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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3432 案例 “音乐教学书籍案”[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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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3434 1971年的“音乐教学书籍案”代表了宪政法院在这一领域的判案原则。联邦议会于1965年修正《联邦版权法》,允许某类文学或艺术书籍被包括在作品丛书中,专供宗教和教学使用。在复制并散发这类书籍之前,有关单位必须就其书籍的使用事先通知作者,以获得其同意并给予报酬。但这项要求并不适用于音乐学院对书籍的使用。几位音乐家提出宪政申诉,宣称版权法的修正案侵犯了第14条授予他们的财产权利。宪政法院判决原告的宪政申诉成立,并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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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3436 当受保护的作品被发表后,它就不再处于个人的全权处置之下,因为[那时]它已同时进入社会领域,从而成为对时代的文化知识作出贡献的独立成分。因此,大众具备显著利益,去保证青年在受教育过程中接触这些艺术创造。这同样适用于这类教育项目的参与者。假如作者能完全自由地禁止使用其作品……,那么这一社会使命就不可能实现。通过狭隘地定义作品的使用之目的,作者的合法利益已受到合理考虑。鉴于教堂在[我们]公共生活中的特殊地位,为宗教事业而使用[作品],显然具备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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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3438 版权也是财产权的一种形式,其征用应获得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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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3440 然而,由于允许不经任何补偿即使用版权资料,受挑战的条款违反了宪法。这一措施拒绝为其作品的复制与分发提供[任何补偿],因而削弱了作者处置财产的权利,因为他不再能阻止其作品被使用,或通过合同去建立作品使用之条件。如果确实不存在获得专利税的普通机会,且[议会未能]制订立法[去为版权提供其他补偿,]那么这项限制就在相当程度上削弱了作品版权的经济价值。根据财产保障,只要大众利益并未超越作者的利益,作者就在原则上有权对其作品的经济价值索求补偿。我们必须记住,在此涉及的是艺术家自身的知识和个人创造……因此,并非每一项公共利益的考虑,都能为剥夺补偿权利提供理由。无限利用版权作品的公共利益本身,尤其不能提供充分[理由]。这种对版权所有者的限制强度,要求[这项理由必须构成]迫切公共利益,才能维持其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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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3442 公共利益未必能为剥夺补偿权利提供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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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3444 作家的作品是学校书籍之复制的前提。作者的创造是决定性的;没有他的贡献,这类书籍就不可能出现。但[立法]限制的全部负担都落在作者的肩上;他被要求去免费捐献其服务。无论是编辑、出版社抑或印刷厂,[立法]均未剥夺其他任何人对这类公共努力的补偿份额。因此,这项政策缺乏令人信服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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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3448 思考 宪政法院主要基于哪些理由撤销了《联邦版权法》有关宗教和教学版权使用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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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3450 经过2004年修正,中国宪法第13条现在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你认为“合法的私有财产”或“私有财产权”是否包括知识产权?中央或地方政府是否可以为了“公共利益”而规定无偿使用课本等教学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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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3454 探讨 谁来承担“开发”的代价?唐福珍事件与拆迁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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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3456 本书开始提到的拆迁问题不是虚构的。事实上,它已成为2001年以来中国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因为它确实影响着成千上万的普通百姓的利益。如果他们的宪法和法律权利在改革发展的过程中得不到切实保障,就可能产生意想不到的矛盾甚至悲剧。改革本来是为了改善老百姓的生存状况,同时也至少使“一部分人先富起来”,但如果改革的利益和成本分配过分不均,政府又不能提供有效解决利益纠纷并维护社会公正的机制,势必导致老百姓对改革的正当性失去信心,甚至对自己的前途感到绝望。[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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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3458 2001年国务院修订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更是授权地方政府在没有完成征收程序的情况下强制拆迁,造成相当普遍的权力滥用和暴力冲突,也产生了大量不愿搬迁的“钉子户”。授权有关部门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实施强行拆迁,是否违反了宪法第13条对私有财产之保护?政府部门和法院可以下令强制拆迁居民房屋,是否违反了宪法第39条规定的“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2002年,杭州市“钉子户”刘进成向杭州市长公开电话投诉《条例》有违宪法,一位负责人回答说:中国宪法和外国的不一样,条例是经过浙江省人大通过的;宪法只是原则,条例则是具体的,因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是要适用条例的规定。[306]这个答复有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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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3460 2007年10起开始实施的《物权法》对征收补偿的处理基本上是有规定的按规定,没有具体规定的则给予“合理补偿”。这种方案是否符合宪法要求?应该如何理解“合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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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3462 你认为应该如何分配政府、开发商和拆迁户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现行宪法是否(应该)对解决拆迁争议有所帮助?是否规定拆迁户应当获得某种“公正”的补偿?如果开发商拆迁邻居的住户而影响了“钉子户”的安全或利益——例如盲流入住或财物被小偷盗窃,应该由谁对此承担责任?如何在拆迁过程中保证不同方面的权利和义务获得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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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3464 就在《物权法》通过全国人大审议的当天,重庆市九龙坡区法院对重庆的“最牛钉子户”下达了限期搬迁的“最后通牒”。由于一直不能和政府与开发商达成补偿协议,一位“最牛钉子户”长期拒绝搬迁,其坚守的屋子也成为周围唯一没有被拆迁的“孤岛”。对于重庆以及全国各地发生的“钉子户”现象,赞成者认为当事人是在为了正当的私有财产而斗争,反对者则认为他们是在漫天要价。你如何看待这个问题?为什么中国会出现那么多“钉子户”?重庆的“最牛钉子户”最终与政府达成补偿协议,结局可以说是“皆大欢喜”,但是在这个看似圆满的结局背后,你能看到哪些不那么圆满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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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3466 2009年11月13日,强拆终于上演了震惊全国的一幕。成都市金牛区在拆除违法建筑过程中,遭到被拆迁户唐福珍的抵制。在相持了近三小时后,唐福珍情绪失控,向自己身上倾倒了汽油并用自备打火机点燃,因抢救无效死亡。[307]和2003年孙志刚事件一样,唐福珍事件也引起全国强烈反响,国务院迅速表示将废除拆迁条例。2011年3月,国务院经过征求民意并和地方反复博弈,终于废止城市拆迁条例,代之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规定了拆迁必须符合公共利益、公正补偿和公共参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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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3471 图8.5 成都被拆迁户唐福珍自焚抗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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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3475 思考 早先,《物权法(草案)》一度引发了激烈的社会争议,有人甚至公开指责其中的某些规定“违宪”,草案的修改与审议过程也因此而一度中断。违宪论者认定《物权法(草案)》违宪的主要论据是它没有重复1982年宪法第12条的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并存在将国家、集体和个人财产平等对待之嫌疑,从而背离了宪法的“社会主义方向”。你如何看待这种指责?《物权法》是否可能违宪?参见本书第一章第三节对“公法与私法”的评注以及第二章第三节对“经济改革与宪法的稳定性”之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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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3477 宪法学导论:原理与应用(第三版) [:1702804454]
1702813478 三、“新财产”与社会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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