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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7550 被告还原铜矿的方法是将未经处理的铜矿打碎,置于层叠的木柴之上,成为很大的露天“焙烧堆”,而点燃这些焙烧堆的目的是为了从矿物中提取出一种“硫化物”。在燃烧过程中,焙烧堆释放出大量浓烟,浓烟升空后,被气流吹到附近的田野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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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7552 提交第一份起诉书的原告是卡特(Carter)、W.麦迪逊和玛格丽特·麦迪逊、弗纳(Verner)和鲍鲁(Ballew),他们的土地离工厂2至4英里。最后一份起诉书的原告是艾萨克·法纳(Isaac Farrier),他的土地离工厂有6到8英里。艾弗里·麦克吉尔(Avery McGhee)的土地与工厂的距离没有证据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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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7554 这些都是贫瘠的山区土地,没有多少农业价值。卡特的土地有80英亩,估价80美元;弗纳的土地是89英亩,估价110美元;鲍鲁的土地共40英亩,估价66美元;麦迪逊夫妇的土地43英亩,估价83美元;W.M. 麦迪逊的土地约100英亩,估价180美元;艾萨克·法纳的土地为100英亩,估价也是180美元。艾弗里·麦克吉尔有75英亩土地,W.M. 麦迪逊有一片土地越过了佐治亚州界,麦迪逊夫人也有100英亩土地在那里。没有后面这3块土地的估价,然而,这些土地都位于同一地区,我们假定它们的价值是前述土地估价的平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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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7556 所有的原告都是在1891年达克镇铜业重开之前就拥有了他们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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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7558 浓烟对于原告家庭及其财产的普遍影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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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7560 他们的树木和农作物收益受到严重损害,他们被浓烟所困扰,无法像这些工厂开工前那样享用他们的农场和房屋。在浓烟所及的范围内,农场主们无法维持从前他们家庭的舒适程度。他们无法种植、收获通常的农作物,他们的树木也大部被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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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7562 每一案件都没有证据显示,达克镇硫铜铁公司的烟排放量自1891年恢复开采、还原铜矿以来有所增加。同样没有证据显示,田纳西铜业公司自1901年5月开始焙烧铜矿以来排烟量的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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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7564 而证据显示,达克镇硫铜铁公司自1891年取得该厂时起,已经花费了几十万美元来改进和扩建工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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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7566 大法官上诉法院[101]认定的事实是,被告一直都以合法的方式经营着他们的企业,没有任何损害原告的目的和愿望;他们一直以仅知的方法运行工厂,企业经营也是成功的;露天焙烧是企业或科学所仅知的铜矿还原法;被告们不遗余力地试图消除烟和有毒蒸气,一位被告已经花费了20万美元进行以此为目的的实验,但是不见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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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7568 从对地理位置的描述推知,再没有更远的地方可以迁移造成污害的工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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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7570 实际上,如果原告寻求的禁止性救济被准许,则被告将被迫停止经营,他们的财产将变得一钱不值,所从事的庞大产业将寿终正寝,并将被迫迁出本州。从前述得出的一个必然推论是:本州一项巨大而蓬勃发展的工业将被毁灭,本州所有珍贵的铜产将失去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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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7572 该法院同时认定以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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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7574 波尔克县1903年的总税收是2585931.43美元,其中为征税而对被告的总资产进行评估的结果是1279533美元;这些企业开工前,仅有200人居住在这一地区,而今,此地约有1万2千人,几乎都靠铜业维持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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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7576 被告之一的田纳西铜业公司雇用了1300名男工,月均支付4万美元,员工几乎都是从波尔克及其邻县招聘而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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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7578 法院进一步认定,被告之一的田纳西铜业公司每月消费约3000吨可口可乐和2800吨煤以及12万8千立方英尺木柴,每年购买、使用2110卡车煤、可口可乐和木柴,等等。1901年,它购买并使用了约1100卡车的木柴、枕木、木料和石英。这些货物中的80%是从波尔克县购买并由那里的居民运输至此的。为这些货物所支付的总价在大法官上诉法院的裁决中没有叙明,在此也无法详述,但毫无疑问,这个数字非常庞大,仅从被告田纳西铜业公司每年在波尔克县支付的近50万美元便可知道这一点。大法官上诉法院认定,另一被告公司雇用1100-1200人,以此可以推知,该公司每年支付的工资和货款大致相当于田纳西铜业公司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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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7580 非常明显,两家公司每年支付巨额的金钱,这些金钱是全镇居民的生计所必须的;它们经营和维持的工业养活了1万至1万2千劳动人口;大法官上诉法院还认定,如果这些工业被压制,那么,成千上万的人将不得不迁往别处另谋住处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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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7582 现在,我们应当阐述原则,这些原则像我们所认为的那样,应当在法院审理的一些案件中支配所涉论争的是非曲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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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7584 虽然已叙明的事实毫无疑问地说明了这是一起污害案件,本诉讼中的原告将有权获得[金钱——编者]赔偿,但是,衡平法上的救济不是当然的。不仅起诉书必须做适当的陈述,而且权利必须明确,损害必须确实,因为在疑案中当事人获得的将是合法的赔偿;如果对于造成损害的原因存在合理的怀疑,那么,因这种怀疑而产生的益处应归于被告;如果他的经营是合法的,则损害就不是行为的必然而自然的结果;如果损害能够在诉讼中经由判决而得到充分补偿,则衡平法不会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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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7586 而且,通过禁止令的衡平救济,必须以合理的迅急速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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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7588 除以上声明的原则外,下面的总前提似乎已为先例所建立:如果诉状和证据足够清楚和肯定地显示应予衡平救济,则不得因被告的经营是合法的或者因被控企业位于适宜和便利的地点而拒绝衡平救济,如果在这个地点发生了诉称的损害的话。这个先例就是“瑟斯奎汉纳化肥公司诉马隆案”。如果被告造成了被控的损害,则同一地点存在另一性质相同的污害的事实,不能构成拒绝衡平救济的理由……这也不是一个关于谨慎和技术的问题,而纯粹是一个关于结果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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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7590 但是,这里还有另一项原则,它对这一法律部门具有控制性影响;在这一原则看来,前述原则应当被考量后适用。这一原则是:获准一项禁止令并非绝对的权利,而是有赖于法院明智的自由裁量权,这种自由裁量权着眼于实现司法的目的,在考虑每一案件的所有特殊情况和各方当事人处境和环境的基础上对禁止令问题加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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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7592 就本案而言,判决赔偿已经显示的损害,这是一项绝对的权利;而颁布禁止令则是一项合法的自由裁量权,要在充分而仔细地考虑了与损害相关的每一因素之后,再来决定准许还是拒绝颁布禁止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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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7594 这些前提在下述权威判例中已经完全被肯定和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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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7596 “鲍威尔诉本特利和格威哥设备公司案”(Powell v. Bentley & Ger-wig Furniture Co.)的判决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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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2817598 “尽管衡平法院要尽可能遵循先例,依规则行事,不过,它还遵循着自己的规则,其中之一是:减少或者限制污害不是一项严格的权利,而是依照特定案件的权利所具有的按部就班、合情合理的自由裁量权。因而,当经济赔偿更符合普遍正义的时候,衡平法院将拒绝救济,而让当事人寻求普通法法院的救济,因为压制一个有用的昂贵企业,对于州、镇和企业主通常都是严峻重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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