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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7600 “克利夫顿铁业公司诉戴尔案”(Clifton Iron Co. v. Dye)的判决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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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7602 “律师坚持这样一个前提:仅仅是公司资产的便利运用,不能授权它向被上诉人的土地及土地上的水流倾倒工厂清洗下来的污屑。我们认为,这一主张是合情合理的,但并不是每一污害或持续侵害案件都要由衡平法院以禁止令来加以控制。法院决定这一问题时,应权衡准许或拒绝禁止令对于各方当事人或者公众可能造成的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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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7604 “法院应当注意的事实是,在本州的矿业新近发展过程中,已经投入了大量的金钱。矿物在被利用前必须被清洗,其沉积物必然以某种方式冲入河流,形成矿床地带的天然排污系统。这必然引起矿物在河流下游土地上的沉积,虽然这种对于下游河岸所有者权利的侵犯可能产生损害,使造成损害者有义务加以补救,但与此同时,矿物转化为生铁的过程所带来的巨大的公众利益也不应被忽视。正如‘伍德诉苏彻利菲案’(Wood v. Sutcliffe)中的代法官所说:‘当衡平法院被申请颁发禁止令时……它必须考虑的不仅是原、被告纯粹而严格的权利而且还有周围的具体情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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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7606 本州前不久通过了一项制定法(Acts 1901……),对于义务和公共政策表达了立法机关同样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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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7608 该制定法有如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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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7610 一项制定法……授权法院在评估对不动产的损害赔偿时,判断被控造成污害的企业是否为公众利益所需,并且授予该法院自由裁量的权力……所有因污害而引起的赔偿案,如果法院认定被控事实构成污害,则法院可依其自由裁量权,就告诉方的请求立即决定是否发布排除污害的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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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7612 如果该法得以施行,则在任何赔偿诉讼中,各方当事人可就被控损害的程度以及如何产生所诉称的污害进行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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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7614 因此,毋庸置疑,尽管上面引用的制定法从用语上说是为了适用于因污害而提起的赔偿案件,目的是表达立法机关对于污害案件中使用禁止令的意见……法院应当明智地运用自由裁量权“决定是否发布排除污害的命令”……这一制定法必须被视为本州对污害问题的政策阐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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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7616 ……就当前案件的事实而言,何谓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是以经济赔偿的方式——损害赋予他们的充分的救济手段——来认可他们的指控?还是更进一步,同意他们的请求,铲除两个庞大的矿产企业,捣毁一个县一半的课税价值,并将1万多人逐出家园?我们认为,这一问题的正确答案是不言而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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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7618 为了保护总值不足1千美元的几小块土地,而要求我们使用禁止令毁掉另一项近200万美元的资产,毁掉两个庞大的矿业企业,它们正在从事的非常重要的工作,不仅对企业主,而且对州乃至整个国家都极为重要;要我们赶走一座巨大城镇的人口,剥夺成千上万工人的家庭生计,将他们驱散到四面八方。这一结果就是为了原告的利益而实质上无偿地征用被告的财产。被告无法以不同于目前的方式提取矿物,也没有更远些的地方可以迁移工厂。被申请的禁止令将剥夺他们所有的权利。我们欣赏基于以下事实的论点:居住在上述小块土地上的原告的家庭生活,已经不如受到烟害之前那样舒适,并且,我们深刻意识到这一主张的真实性:任何人都不因其有多于他人的财产而享有更多的权利。但是,在一起权利相互冲突的案件中,任何一方的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享有都会在某种程度上限制另一方当事人对财产的使用,法律必须尽可能在争讼的当事人之间做最好的安排,以维持每一方在当时情况下最大限度的自由。我们对本案责无旁贷的结论是:唯一适当的判决是同意原告有关经济赔偿的请求,但禁止令的申请必须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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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7620 提示与问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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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7622 1. 将本判决与“瑟斯奎汉纳案”的判决相比较。回顾第一章中卢埃林有关受欢迎和不受欢迎的先例的理论,审理“达克镇案”的法院在做有利于公司的判决过程中,认为“瑟斯奎汉纳案”有益还是无益?法院将“瑟斯奎汉纳案”作为先例引用时,是否做了某些歪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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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7624 2. 如果法院能够运用先前的法律做有利于农场或者冶炼厂的裁决,那么有利于冶炼厂的裁决基础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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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7626 3. 先后运用庞德和加兰特尔的观点评述“达克镇案”,然后对两者进行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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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7628 以加兰特尔的观点看,案件中的哪些方面使得冶炼者处于有利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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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7630 4. 依当代的视角,如何看待“达克镇案”?如果它看似一个长期的生态问题,能够用一纸不利于公司一方的判决将其解决在萌芽状态,那么审理“达克镇案”的法院有何失误?权衡相互冲突的利益的方法出了错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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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7632 5. 后来的“佐治亚州诉田纳西铜业公司案”,[102]是佐治亚州为制止污染而提起的一场诉讼,最高法院在该案中做了不利于达克镇硫矿公司的裁决。尽管对佐治亚州土地的损害不似对达克镇盆地紧邻工厂的土地的损害那般重大,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法官仍然做了有利于佐治亚州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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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7634 本案一直以来的争论,很大程度上好似两个人的争讼;但不是这样……这是一个享有“准主权”能力的州针对自己所受的损害而提起的诉讼。这种能力使该州对其领域内的土地和空气拥有独立于公民权利并作为公民权利后盾的利益。对于其山岭的树木应否砍伐,对于其居民应否呼吸新鲜空气,该州有最后的发言权。它在行使这一发言权之前,可能不得不对个人进行补偿,但仍然握有最后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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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7636 我们无法权衡比较原告遭受的损害与被告企业可能被禁止所产生的灾难,健康问题,森林的首次生长或者二次生长的性质,减少硫酸毒烟的商业可能性与不可能性,企业对该地的特殊适应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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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7638 一个主权者要求其领土上空不被硫酸烟尘大面积污染;要求其山岭上的林木——无论在州的内部曾遭怎样的损害——不被无法控制的一些人的行为进一步损毁或威胁;要求其山丘上的农作物和果树不遭受同样的危险……这样的要求是公平的、合情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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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7640 所要求的证明只不过是几句话而已。无可否认,被告接近佐治亚州边界的工厂产生大量的二氧化硫,与空气混合后变成硫酸;无可否认,这种烟尘被风吹到很远的地方,飘在佐治亚州大片土地的上空……做下面的补充是适当的:我们有优势证据表明,硫酸烟尘引起原告的州内范围如此之大的森林和植物生命——即使不是人的健康——的损害或者存在这种损害的威胁,以至于构成一场诉讼……佐治亚州坚持其权利主张是否对自己的公民弊大于利,应由该州去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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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7642 在给予被告一段合理的时间完成其在建项目,并且在被告进行了一定的努力之后,为制止烟雾,除了发出禁止令,我们别无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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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7644 霍姆斯法官是不是应当更仔细地权衡,并将佐治亚州与其他任何当事人同等看待,而不仅仅因为它是一个州就有资格获得一份禁止令?作为主权者的州,是不是应当对什么有益于它的公民有最终的权力而不受私有公司行为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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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7646 6. “戴蒙德诉通用汽车公司案”[103]是代表洛杉矶县全体居民提起的集团诉讼,被告是293家从事汽车制造、原油提炼和销售、能源生产和运输的公司。原告要求经济赔偿和禁止空气污染的强制令,诉求被驳回后,他们随即上诉。原告在上诉要点摘录中申辩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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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7648 促成本诉讼的是洛杉矶县空气质量的持续恶化,以及各级政府中行政、立法部门没有任何有意义的应对措施。立法机关没有见效的法律,虚幻的、周期的、官僚式的整顿以及受工业操控的行政官员,这一切已经导致生活不适、疾病和死亡的显著增加。越来越多的法律学者得出结论:司法的介入是必须的、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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