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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3930 在1963年的“脊髓抽查案”,一公司经理屡次拒绝恰当填写商业部所要求的有关企业信息。他退回表格,并加上一些不着边际、无理取闹的评论。商业部据此对他施加500马克的罚款,但他拒绝支付。在收集罚款过程中,地区法官怀疑这位经理的中枢神经出了毛病,因而根据《刑事程序法典》第81a条,命令他通过抽取脊髓的医疗检查以决定其精神状态。上诉法院维持了这一决定。经理提出宪政申诉,宣称法院决定侵犯了《基本法》第103条的听证权利和第2条第2款所保障的人身安全。宪政法院第一庭推翻了普通法院的决定,并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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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3932 在决定涉及强制抽取体液的案件中,就和在涉及政府侵犯自由领域的所有案件一样,法官必须遵从相对于目标和手段的比例原则。犯罪问题的解决基于特别重要的法治原则;尽管这项公共利益通常为侵犯被告自由提供理由,对自由的侵犯越严重,这项普遍利益就越不充分。因此,为了合适衡量手段和目的之间的关系,我们还必须考虑刑事过失的严重程度……根据基本权利的意义来运用法律,所提议的措施必须和犯罪严重程度成比例,以使侦探犯罪对被告所带来的结果不比所预期的惩罚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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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3934 刑事处罚的幅度应遵循比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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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3936 在1972年的“病历保密案”,[352]宪政法院肯定了上案的判决原则。基于第1条的人格条款和第2条的个性自由条款,宪政法院拒绝接受医生记录以作为指控犯罪嫌疑的证据;即使保密记录的透露将有助于指控程序,这项公共利益亦不足以侵犯医生和病人之间的隐私关系。因此,和个性自由相联系的隐私权对刑事侦察构成了限制。但正如“离婚记录案”本身显示,个人的信息秘密并非绝对权利;在某些情形下,压倒性的公共利益可能提供理由以在法院披露私人信息。在1973年的“录音记录案”,[353]宪政法院禁止在刑事诉讼中使用受害者和被告对话的秘密录音。然而,法院强调了平衡个人的隐私利益和主持刑事正义的公共利益之必要。因此,如果信息和被告的私人个性层面无关,那么接受录音证据的公共利益就和个人权利成比例。但如果将触及被告个性自由的内核,那么任何信息的公开披露均受到绝对禁止。在经过平衡之后,宪政法院维持了本案被告的隐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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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3938 探讨 精神病院何以沦为专政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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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3940 上访体制不仅可能产生各种“截访”乃至“黑监狱”等侵犯人权现象(参见本书第六章),甚至可能将正常人关进精神病院。2010年5月1日是《信访条例》颁布施行五周年的纪念日,但迎接它的却是一则涉及上访的公权滥用报道。[354]性情耿直的徐林东只是因为看不惯“一个腿脚不灵的女人在村里常常被打”,帮她到北京“越级上访”告乡政府的状,就被政府送进精神病院。没有精神病鉴定,也没有监护人的签字,医院却强行收治了病人,理由就是“政府送进来的”。精神病院的逻辑是“乡政府说你有精神病,你就有,说你没有就没有”;乡政府的逻辑则是“他在认识上偏执,偏执本身就是个精神问题”。这位“为人热心,就是太直”、“不知道拐弯儿”的农民就这样被诊断为“偏执性精神障碍”,据他自己统计在医院里被捆绑过48次、电击54次,并长期接受注射镇静剂等各种强制“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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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3942 地方精神病院几乎成了老上访户的“收容所”,甚至连拍摄上访也能被送进精神病院。[355]像徐林东这样诚实、耿直、热心的公民本来是一个健康民族的精神支柱,却落得如此悲惨的下场。无论是2005年施行的新条例还是1995年施行的老条例,任何一部立法都不可能纵容如此无法无天的迫害行为。上访及其引发的诸多权力滥用显然不是一个法律问题,也不是像某些专家想象的那样,只要出台一部《信访法》就“终结”的。[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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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3944 要防止此类严重侵犯基本人权的事件重演,你认为需要落实哪些宪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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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3946 宪法学导论:原理与应用(第三版) [:1702804460]
1702813947 四、个人隐私与信息自决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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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3949 隐私权表明个人有能力决定并控制一些关于自己的基本信息之披露。可能出人意料的是,这项权利可能受到现代科技的侵犯;信息技术越发达,个人信息的收集与获取就越容易,且信息的传播范围就越广泛,从而削弱个人的决定与控制权。正如宪政法院的前院长本达(Benda)法官指出,人格的现代威胁并非来自专制的压迫工具,而是出于现代社会的复杂程度和科技进展侵犯个人隐私的潜力。有鉴于此,宪政法院通过发展案例法,使个性自由包括自我决定个人信息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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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3951 信息技术的发展可能会威胁到个人隐私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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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3953 在人格尊严的主观领域,第一个重要案例是1969年的“人口调查第一案”。[357]联邦人口调查法规定对住家和雇主收集周期性统计数据。在1960年,这项法律的修正案进一步要求收集居民休假旅行的信息。原告因拒绝提供这一信息而被罚款100马克。他在宪政法院挑战法律修正案的合宪性,宣称其强迫提供信息的规定侵犯了他在《基本法》第1条保护下的人格尊严。宪政法院第一庭阐述了人格尊严在主观层面上的含义,并维持了人口调查法修正案的合宪性。但它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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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3955 根据《基本法》对人的映象,每个人都有权在社团获得社会承认与尊重。一旦国家把人仅当作工具(Object)来对待,它就侵犯了人的尊严。因此,即使人口调查以匿名统计的方式进行,如果要求个人记录并登记有关个人的一切层面,那么它亦将抵触尊严原则。国家无权彻底检查公民的个人事务,以揭穿受到保护的隐私领域。为了其人格以自由与负责的方式发展,国家必须为个人保留内在空间。在这个空间之内,个人是自身的主宰。因此,个人可以完全排斥外在世界,独自退回内在主体,并享受其隐居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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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3957 国家在收集信息过程中不能把人仅作为工具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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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3959 显然,并非每一项要求透露个人资料的统计调查都侵犯人格,或在生活最为隐私的领域内触及其自决权利。法院还必须平衡收集信息的社会需要。“由于某些信息对政府计划有所必要,作为社会一员的每个人都有责任回答官方人口调查及有关自身的某些问题。”因此,如果官方调查仅涉及个人与周围世界之间的关系,尤其是不带个人特征的匿名信息,那么它一般并不侵犯个人隐私。但这项结论成立的前提是匿名本身必须获得合适保护。在本案,法院认为有两个因素保障了信息的匿名性。首先,立法禁止发表有关个人的信息;其次,人口调查者有法律责任维持信息的保密性。且如果缺乏明确的法律授权,负责官员不得以其官员身份,向其上司报告任何人口调查的信息。尽管有关调查问卷确实涉及隐私领域,但它并不强迫个人披露其私人生活的内部细节,因而并不涉及国家不可侵犯的最隐私领域。因此,宪政法院判决对休假旅行所收集人口的调查数据并不侵犯《基本法》第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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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3961 调查过程必须保证个人隐私不受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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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3965 案例 “人口调查第二案”[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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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3967 在1983年,《联邦人口调查法》规定对德国的人口和社会结构收集全面数据。法案不但要求提供基本的个人信息,而且要求公民填写详细表格,包括其收入来源、职业、教育背景、工作时数、交通方式等有关事务。法案某些章节授权把这些统计数据移交地方政府,以帮助其区域规划、调查、环境保护和选区重划等事务。由于法案直接威胁基本权利,这一案件在申诉程序上属于少数例外:公民无须穷尽行政救济,即可发起宪政申诉。应一百多位公民的宪政申诉,宪政法院非同寻常地临时中止《联邦人口调查法》的实施,并在8个月后下达意见。宪政法院维持了人口调查法的绝大多数条款,但要求议会修正某些特殊规定,以防法律漏洞导致在收集、储存、使用并转移个人信息过程中的滥用权力。这一要求使得该法被延迟四年之后方才实施。在1983年的意见中,宪政法院第一庭正式首创了个人的“信息自决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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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3969 从自动数据处理的现行和未来状态来看,个人的决定权利需要特殊保护。今天,由于……储存高度私人化信息的技术手段在实际上是无限的,且可在自动数据处理的帮助下于数秒钟内被调取,这项权利尤其受到危及。另外,特别是在建立集成信息系统时,如和其他数据结合一体,这类信息可产生部分或几乎完全的个性轮廓;受到影响的个人则缺乏足够手段,来控制其使用及真实性。获得信息并施加影响的可能性已增加到前所未有的程度,并可能因公共意识对人所产生的心理压力而影响个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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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3971 现代数据处理技术削弱了个人保护其隐私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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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3973 即使在数据处理技术的现行条件下,自我决定的观念亦要求个人被给予自由,去决定采取何种行动,包括决定是否实施其自身决定的自由。如果个人不能足够准确地预计国家将在其既定社会环境中公布何种个人信息,那么个人的计划和自由决策权利就将受到决定性的阻碍……如果某人预计国家将官方记录他所出席的会议或对公民创制的参与,并相信这可能产生个人风险,那么此人就可能回避行使他的第8条和第9条结社权利。这将不仅削弱个人的发展机会,而且也将损害公共福利,因为对基于公民行动和参与能力的自由民主社团而言,自我决定乃是其基本运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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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3975 但个人自我决定的能力是自由民主社会运行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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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3977 因此,作为在数据处理的现代条件下自由发展个性的前提,个人必须被保护免受个人数据的无限收集、储存、使用和传递。《基本法》第2条第1款要求议会注明所有官方数据收集程序的目的和条件,以使公民可清楚知道何种信息为何种理由而被收集。这类法律授权必须遵从法治原则,且具备清楚构架以避免因过于模糊而违宪。在制订这些法律时,议会还必须遵从比例原则。这项原则来自基本权利……的性质,且被提高到宪法规范的高度。只有在对保护公共利益有所必要的程度上,国家才能加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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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3979 宪法学导论:原理与应用(第三版) [:1702804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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