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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3980 五、道德规范对权利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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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3982 如上一章指出,基本权利当然不是没有限制的。各国宪法一般都要求,个人对权利的享受以尊重他人的权利为前提。(见中国宪法第51条)因此,他人权利的平等享受构成了基本权利的界限。有些国家的宪法还规定了社会道德对权利的限制。中国宪法第53条规定:“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同样,德国《基本法》第2条宣布:“只要不妨碍他人权利且不违反宪政秩序或道德,每个人都有权自由发展其个性。”这些文字表明,个性自由的前提是不妨碍“他人权利”,且不违反“宪政秩序”或“道德准则”。在此,我们简略讨论宪政法院的案例法对“道德”限制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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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3984 取决于宪政法院对该词的理解,所谓“道德规范”是一项含义广泛的普遍概念。这体现于1957年的“同性恋案”中。[359]《德国民法典》第175条惩罚男性——而非女性——之间的同性恋行为。两名男性同性恋提出宪政申诉,宣称这项条款侵犯了其平等权利和个性自由。宪政法院驳回了原告们的申诉理由,并认为“同性恋活动显然违背道德规范”。即使在性生活领域,社会要求其成员符合某些规则,因而法律可以合宪惩罚同性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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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3986 道德规范可能对个人自由构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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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3988 但如果宪政法院认为道德规范或宪政秩序未受威胁,那么个性自由发展的权利将受到切实保护。在1979年的“改性换名案”,[360]原告经过改性手术从男性变为女性。地方民事法院允许原告把公民身份及显示性别的名字变成妇女。在国务卿提出反对后,柏林地区法院推翻了这项决定,并受到最高民事法院的维持。原告提出宪政申诉,宣称其人格与个性自由受到侵犯。宪政法院第一庭撤销了最高法院和柏林法院的决定:“只是在道德法律所规定的限度之内,个性自由发展的权利才受到保护。在本案,道德法律并未受到侵犯。”根据联邦宪政法院的决定,就个人和其公民伙伴的关系而言,国家可调控个人的私人生活,但它不得侵犯生活的最深层领域。国家拒绝允许申诉者姓名的正式改变,并不能带来任何公共利益;这将侵犯《基本法》第1条第1款和第2条第1款所保障的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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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3990 思考 你认为个人基本权利和社会道德之间是什么关系?如何定义“道德规范”?如果允许“社会道德”约束公民权利,是否会对基本权利产生任意限制?参照本书第四章对“多数人暴政”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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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3992 宪法学导论:原理与应用(第三版) [:1702804462]
1702813993 第五节 集体权利——生存权与发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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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3995 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权利的宪政理论与实践发生了两个方面的转变。一方面,在国内范围,如上所述,发达国家从传统的消极权利走向积极权利,主要是社会福利及其所附带的其他社会经济权利(如受教育权),是谓“第二代权利”(second-generation rights)。另一方面,在国际范围,随着各殖民地的相继独立和南北贸易交流的加深,各发展中国要求独立自主、民族自决以及在公正的国际规则下生存发展的呼声越来越高,因而在稍后发展出“第三代权利”(third-generation right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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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3997 “第二代权利”是以社会福利为代表的“积极权利”,“第三代权利”是民族自决所要求的集体生存权与发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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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3999 1966年12月16日,联合国大会的第2200A(XXI)决议通过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并开放给各国签字、批准和加入生效。两公约的第1条都规定:“所有人民都有自决权。他们凭这种权利自由决定他们的政治地位,并自由谋求他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所有人民得为他们自己的目的自由处置他们的天然财富和资源,而不损害根据基于互利原则的国际经济合作和国际法而产生的任何义务。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剥夺一个人民自己的生存手段。本公约缔约各国……应在符合联合国宪章规定的条件下,促进自决权的实现,并尊重这种权利。”两公约已于1976年3月23日生效。1997年和1998年,中国外交部代表中国政府分别签署了经济权利公约和政治权利公约。2001年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了《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并对个别条款作了保留。这表明经济权利公约已成为中国法律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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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4001 联合国两公约保护民族的生存权和发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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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4003 应该指出,公约规定的大多数权利仍然属于传统范围,但少数条款对缔约国施加了义务并规定了国际合作的可能性。《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2条规定:“每一缔约国家承担尽最大能力个别采取步骤或经由国际援助和合作,特别是经济和技术方面的援助和合作,采取步骤,以便用一切适当方法,尤其包括用立法方法,逐渐达到本公约中所承认的权利的充分实现。”第2条然后规定了平等原则,但“发展中国家,在适当顾到人权及它们的民族经济的情况下,得决定它们对非本国国民的享受本公约中所承认的经济权利给予什么程度的保证。”各国可以依据公约而对权利之享有规定限制,但限制不得和这些权利的性质相违背,且只能受到“为了促进民主社会中普遍福利的目的之法律所确定”。(第4条)第11条规定:“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为他自己和家庭获得相当的生活水准,包括足够的食物、衣着和住房,并能不断改进生活条件。各缔约国将采取适当的步骤保证实现这一权利,并承认为此而实行基于自愿同意的国际合作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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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4005 缔约国有义务实现公约所规定的公民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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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4007 中国对《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所保留的是第8条关于组织与加入工会的权利。这项要求缔约国保证下列权利:“人人有权组织工会和参加他所选择的工会,以促进和保护他的经济和社会利益”;“工会有权自由地进行工作”,而这项权利以及自由组织与加入工会的权利之行使只能受到法律的限制,且这类限制必须是对“民主社会中为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的利益或为保护他人的权利和自由必要的”;最后,“工会有权建立全国性的协会或联合会,有权组织或参加国际工会组织。”由于中国目前的工会是法定的,且地方工会是中华全国总工会的下属机构,因而和公约所规定的工会体制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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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4009 中国对公约所规定的有关工会权利采取了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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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4011 作为“一国两制”设想的体现,中国对公约所采取的保留并不适用于香港与澳门特别行政区。香港基本法第39条、澳门基本法第40条规定,《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和国际劳工公约适用于特别行政区的有关规定继续有效,并通过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予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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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4013 中国的保留不适用香港与澳门特别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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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4017 思考 你认为《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8条对于保障雇员的福利(譬如为民工索取拖欠的工资)是否必要?在西方,自由组建并决定是否加入工会是结社自由的一部分。这是否表明第8条也应是中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如果它属于中国的基本权利,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而非全国人大)对这项权利作出保留是否合适?如果人大常委会在批准或废除条约过程中作出了不适当的决定,全国人大是否有权进行任何干预?参考本书第五章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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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4019 你认为应如何理解“第三代权利”?它们在什么场合下更有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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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4021 第八章复习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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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4023 1.试论述言论自由的界限。什么是对言论的“事前限制”和“事后限制”?什么是“清楚与现存危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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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4025 2.什么是象征性言论?审查对象征性言论的限制适合什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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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4027 3.“纽约时报案”确立了什么原则?言论自由和个人名誉之间是什么关系?比较美国和德国的处理方式之异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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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4029 4.什么是新闻出版的“事前”和“事后”限制?(应)如何平衡新闻自由和国家机密?如何保证广播电视的多元化?中国新闻出版具有什么法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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