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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人是一名17岁的女孩,她有严重情绪紊乱的病史。13岁时,她被法院宣布为被保护人,并被带离家庭,因为证据显示,她在一段时间内曾受家人的身体侵害和性侵害。在过去4年中,她被先后寄养于两个家庭、少年寄宿所、大马什(Dammasch)的州立医院和俄勒冈州的希尔奎斯特(Hillcrest)学校,其中时间最长的是在大马什的1年半。她的表现波动很大,从持续3个月的稳定期到富于攻击性的敌意——表现为用语言和行动对他人进行威胁,以及自伤和逃跑。当她在医院涉及了杂乱而冲动的一系列性交后,有人向社会保护委员会提出了一份请求书。[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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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原告人成为法院的被保护人起,就有一位专门负责指导儿童的心理学家对她进行跟踪治疗。他前后一致的证词显示,即使她可能掌握照顾自己和孩子身体的必要技能,也永远不会有能力提供孩子所需的家长般的指导和判断。他这一结论的根据是:女孩缺乏控制情绪的能力,她在心理测试中判断力的分数一直很低,并且她有虐待孩子的倾向。他说,由于有脑损伤,即使进行不间断的医疗,她的未来状况还是一直不会稳定,因此,痊愈的可能性极小。他进一步作证说,精神疾病和弱智都是作用因素,并且相互交织在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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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两种病状交织在一起,所以如果不同时提及精神疾病和弱智,就无法明智地考虑原告人的问题。制定法为原告人提供了公费律师帮助,原告人也获得了充分告知和听证机会。因此,该制定法符合正当程序条款的要求。[75]庭审法院驳回她择一病症作为绝育根据的请求是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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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有必要确定,该制定法是否剥夺了原告人受法律平等保护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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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27年的“巴克诉贝尔案”(Buck v. Bell)中,美国最高法院支持弗吉尼亚州一项有关绝育的法律。绝育被认为是有利于患者和社会的,因为它使人们不再依赖州的公共机构,使他们能返回集体并自立自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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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2年的“斯金纳诉俄克拉何马州案”(Skinner v. Oklahoma)是仅有的进入美国最高法院的另一涉及绝育法的案件。俄克拉何马州一项法律的目的是防止犯罪特征的遗传,它规定对那些被三次确定犯有特定重罪的人实施绝育。该法被认为违反了平等保护的原则而违宪,因为没有合理的根据确认这些将导致绝育的重罪(其中之一被控盗窃小鸡)与另外一些不必绝育的重罪(如侵占)有何区别。但这样一个前提并未受到冲击:只要州的绝育法是有效制定的,它就是合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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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现在所讨论的制定法,从字面上看不出对富人和穷人的区别对待。原告人争辩说,该制定法实际上仅适用于穷人,因为有钱的精神病或弱智者能够花钱雇佣他人照顾自己的孩子,不会让孩子受到忽视或者无依无靠。[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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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到忽视或无依无靠”在ORS ch. 436中并没有定义。原告人要求我们将其解释为依靠州政府援助,是采纳了1925年“史密斯诉遗嘱检验法官韦恩案”(Smith v. Wayne Probate Judge)中的推理。该案中的制定法的目的,就是使政府免于公共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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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他有孩子,他将没有能力抚育,由于他的精神缺陷,这样的孩子很可能成为公众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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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勒冈的法律规定,由于父母没有能力为孩子提供足够的关照,使即将出世的孩子无依无靠或者受到忽视,并没有涉及父母的经济状况。[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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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政府对公民福利的关怀扩展到未来的一代,像本案一样,当有充足的证据显示,即将为人父母者因其精神疾病和弱智,将不能为孩子提供适当的成长环境时,州政府有充足的利益命令实施绝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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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持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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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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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院认为允许绝育的制定法符合正当程序。一般而言,正当程序意味着一州应以规定的方式行事。例如,在著名的“高尔特案”(In re Gault)中——涉及少年法院审判程序——美国最高法院说,正当程序包括:得知控告的性质和理由的权利,取得律师帮助的权利,对质和交叉询问证人的权利,不自证其罪的特权,接触庭审记录的权利,以及上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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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了上述保护,“库克案”中的女孩还怕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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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读本案时,至少有两个模糊之处给我们以深刻印象。其一是该制定法的语言本身——“被审查人的情况”、“足够的照顾”、“无痊愈的可能”,等等;其二是谁因绝育而受益。该委员会冠以“社会保护委员会”之名,而法院也说绝育将有益于社会,或者州政府应当关注孩子是否在“适当环境”中受到抚养。谁是受益者,铲除的是何种恶害,这一切还不够清楚吗?在疑难案件中,模糊之处应当从有利于个人还是有利于“国家”或“社会”的角度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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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法院说,该制定法从字面上看不出对富人和穷人区别对待。这可能意味着,该制定法依其文字潜在地适用于俄勒冈州所有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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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上述平等观念与道格拉斯(Douglas)法官对“弗曼诉佐治亚州案”——我们即将讨论的死刑案——所持的观点加以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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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条法律如果规定任何拥有超过5万美元的人将免予死刑,它便无异于径直规定只有黑人、未上到小学6年级的人、年收入少于3千美元的人,或者那些不受欢迎的、没有稳定收入的人才会被执行死刑。一条整体看来能够在实践中导致这一结果的法律,与明文规定这种法律同样是卑鄙的。[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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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粗疏地说,“库克案”可以看成是彻底消除了对一个不受欢迎的生育“候选人”的零售福利。该案发生后的30年里,人们对于福利的反感已经影响到那些批发的福利。方向一直是没错的:越来越少的福利,给越来越少者,延续越来越短的时间。从帮助穷人到责备穷人,这种态度的转变可以在一些很普通的评论中找到,也就是,帮助那些“真正的特困人员”是一回事,购买价格高昂的汽车,让人们滋养在更高的报酬里,宽恕欺诈行为,那是另一回事。有一种确信:人们宁愿依靠福利生活,而不愿去工作。这种确信使接受福利的人成了有工作的穷人的对立面。尽管许多接受福利的人是白人、残疾人、老年人,并且生活在乡村,但种族歧视性术语却说他们是城市廉价公寓里游手好闲的年轻黑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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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除批发福利的运动,在1996年国会制定《个人责任和工作机会法》(Personal Responsibility and Work Opportunity Act)时达到高潮,该法的设置目的就是为了将福利限制于“对特困家庭的暂时帮助”。这个法律的标题就说明了总统为什么要声言废除“我们所知的福利”。第一,如果帮助持续下去,那么这种帮助也将是“暂时的”;第二,福利制度的难题在于,人们不对自己的行为和生活负责,而是依赖社会安全网,这种社会安全网正在摧毁进取心,而“严厉的爱”可以恢复人们的进取心;第三,人们在两年之后必须去工作,当然也有某些例外,去工作的人里包括独力抚养孩子的妇女,她们不得不去找工作的时候,还不得不为她们的孩子寻找日间照料者。依靠福利的时间在一生中不能超过5年,对于合法移民的福利由各州自由裁量。总体说来,各州有权自行决定如何分配他们从联邦政府得到的大量基金。[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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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立法是一个有趣的多种政策的混合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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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特困家庭提供帮助,以便孩子们可以在家中得到照料或者在亲戚家中得到照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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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过促成职业准备、工作和婚姻,结束特困父母对政府福利的依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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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预防和减少婚外怀孕的发生,并且设立年度数字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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