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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3311 平等保护条款对经济立法的控制相当宽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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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3313 传统的宽松标准显著表现在1949年的“州禁广告车辆案”。[296]纽约市交通规章第124条规定:“任何人不得在任何街道运行广告车辆;如果其目的并非主要为广告宣传,那么本节并不禁止企业雇主在日常用于商业的车辆上刊登商业布告。”一大型货物运输公司违反了市交通规章对广告车辆的禁止而受到处罚,它宣称规章违反了“平等保护”条款。最高法院一致肯定了规章的合宪性。道格拉斯法官(J.Douglas)的意见指出,规章是为了避免车辆广告转移驾驶员的注意力而导致车祸,因而具备合适立法目的。但规章采取的手段属于“过少包含”,也就是未能禁止性质类似的其他行为,因为规章允许日常商业车辆刊登布告,从而可能产生和广告车辆类似的后果。然而,法院采用了低要求的“合理性标准”,允许地方政府采用部分方案、逐步解决交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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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3315 美国法院一般采用“合理性标准”审查立法的经济归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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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3317 和正当程序在经济立法领域的发展相一致,沃伦法院对经济归类审查的宽松程度有增无减。在上一章提及的“李氏眼镜店”一案中,州法因给配镜师和眼科医师提供特殊利益,不但受到“正当程序”、而且受到“平等保护”的挑战。最高法院同时驳回了两项挑战:州法采取的归类并不要求与目的完全吻合,而是可以“逐步”达到其合法目的。只有州法完全不存在任何理由时,法院才会予以推翻。这无异于向各州涉及经济利益的立法敞开绿灯,使“平等保护”对经济归类的审查形同虚设。直到20世纪60年代末沃伦退休前,极度宽松标准一直被法院用来审查经济归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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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3319 进入70年代和80年代后,法院对经济归类的宽松标准有所动摇。和60年代的“广告车辆案”和“李氏眼镜店案”不同,法院现在要求法律陈明目的;只靠律师在法庭辩论中事后提出的理由是不够的。这些案例表明,在审查经济立法归类时,现代法院已偏离了极端宽松标准。冈瑟教授总结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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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3321 在平等保护的法律领域,现代法院至少表明两点显著变化。第一,和沃伦法院不同,对“旧”平等保护程式的引用,不再标志着立法归类受到极度尊重,或受挑战的法律几乎自动合法……偶尔,对“基本合理”标准的革新提示,法院可能加强审查强度。第二,在某些领域,现代法院提出平等保护审查的标准,尽管比宽松的“旧”平等保护显著加强,却仍然低于“新”平等保护的要求。性别歧视是这类“中等”程度审查的最好例子……无论对于目标还是手段,审查标准都属于“中等”:如果只有“迫不得已”的目标才能通过[新的]严格审查,而“合法”目标就能通过旧的审查标准,那么中等审查则要求“重要”目标;如果在“新”平等保护下,手段必须是“必要”的;而在“旧”平等保护下,手段只需“合理相关”;那么手段必须“充分相关”(substantially related),才能通过“中等”程度的审查。(Gunther,199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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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3323 对于不同领域,法院适用平等保护条款的力度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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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3327 评注 中等审查与性别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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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3329 如上所述,涉及性别的立法归类属于“中等审查”(intermediate scrutiny)范围。在历史上,美国妇女所受的政治和社会歧视并不亚于有色人种。无论在社会、经济、还是家庭,妇女从来处于从属地位。在建国后的130年中,妇女一直是美国没有选举权的公民。直到1920年,联邦宪法的第十九修正案才保障妇女的政治选举权利。但法院并未立即把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扩展到性别歧视。即使后来运用“平等保护”来审查性别歧视,其标准也十分宽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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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3331 性别歧视将受制于中等程度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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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3333 在沃伦法院对种族归类的严格审查达到高潮之后,法院对性别歧视的态度也发生明显转变,并曾有从极端宽松走向极端严格的趋向。在1973年的“女兵配偶补助案”,[297]联邦法律允许男性军人自动获得家属补助,对女性服役者则要求证明其配偶的依赖性。法院多数基于合理性标准,判决联邦法律无效。但四名法官的赞同意见根据斯通法官的“第四脚注”,认为妇女虽然不算“分散与孤立”的少数,却在政治过程内部缺乏代表,因而建议把性别当作“嫌疑归类”,受制于和种族歧视类似的严格审查。然而,法院并未因此而对性别归类采取严格审查标准。在极端宽松和极端严格的两极之间,法院最后确定对性别归类采用“中等审查”。在1976年的“男女酒龄案”,[298]俄克勒荷马的法律规定:女子年满18岁即可购买含3.2%酒精的饮料,而男子要年满21岁才能购买同样酒精饮料。在法律规定的男女差别受到挑战之后,布仁南法官的意见基于“中等审查”标准:“性别归类必须具备重要政府目标,并且必须和实现这些目标充分相关”,并判决州法违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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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3337 思考 你认为性别归类应当适用什么审查标准?答案是否应取决于立法究竟是歧视妇女还是为她们提供特别优惠(即下述“纠偏行动”)?为什么?在“男女酒龄案”中,州法还可因年龄歧视受到挑战。你认为区分不同年龄的立法应受到什么程度的司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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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3339 最后,和美国一样,“平等”也是法国的一项基本原则。1789年,法国革命取消贵族和僧侣的特权,排斥任何社会地位与继承权所带来的特殊化。自从大革命之后,平等就一直是法国共和传统的中心价值。最经常引用的《人权宣言》第1条宣布:“人人生来自由与平等,并有权保持这种状态。社会区别必须基于普遍福利”。第6条进一步规定“不论是保护抑或惩罚,法律必须对所有人一样。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平等”。第13条规定社团平等负担公共开支。从整体而言,1946年的宪法前言是一部平等权利文件;它比《人权宣言》更进一步,对平等权利提供了全面保障。第1条宣布种族与宗教平等,第3条规定性别平等,第12条与第13条分别规定公共负担和教育机会的平等原则。法国自大革命后是如此注重平等,以至托克维尔把平等作为法国民主与中央专制的灵魂。(Tocqueville,1955: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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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3341 法国传统文化注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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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3343 然而,虽然平等是法国社会与政治的普遍价值,它却并不具备直接实施的法律效力。令人惊讶的是,在如此注重平等的法国,平等概念在传统的宪法或行政法论著中匆匆带过、可有可无。即使到1958年,第五共和宪法亦只在第2条规定“所有公民……在法律面前的国籍、种族或宗教平等”,第3条规定:“[政治选举]应永远普遍、平等与秘密。根据法律所决定的条件,所有成年且享有公民与政治权利的男女法国公民皆可表决。”除此之外,法国人并不享受美国宪法第十四修正案所保障的普遍平等权利。宪政院的平等理论亦相当有限。至今为止,平等在法国并非普遍运用的法律原则,它仅具备有限的适用范围和作用形式,并只禁止对具体宪法价值的歧视。由于只有具体的平等条款才要求议会为歧视提供理由,宪政院必须考虑特定领域的宪法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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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3345 但宪法对平等权利的保护却相当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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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3349 案例 平等权与就业歧视——“公务员乙肝病毒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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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3351 就和拆迁等问题一样,就业歧视也可能会产生意想不到的后果。2003年,浙江曾发生一起恶性案件,一位乙肝病毒携带者因招工被拒而杀死了招工人员,一度轰动全国。这种暴力行为理当受到法律的惩罚,但它同时提醒人们注意,歧视是可能导致社会不满和报复的不公行为。这个案件的被告就不能接受:为什么某些有生理缺陷的人申请工作不受限制,而自己带有乙肝病毒就失去了平等竞争的机会——更何况并不是所有的乙肝病毒都传染?非理性的规定最终将导致非理性的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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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3353 2003年12月,安徽省芜湖市中级法院受理了一起关于就业平等权的案件。原告于2003年6月报名参加了安徽省的国家公务员考试,报考职务为芜湖县委办公室经济管理。原告经过了笔试和面试,成绩均合格,并进入被告规定的体检程序。在体检中,原告被诊断为“乙肝小三阳”,并在复检中确诊为一、五阳(HBsAg、HbcAb阳性)。被告根据复检结果禁止原告进入考核程序,并以口头方式宣布,原告由于“两对半”不符合公务员身体健康标准而不被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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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3355 原告认为,被告仅仅根据原告体检一、五阳的事实,就确定原告不符合公务员身体健康标准的具体行政行为,构成了对原告的恶意歧视,未能履行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并在法律上平等对待公民的宪法职责。歧视行为不仅违反了宪法第33条第2款“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规定,而且也严重地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虽然是乙肝病毒携带者,但仍然享有公民平等担任国家公务员的基本权利。被告的行为剥夺了原告担任国家公务员的资格和劳动权利,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因此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的决定不符合国家公务员身体健康标准,并非法剥夺了原告进入考核程序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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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3357 你认为法院应该如何处理这起争议?运用其他国家关于宪法平等权的经验,就业歧视应该受到什么程度的司法审查?为什么?判断政府人事管理部门是否构成了原告所宣称的“恶意歧视”,应取决于哪些事实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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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3359 法院最后的判决是被告取消原告进入考核程序的行政决定“证据不足”,但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请求。在接受记者采访中,安徽省高级法院的行政审判庭庭长认为:“宪法规定的平等原则,是以法律规定为前提的同等对待”,因而否定了体检标准侵犯宪法平等权。(周伟,2004:100)你认为这种观点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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