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2812880
1702812881
最重要的还是1901年的《结社契约法》。如本书第三章所述,这项法律取消了刑法典第291条的事前限制,并允许通过递交简单的申请表而结为社团。《结社契约法》第2条宣布:“个人可自由结社,而无须获得批准或事前通告;但只有使自身符合第五条规定,它们才能享有法律资格(Juridical Capacity)。”第5条规定了结社程序:“如果期望获得第六条所规定的法律资格,所有这类社团都必须通过其创始人的努力而使自身公开。[社团]应在省政府作出初步通告。”第6条保证社团的诉讼资格:“每一个作出正常通告的社团,皆无须任何特殊批准,即可在法院诉讼并获得财产。”当然,1901年的法律也对结社设置了一定限制。第3条规定:“如果基于非法目的、违背法律或良好道德、或其目标是为了削弱国家的领土完整或政府的共和形式,那么任何这类社团(Association)都一律无效。”第7条进一步规定:“在第三条所规定的无效情形下,根据任何相关个人的请求或公共起诉官的动议,民事审判庭应宣布社团之解散。在违背第五条规定的情形下,解散可根据任何相关个人或公共起诉官的提请而获得宣布。”第8条进而规定了违规处罚。
1702812882
1702812883
1901年的《结社契约法》保障结社自由。
1702812884
1702812885
因此,自20世纪开始,法国的长期原则是禁止政府对结社自由的事前限制。结社活动的自由无须官方批准,政府只能在事后追究权利的滥用。但在30年代法西斯主义所制造的政治紧张状态下,法国议会采取了一系列抵制措施来保障治安。其中最重要的是1936年的《武装集团和私人民兵法》,这项法律的第1条宣布:“通过共和国总统在部长会议所作出的法令,所有下列社团或团体都将被解散:(1)在街上煽动武装游行;(2)以军事组织形式展示其武装集团或私人民兵之特征,但为军事训练而获得政府批准的协会除外;(3)其目标是削弱国家的领土完整、或武力攻击政府的共和形式;……(6)基于祖籍、种族或国籍……针对某人或团体而煽动歧视、仇恨或暴力。”在30年代,布鲁姆(Leon Blum)的“人民阵线”曾成功引用这项法律,解散了几个宣扬法西斯暴力的政治组织。
1702812886
1702812887
1936年的法律限制结社以保障社会治安。
1702812888
1702812889
1702812890
宪法学导论:原理与应用(第三版) 在第五共和建立后,以上法律仍然有效。在1968年发生的学生暴乱之后,戴高乐引用同样的1936年法律第一节,至少禁止了十六个左派组织。七个被解散的政治组织在国政院挑战政府决定,其中三个组织——“共产国际组织”(O.C.I)、“反叛者”和“革命学生联盟”——获得胜诉。国政院判决总统对这些组织的解散命令逾权违法,因为它们只是要求组织总罢工而已,并曾明确反对武装游行,因而并未违反1936年的法律禁止。在1970年5月,蓬皮杜内阁根据1936年的法律解散了一个发表左翼言论的小型组织。这一行动最后引发了1971年的“结社法决定”,宪政院判决议会对1901年《结社法》的修改违反了“共和国法律所承认的基本原则”。(详见本书第三章)
1702812891
1702812892
(三)德国
1702812893
1702812894
德国《基本法》第9条规定了公民的结社自由,其第一节宣布:“所有德国人都有权结成协会、合伙与企业。”但类似于第21条的“自卫型民主”原则,第2款对结社自由规定了限制:“如果结社目的或行动违反了刑事法、或抵制宪政秩序或国际协定,那么协会则应受到禁止。”和德国集体谈判的长期传统相一致,第3款特别规定了工会和雇主的结社权利:“每个人和所有职业都应被保证结社权利,以保障和改善工作与经济条件。限制或破坏这项权利的协议一律无效,为此采取的措施是非法的。”作为《基本法》直接针对私人行动的少数宪法诉因,这项条款禁止私人团体去侵犯自由决定加入或拒绝加入社团的权利。
1702812895
1702812896
德国宪法保障结社自由,但结社目的和行为必须合法。
1702812897
1702812898
(四)中国
1702812899
1702812900
1998年,国务院制定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取代了1989年发布的同样条例。条例对公民的结社规定了某些程序和实体限制。其第3条规定,社团的成立必须经过“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进行登记,参加政协的人民团体、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团体以及经本单位批准成立并在本单位内部活动的团体除外。全国性的社团由国务院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地方性的社团由所在地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第7条)根据第10条,成立社团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社团有10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地方性社团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有和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并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1702812901
1702812902
中国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对结社规定了较严格的程序和实体限制。
1702812903
1702812904
第4条规定,社会团体“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如果申请筹备的社团宗旨或业务范围不符合上述规定,或“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或发起人、拟任负责人正在或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登记管理机关不予批准筹备。(第13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在收到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天内作出决定,不予批准的应说明理由。(第12条)完成筹备工作并通过章程以后,社团递交登记申请书和有关文件,登记管理机关在30天内完成审查,并对符合要求的社团准予登记。(第16条)第27条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对社团进行年度检查,对社团违反条例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第28条规定,业务主管单位负责社团年度检查的初审,协助登记管理机关查处社团的违法行为。社团应于每年3月底前报送上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在5月底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以及财务管理等情况。(第31条)
1702812905
1702812906
思考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事前审批——包括严格的资金条件、同一地区内职能不得重复的要求以及年度检查制度——是否符合宪法第35条保障的结社自由?“结社自由”是否应该仅受到只有全国人大才能制定的“基本法律”之限制?对于不予登记的决定是否存在任何法律救济?
1702812907
1702812908
1702812909
1702812910
动态 工会直选——从外企到国企(到农民工)?[267]
1702812911
1702812912
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基层组织建设部部长透露,广东、福建、浙江、山东等地目前都出现了外资企业直选工会主席的试点。港资虎彩集团有限公司举行了工会选举,包括公司总经理在内的数百名工会会员听取了候选人发表竞选演讲,然后员工自由提问。最后,约占员工总数80%的500多工会会员参加无记名投票,并进行公开唱票和当场公示计票结果。作为劳资谈判的结果,新年过后员工的工作时间从5天半缩减为5天。据说这一尝试和“正在推行的工会民主化、群众化改革是一致的,直选是工会选举的方向,中国正在加快推进在200人以下的中小企业实行工会主席直选”。
1702812913
1702812914
工会主席的直选(或其缺失)涉及哪些宪法问题?为什么只是准备实行“200人以下的中小企业”的工会直选?这本身可能会产生什么宪法问题?宪法权利不只具有理论意义,而是将产生深远的社会效果。考虑以下问题:
1702812915
1702812916
2003年春节,民工讨工资难成为各地的一个普遍问题。不知为什么,大多数地方的实践似乎是,民工一年只领一次工资,因而如果雇主到年终拖欠或克扣工资,必然会引起民工的强烈反应——他们不能眼看着辛苦一年的血汗钱付诸东流!由于权利缺乏法律的有效保障,不少民工只有通过弱者特有的方式向社会表达他们的抗议——譬如跳楼或爬电线杆。民工的工资问题也确实因此而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温家宝总理甚至亲自出面为民工讨工资。[268]这一幕固然令人感动,但想一想,为什么其他国家的总理不需要在百忙之中去做这类事情?都说民工是社会的“弱势群体”,但他们为什么会成为“弱势群体”?(为什么美国的老年人和退休者不是“弱势群体”?)宪法——更具体地说,结社自由——的实施如何能帮助民工为他们自己讨回工资和正义?
1702812917
1702812918
当然,也有少数民工不堪侮辱、铤而走险。2005年5月,甘肃农民工王斌余数次讨要工钱无果,在愤怒之下连杀4人、重伤1人,后到当地公安局投案自首。虽然公众对其行为的正当性争论很激烈,他最终还是被判处死刑。但无论对判决的合理性采取什么立场,“王斌余现象”却值得中国社会深思。[269]
1702812919
1702812920
不可否认,在社会舆论的推动下,中央和各级政府为农民工待遇做了不少工作。为了建立预防拖欠的长效机制,国务院于2005年3月1日召开了清欠工作会议,制定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部际工作联席会议通过了《2005年清理建设领域拖欠工程款工作要点》,使该年成为各地建设主管部门的“高压年”。4月11日,国务院派出10个解决拖欠工程款的专项督查工作组,赴吉林、内蒙古、河南、广东、河北、云南、四川、湖南、青海与海南10省督查清理拖欠工程款的情况。政府投资项目拖欠是此次督查的重中之重,计划在6月底前基本解决2004年以前拖欠的农民工工资,2006年10月底以前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以完成国务院2004年提出的三年内完成清欠任务的要求。东部地区要力争全部完成政府投资项目清欠,西部地区则要基本完成(75%—80%)。[270]地方政府也采取积极措施,帮助清理拖欠工资的案件。[271]但是调查显示,农民工的工资和待遇问题仍然没有得到彻底解决,因工资纠纷而导致的群体事件仍不时发生。[272]据国务院研究室发布的《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基本能按时领取工资的被调查农民工不到48%。[273]
1702812921
1702812922
因此,政府积极保护(至少是不故意歧视)固然是必要的,但是这对于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来说并不是充分的。要从根本上保护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的权利,还得依靠他们通过自由结社保护自己。因此,吸收农民工加入工会的提议越来越受重视。全国人大常委会在2003年所作的一次调研中发现,全国进城农民工已达1 亿多人,其中大部分游离于工会组织之外。中华全国总工会发布的《2004年中国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蓝皮书》表明,截至2003年9月底,共有3500万名进城务工人员加入了工会组织。问题在于,在目前的状态下,工会究竟能为保护弱势群体做什么?
1702812923
1702812924
没有真正的工会,甚至可以发生人命关天的大事。2010年5月25日清晨,19岁青年李海从深圳观澜富士康大楼上纵身跳下,制造了这家企业在过去半年内12位员工跳楼自杀、10死2伤的纪录。如此令人震惊的“血汗”纪录却引来了诸多无关痛痒的“分析”,有的说是富士康的“企业文化”问题,因为企业内部管理实行严格的命令—服从模式,上级可以动辄训斥打骂下级;有的说是农民工不能适应快速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转型,致使企业不得不实行“严格”的管理政策;有的说是80后、90后心理素质脆弱,不能像老一辈那样任劳任怨、做牛做马,不能接受吃饭、干活、上厕所、睡觉这种周而复始、机械乏味的流水线生活,甚至还有的说是媒体报道对员工自杀产生了不良的鼓励效果……一个员工跳楼可能是个人问题,但是又怎能解释那么多青年人群起而效之?
1702812925
1702812926
富士康工人接二连三跳楼自杀的原因其实很简单,那就是中国工人在工会保护缺位的环境下遭遇彻底“原子化”。如果不是劳动环境极其恶劣、工人个体极度缺乏团体关怀,绝不会发展到接连选择跳楼自杀的程度。富士康的工人必须两分钟内在主板上贴18张胶纸,一天要贴220块主板,天天都在接受同一种指令、重复同一个动作,还不用说完不成规定任务的羞辱和处罚……在这样的工作环境下,任何正常人的精神都可能会出问题;压抑、烦恼、郁闷没处倾诉,久之必然在心里埋下“定时炸弹”,一旦触发就将上演一幕人生悲剧。这当然不是说工会的作用仅在于帮老板做员工的“思想工作”,而是如此非人道的工作条件只能在一个工会不发挥任何保护作用的企业里存在。事实上,从事发到现在,所有媒体报道从未出现过“工会”二字,全国亿万网民、读者也从未想到工会居然和此事有任何关联,本身就已经为工会角色的习惯性缺位做了完美注脚。
1702812927
1702812928
探讨 为什么飞行员不比农民工强
1702812929
[
上一页 ]
[ :1.70281288e+09 ]
[
下一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