercise)之法律。所谓“关于”(respecting),可以是正面的——如鼓励或资助,也可以是负面的——如打击、压制或取缔。所谓“建立”(Establishment),就是指国家不能把任何宗教确立为一种“正统”;由于这个词被用来针对英国的“国教”,因而第一修正案的这项条款也被称为“立教条款”。因此,根据第一修正案,联邦既不能促进某些特定的宗教活动,亦不可对任何信仰进行打击报复——或用杰弗逊的话说,在政府和宗教之间存在着一堵“分离之墙”(wall of separation),使政府不能以任何方式插手宗教事务。到20世纪20年代,联邦最高法院判决第十四修正案“吸收”了第一修正案,因而后者对宗教信仰自由的保障也同样适用于各州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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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2961 在政府和宗教之间的“分离之墙”使政府不能以任何方式插手宗教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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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2963 一、“立教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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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2967 宪法学导论:原理与应用(第三版) [:1702804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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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2970 在历史上,联邦最高法院对“立教条款”的含义发展了丰富的案例法。在1971年的“莱蒙案”,[276]最高法院系统提出了用“立教条款”检验立法合宪性的“三部曲”标准:“第一,立法必须具有世俗立法目的;第二,其主要或首要的效果必须既非促进亦非抑制[宗教];第三,立法还必须避免和宗教形成‘过分的政府纠葛(Entanglement)’。”伯格首席大法官的多数意见指出:我们“必须承认分离的界线远非一堵‘高墙’,而是取决于特定关系的所有情形的模糊不清且可变的屏障。”在1984年的“宝塔基圣诞塑像案”,最高法院显示了“莱蒙法则”的运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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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2972 “立教条款”检验法律合宪性的“三部曲”标准:世俗目的、中性效果、避免过分纠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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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2976 案例 “宝塔基圣诞塑像案”[2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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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2978 在每年的圣诞节,罗德岛的宝塔基(Pawtuchet)市政府总要在市中心的公园里举办圣诞展览。和全美许多城镇的展览一样,这一展览包括圣诞树、圣诞老人的屋子、“节日问候”的大横幅等,以及本案所考虑的焦点:有关耶稣诞生的塑像(creche),其中包括婴儿时期的耶稣、玛丽和约瑟夫、众神和国王们、牧羊人及一些动物。所有展览品都属于市政府。地区法院判决市政府在展览中包括这些塑像违反了“立教条款”,并获得了第一巡回区法院的维持。在伯格首席大法官(C.J.Burger)的意见中,最高法院推翻了这一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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