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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7472 律师为重新分配社会变革所做的贡献,……取决于法律专业的组织和文化。我们总结认为,法院所产生的实体规则改变,本身不是产生切实利益再分配的决定因素。诉讼所提供的杠杆作用,又取决于与其他层面能量的战略组合。进而,问题在于专业组织是否允许律师动用其他层面的技巧。律师越是将自己视为仅仅是法庭上的辩护士,就越是不愿承担新的任务,不愿形成与客户的持久联盟,不愿以法庭之外的面目出现,也就越不可能将自己作为媒介服务于重新分配的变革。不过,自相矛盾的是,那些对“富人”的优势最为宽容的法律人士(他们甘愿成为固定客户的“俘虏”),也最能够变成(或者更确切地说,颇有余地成为)这种改变的媒介。准确的原因在于,他们提供了与客户及其“事业”更多的认同,而且对于什么是适当的专业行为也缺乏严格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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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7474 提示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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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7476 1. 在继续深入之前,注意庞德和加兰特尔对诉讼的作用及社会影响的解释有何主要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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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7478 如果你正考虑以法律为生涯,你觉得哪一种解释最适合于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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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7480 2. 依庞德的理论建构,法院、法官和其他的法律专业人士不是问题的一部分,而是解决问题的一部分。这一理论是否使法律、法律秩序以及其中的官员看起来比实际的情况更好些?(运用卡夫卡的寓言、北卡罗来纳州的案例和第二章中有关判决的材料来展开你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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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7482 ♣下面的案例选自劳拉·内德尔的著作,它展现了墨西哥一个法院如何试图在系争的当事人之间“制造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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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7484 第二节 损坏的辣椒案[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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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7486 劳拉·内德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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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7488 1964年2月24日,墨西哥奥科萨卡(Oaxaca)州维拉奥塔(Villa Alta)特区拉鲁阿(Ralu’a)镇。一位55岁的商人英格内西奥·安德烈斯·佐拉格(Ignacio Andres Zoalage)先生9点30分来到地方法院,在法官面前做了下面的陈述“我来告月台上那辆米色卡车的司机,他压坏了我一筐辣椒,有47.5公斤。”米色卡车的司机被传唤,15分钟后他来了,说自己名叫马里奥·沃德克斯·赫里奥(Mario Valdex Herrero)。法官问他是否真的压坏了那筐辣椒,他回答说:“确实是我压坏的,可是发生这种事情是因为没人提醒我;而且卡车主也有错,他本该给我配个帮手。还有,驾驶室很高,所以我也看不到。再说,这位先生也有错——他们这些人把要卖的东西放在地中央,明知道这里会有卡车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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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7490 法官问英格内西奥·安德烈斯先生:“你为什么明知有卡车要经过,还把货放在地上?”安德烈斯先生回答说:卡车有足够的地方可以通过。司机接着说:这不是真的,那地方是一个拐弯儿。安德烈斯先生说:“您看,法官大人,卡车从这边来,从这里,到那里。”法官说,本案最简便的解决办法是由司机赔偿他造成的损失,那筐辣椒应拿到这里来,以便估计一下损坏的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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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7492 原告离开了,法官命令书记官将货带来。书记官与辣椒的主人一起抬回了那筐辣椒。他们将辣椒倒在地板上,书记官将损坏的辣椒拣出放在一边,然后告知法官被损坏的辣椒大约1.5公斤。法官询问辣椒的主人想要多少赔偿,安德烈斯先生说不要很多,就3个比索。法官告诉司机,他必须赔偿3个比索。司机说:“好吧,我这就拿出3个比索。”与此同时,法官提醒原告以后要多加小心,摊位不要乱摆乱放,尤其不要摆在卡车前面。本案就此结束,原告带着他的辣椒走了,将损坏的辣椒留给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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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7494 提示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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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7496 1. 本案中,法院的作用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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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7498 2. 庞德的观点在这里如何运用?加兰特尔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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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7500 3. 在双方满意的情况下解决案件的纠纷,除此之外,法院似乎都不关心。案件或者一部分案件总是要有明确的贏家和输家吗?法院是必须考虑超越特定的案件,还是应当仅仅关注手头案件本身?本案看起来直接而简单,它是否变成卡车司机们与商贩们的边缘地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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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7502 4. 某些时候,法院有没有自身的利益需要维护?比如,维持一致的判决结果,保持对法律、法院等的尊重。在当事各方的利益发生冲突的情况下,个人和制度的利益哪一个应当让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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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7504 ♣在“损坏的辣椒案”中,法院涉及的是基本的平衡。下面的案件是对空气污染的早期司法反应,出现了更丰富的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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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7506 第三节 瑟斯奎汉纳化肥公司诉马隆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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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7508 Susquehanna Fertilizer Co. v. Malo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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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7510 20 A.900 73 Md.268(1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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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7512 法官鲁宾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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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7514 这是一起有关污害(nuisance)的诉讼,应当考虑的问题并非普通利益,因而比较重大。同时,对我们来说,在指导原则的适用方面,似乎没有什么巨大的困难。原告是5座公寓的房主,房屋坐落在巴尔的摩市郊的坎顿(Canton)第八大道上。位于街角的房屋由原告居住,辟为旅馆或共用房,其他的房屋由房客居住。毗邻处是一家很大的化肥厂,归被告所有并由其经营。从该厂逸出了原告诉称的有毒气体,这种气体不仅引起他和房客的身体不适,而且引起财产本身的物质性损害。原告的证据显示:被告的工厂生产硫酸和化肥;逸出有毒气体,随风吹在原告及其房客所居住的房屋上;这种气体如此讨厌和有害,以至于影响了原告一家人的健康,有时迫使他们不得不离开餐桌,乃至不得不离开房屋。原告的证据进一步显示:这些气体使他的财产受到物质性损害,晾在外面的衣服褪色受损,窗玻璃污浊不堪,甚至腐蚀房屋的锡制雨水落管。被告的证据与原告所提供的证据直接对立,但是,假定原告方的证人证言是真实的——这是应由陪审团来裁决的问题——那就仍是造成原告损害的可诉案件,对此,被告有责任恢复原状。没有什么比这样一项原则更加牢不可破:一个行业或企业的运行方式影响了他人对财产合理而舒适的享用,或者还造成了财产本身的物质性损害,损害了相邻的物主,为此发生了诉讼;同时,也不考虑这一企业的经营地点;而且,尽管它也可能是合法的、有益公众的;尽管在企业的经营管理的过程中,它可能运用了最好的和最令人认同的设备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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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7516 ……很久以前的“博恩顿诉吉尔案”(Poynton v. Gill),……诉讼是由于熔化的铅过分接近原告的房屋,以至于引起了财产的实际损害。尽管企业是合法的、公众需要的,然而法院说:“被告应当在废弃的地方经营这种企业,并用围栏将该企业与公用地界隔离开来,使邻近的财产不致遭受损失。”这一原则确立后,时至今日一直是每一相似案件所遵循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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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7518 我们不同意上诉人的意见,即,法庭本应指导陪审团裁决这样的事实:工厂的位置是否便利和适于上诉人的经营,其财产是否被合理地使用?如果他们确认了这些事实,则判决就应当是有利于被告的。对于被告和公众而言,这一切可能是便利而适宜的,但是,在法律的眼中,对于一个产生污害并引起他人财产实质损害的企业而言,没有什么地方是便利而适宜的。如果剥夺了邻人对其财产的合法使用和享受,那么任何土地的使用都不能说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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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7520 ……我们因而认为法律已经确定:在这类诉讼中,行业或企业经营的地点是否适当和便利于其经营宗旨,被告在此情形下的土地使用是否合理,这些问题都不应是陪审团裁决的范畴。我们完全同意:在这类诉讼中,法律不理会琐细的不便;每一件事都应从合理的视角加以观察;在此类案件中,确定污害问题应当考虑地理位置及所有相关情境;对公众有益而又投资甚巨的工厂,它的建立和经营地的人们不应坚持极端的权利,不应因每一琐细的不便而提起诉讼,否则,在这样的地方将不可能从事任何经营活动。但是,如果行业或企业经营的结果已经如此侵扰了他人的身体健康,或者引起了财物本身的实质损害,那么,这种对于邻近物主的损害足以构成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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