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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3700 因此,本案涉及的关系处于数项基本宪法保障所创造的隐私区域内。[禁止使用避孕用具的州法,]是和婚姻关系的隐私观念相抵触的。我们所面对的,乃是比《权利法案》更古老的隐私权利。婚姻是近乎神圣的亲密结合。这种结合促进了生活方式的和谐与相互忠诚……和我们先前所决定的任何目的相比,它的目的都同样高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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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3702 隐私权原先从婚姻关系产生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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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3706 思考 你认为道格拉斯法官的“权利伴影”是确有宪法依据,还是一门“无中生有”的艺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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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3708 如上所述,虽然中国宪法并不保护普遍的隐私权,但宪法第39条确实保护“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据报道,2002年11月16日,张林从延安市宝塔区西坪看守所回家,但这时的他已和以前判若两人。[328]他因和新婚妻子在家看“黄碟”而被关押,挨了打、罚了钱,出来就患了功能性精神病。这也许是一个反应过于极端的例子,但你是否认为中国宪法保护夫妻在自己家中看录像的权利不受侵犯?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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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3710 在“州禁避孕案”中,“隐私权”的基础是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进入20世纪70年代,隐私权被扩展为普遍的个人权利。在1972年的“禁运避孕用具案”中,[329]原告运送避孕用具,而接受人是一未婚者,因而婚姻隐私并不重要。虽然回避了基本权利问题,法院基于平等保护的合理性最低标准,推翻了禁止运送避孕用具的州法。布仁南法官的意见指出:“在‘州禁避孕案’中,隐私权确实基于婚姻关系。但已婚夫妻并非自身具有思维和心脏的独立实体,而是由两个具有分离思想与感情组成的个人。如果隐私权具有任何意义,它必然是‘个人’权利,不论结婚还是单身;对于决定是否生育孩子这一影响个人的根本问题,个人有自由不受缺乏理由的政府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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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3712 最高法院后来将隐私权发展为一般的个人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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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3716 动态 安全与隐私 [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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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3718 “9·11”事件之后,美国政府为了防止恐怖袭击再次发生,普遍加强了安全管理,并专门成立了“国土安全局”。然而,在公民权利的天平上,安全只是一个方面;在天平的另一边,还有言论自由、新闻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和隐私权等同样重要的权利。天平的两边必须保持适当的平衡。安全并不是绝对的,对安全的过分重视可能导致其他宪法权利受到忽视甚至侵犯。2003年,因可能侵害本国公民人身权利,美国参众两院勒令美国国防部中止开发“美国历史上最大的监视计划”。参众两院还将否决所有使用该计划成果监视本土美国公民的政府预算案,然而两院允许将该系统用于监视非美国人和海外美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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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3720 据《华盛顿邮报》报道,根据美国参众两院达成的协议,隶属于美国国防部国防高级研究计划局的信息预警办公室将被关闭。虽然该办公室正在开发的一些高性能监视软件不能被用在本土美国人身上,但参众两院同意将此系统移交给相关部门,用来搜集外国人和美国海外公民的资料。一名美国参议员的高级助手在9月25日表示,移交的项目中包括一套协作软件,它将允许美国特工汇总原本分散在美国各部门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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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3722 鉴于美国遭受恐怖袭击的可能性,已退役的国防高级研究计划局局长John Poindexter在任期间便酝酿开发一套恐怖信息预警系统,为此他专门成立了信息预警办公室并亲自领导。该恐怖信息预警系统,可用来监测计算机访问路径及信用卡记录、医疗记录等个人档案,以迅速发现恐怖袭击的征兆。计划一经披露,就引起美国社会极大争议,美国参众两院都对该计划提出异议。已与该计划斗争数月的议员怀登表示,该系统会“侵犯美国公民的隐私和公民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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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3724 2003年早些时候,众议院打算允许该计划继续进行,只是在实施对美国公民的监视时,需经众议院逐例核准。但在国防部被迫向公众披露出更多细节后,负责2004年国防拨款法案的参议院意识到该计划必须被彻底废止。最终,参议院在24日与众议院达协议后,从2004年国防部开支中删除了开发恐怖信预警系统的预算,该办公室也因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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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3726 本书曾经指出,作为社会多数利益的代表,议会可能通过法律途径侵犯少数人的宪法权利。通过这个例子,你对权利保障可能会产生什么新的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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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3730 案例 “离婚记录案”[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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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3732 德国《基本法》第10条规定了“邮政与通讯隐私”,但没有规定普遍的“隐私权”。然而,《基本法》第2条保障“每个人都有权自由发展其个性(personality)”。这一条被宪政法院解释为对普遍隐私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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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3734 在1970年的“离婚记录案”,一高级公务员因和前秘书发生性关系,而受到内部行政纪律检查。在此之前,他曾一度提出离婚诉讼,且法院记录了其婚外关系的详情。行政调查官向法院索取这份记录,以证实针对公务员的行政制裁。部分基于法院所披露的材料,行政机关撤销了公务员的职务。公务员提出宪政申诉以挑战法院披露其婚姻材料的决定,并宣称法院决定侵犯了其人格与个性自由。宪政法院第一庭判决宪政申诉成立,并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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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3736 个性形成于个人的隐私领域,且宪法保护公民免受国家对这一领域的任何侵犯。这项宪法命令要求[政府]去尊重[个人]生活的隐私;[其基础]在于宪法第2条第1款所保证的个性自由发展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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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3738 德国《基本法》的个性自由被解释为保障个人生活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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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3740 宪政法院认为,离婚诉讼的记录确实涉及婚姻配偶的私人生活,但这些记录并非完全隔绝于外界审阅。这里,法院再次平衡了隐私权和社会需要。为了解决婚姻权利和利益的冲突,私人生活的层面可在法庭诉讼中受到披露。但任何这类披露都必须限于直接涉及的当事人。只有在配偶双方的同意之下,记录的内容才可被外界所接触。“在缺乏双方同意时,这类侵犯只有在符合比例原则时才具备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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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3744 探讨 艰难的平衡——胚胎的生命权与孕妇的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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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3746 如本书第三章所述,美国一些州的法律原先仍对堕胎保持严格限制,但在1973年的“德州堕胎案”及其后的案例中,这些限制先后被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所推翻。最高法院判决,在怀孕的第一个三月期内,妇女的隐私权超越了州政府保护胚胎生命的公共利益,因此州政府在这一期间不得过分限制妇女堕胎。法院多数意见基本上认为,胚胎的生命权在第一个三月期之后才形成并值得考虑。自从80年代共和党总统执政以来,尽管法官的成员变换使最高法院趋于保守,法院的分裂意见还是维持了“堕胎案”的基本决定。最后,在1993年的“宾州限制堕胎案”中,[332]持不同司法和社会哲学的法官们又进行了针锋相对的较量。宾夕法尼亚州在1982年通过的控制堕胎法包含五项条款:[1]在堕胎之前,寻求堕胎的妇女必须给予“知情同意”(Informed Consent),并至少在堕胎手术24小时以前,她应被提供某些信息;[2]寻求堕胎的未成年少女必须获得一位家长的同意,但法院可以免除这项要求;[3]已婚妇女要寻求堕胎,必须签署一项声明,表明她已把堕胎想法通知她的配偶;[4]在“紧急医疗”情形下,以上要求得以免除;[5]医生必须向政府提供有关堕胎设施的报告。除了第三项“配偶通知”要求,最高法院的多数意见肯定了所有其他条款的合宪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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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3748 堕胎牵涉到多方面的权利,要求复杂的权利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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